1、“.....不合格的当事人可能会败诉,甚至可能从诉讼记录中取消资格。但在此之前,他是诉讼当事人。豐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资格,以当事人具时就要求纠纷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实际上是对起诉必须进行实质的审查才予以受理的诉讼观念的反映。这种观念反映在民事诉讼实体法律规范中,就是只有实体规范的主体才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且实体的关联性与判决的拘束力范围是统的。这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裁判拘束力所及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论文原稿力范围是统的。这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裁判拘束力所及范围形成统体的状态,以及当事人概念容纳实体内容的观念潜在地影响着立法与司法。其次,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界定为形式当事人......”。
2、“.....这样可以使更多的当事人进入诉讼律的承认。所以,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相对人,应包括切符合诉讼程序要求的起诉和应诉的双方,并不以民事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限。笔者认为,传统的实质当事人概念将程序要素与实体要素混为体,而且方面排除了其他与案况,而应仅仅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张。豏英国学者科恩在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中也提出了纯粹程序上的当事人概念,认为诉讼当事人不必是利害关系人或合格当事人,不合格的当事人可能会败诉,甚至可能从诉讼记录中取消资格。但在此之前,他是诉讼当事人。豐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资格......”。
3、“.....是构成民事诉讼基本结构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的影响,使得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确立,致使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造成许多纷争无法立案,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保护。本文将就实质当事人与形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过程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性,但立法技术上,也应作以周全考虑,尽量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使对方当事人无端陷入诉讼,防止与本案实体法律关系无关者提起诉讼或起诉等。总之,当事人制度与正当当事人制度者相互配合,方面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讼主体理论的大进步。但是诚然,没有任何种制度是十全十美的。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界定为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之后......”。
4、“.....诉讼在这些人之间进行下去将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对进入诉讼的形式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应该进行审查,确定该当事人是不是应该关者提起诉讼或起诉等。总之,当事人制度与正当当事人制度者相互配合,方面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另方面对当事人适格有欠缺的诉讼予以剔除,从而,兼顾公正与效率,求得者的平衡。注释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重庆重庆大学具体案件的原被告是否与案件有关联的问题,对正当当事人的探究涉及了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是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般性资格。简单的讲后者是前提,前者是在具体案件的再考察,两者是大小筛子的关系。其实......”。
5、“.....另方面对当事人适格有欠缺的诉讼予以剔除,从而,兼顾公正与效率,求得者的平衡。注释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德奥特玛尧厄尼希著周翠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张晋红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理论的再探讨现代法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是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般性资格。简单的讲后者是前提,前者是在具体案件的再考察,两者是大小筛子的关系。其实,两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民法上权利能力的拥有不能等同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样。正当当事人概念在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避免无意义的诉讼程序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论文原稿......”。
6、“.....但是诚然,没有任何种制度是十全十美的。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界定为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之后,进入诉讼的当事人可能是与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诉讼在这些人之间进参加本案诉讼的人,即确定该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或者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因此确立正当当事人概念十分必要,其填补了由于形式当事人概念的引入而带来的空洞性。正当当事人问题是个具体案件的原被告是否与案件有关联的问题,对正当当事人的探究涉及了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式当出版社德奥特玛尧厄尼希著周翠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张晋红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理论的再探讨现代法学。在这种理念之下......”。
7、“.....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论文原稿。正当当事人形式当事人制度漏洞之填补形式当事人概念的引入无疑是民事诉等同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样。正当当事人概念在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避免无意义的诉讼程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过程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性,但立法技术上,也应作以周全考虑,尽量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使对方当事人无端陷入诉讼,防止与本案实体法律关系无行下去将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对进入诉讼的形式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应该进行审查,确定该当事人是不是应该参加本案诉讼的人,即确定该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或者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因此确立正当当事人概念十分必要,其填补了由于形式当事人概念的引入而带来的空洞性......”。
8、“.....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的影响,使得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确立,致使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造成许多纷争无法立案,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保护。本文将就实质当事人与形式当事人做概念比较,分析其利弊,并对正当当事人概念的引入做简要的介绍。论民事有诉讼权利能力与否这个般性资格为唯的法律判断标准,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在形式当事人概念之下,当事人从对实体法的依附地位中摆脱出来,成为独立的形式当事人。法院应该认可切符合起诉程序条件的人和应诉的人为当事人,不论他与所主张的利益是否有关,也无论他所主张的利益是否能得范围形成统体的状态......”。
9、“.....形式当事人概念之引入正因为传统当事人概念存在着如上弊端,形式当事人概念在十和十世纪之交的转折点上代替了实质当事人概念。形式当事人概念承认当事人只是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主体地位不依赖于客观的权中来解决纠纷。这种状况在司法救济功能扩大法官造法趋势加强的今天,对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论文原稿。笔者认为,传统的实质当事人概念将程序要素与实体要素混为体,而且方面排除了其他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另方面在起诉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另方面在起诉时就要求纠纷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实际上是对起诉必须进行实质的审查才予以受理的诉讼观念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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