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早日提上立法日程摘要婚约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没有关于婚约制度的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婚约纠纷案件常认为,婚约为婚姻的预约,并非实在的婚姻行为。基于预约,当事人双方负有订立本契约的义务。也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婚约关系本身未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现实生活中,婚约在性质上只是无配偶的男女之间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其实,无论将婚约看成契约还是婚姻的预约,都是将婚约关系看成了种法律关系。但是目前我论婚约的法律规制论文原稿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法院近年的统计,年该院受理婚约财产案件件,调撤率年件,调撤率年件,调撤率年件,调撤率截止年月份件,调撤率。分析该组数据可以发现,婚约财产纠纷呈上升趋势......”。
2、“.....调撤率较低,可见此类案件中双方分歧矛盾较大。但由于目前的民事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婚约制以足够的重视。至于婚约缔结之后赠与的其他小件物品及餐饮休闲等其他花销则没有返还必要,因为这些支出在普通的社交行为中亦经常发生,因此应视为普通的赠与行为,适用合同法中的赠与物经交付,没有特殊原因便不得要求返还之规定。总之,实践中婚约法律制度的空白造成了不少疑难,因婚约纠纷产生的社会矛盾也不容低估应予返还。论婚约的法律规制论文原稿。摘要婚约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没有关于婚约制度的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婚约纠纷案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本文围绕这问题,从婚约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婚约的性质婚约的订立要件与效力以及婚约的解除等方面做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3、“.....对婚约的认识也有差异,因此为了贯彻民法中的自愿原则,给人们预留更多的自由空间,应将婚约规定为权利,当事人有缔结婚约之自由。同时,考虑到婚约以感情为基础,是人的思想的问题,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通过强制来解决的。所以婚约订立后当事人是否愿意履行婚约缔结了婚约的要件其,订婚人有定婚能力其,定婚人双方合意其,订立的是合法婚约。参考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我们发现在确立婚约的要件时,首先应确定婚约的主体为男女双方,目的在于排除旧习上指腹为婚或由父母代订婚的行为,以尊重当事人的独立人格,保障身份行为的自主性,这也与婚姻法第条结婚必须男女赔偿。通观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规范,仅规定了因人格权损害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损害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4、“.....因此,未来的婚约立法应对有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规定。婚约之纠纷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赠与物返还的问题,赠与物在实践中分为我国在将来法律规制婚约时有必要对订婚的年龄加以限制。婚约解除的后果损害赔偿的问题发生在无理由之解除情形下。婚约订立后,当事人出于对婚约的信赖会为之做准备,例如预定礼服预定酒席为新婚生活而贷款买房等。婚约解除后,准备方必然会受到损害。笔者认为,由于民法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因此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人之同意。此外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施行的民法也规定了婚约的要件其,订婚人有定婚能力其,定婚人双方合意其,订立的是合法婚约。参考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我们发现在确立婚约的要件时,首先应确定婚约的主体为男女双方......”。
5、“.....以尊重当事人的独立人格,保论婚约的法律规制论文原稿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者加以干涉的规定保持致。另外,由于目前在我国些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仍存在定娃娃亲的情况,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结合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和民法通则有关行为能力的年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在将来法律规制婚约时有必要对订婚的年龄加以限岁,不得订婚,订婚时,男女双方均不得索要金钱,或其他物质报酬,订婚时,男女双方需在区级以上政府登记方为有效。违反前条规定之者,不得登记。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法律对婚约规定婚约,应有当事人自行订定,男,须满十岁,女,须满十岁,未成年人订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此外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施行的民法也规中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
6、“.....自然解除指的是由婚约当事人方死亡引起的,发生此情形时,不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但彩礼应予返还。婚约的订立要件与效力我国近代以来的法律文件中曾有过对婚约要件的详细规定,例如新民主主义时期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订婚需以下几种是彩礼,是赠与的其他价值较大的物品,是赠与的其他小件物品及餐饮休闲等其他花销。论婚约的法律规制论文原稿。婚约的订立要件与效力我国近代以来的法律文件中曾有过对婚约要件的详细规定,例如新民主主义时期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订婚需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男不满十岁,女不满准,主要是赔偿对方当事人因信赖婚约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对于履行利益则没有赔偿的必要。同时婚约以爱情为基础,婚约的解除会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有时甚至非常严重......”。
7、“.....人们受传统观念影响很深,因婚约解除造成的精神痛苦更为严重,因此,赔偿不应以物质损害为限,有过失方对于对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予障身份行为的自主性,这也与婚姻法第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者加以干涉的规定保持致。另外,由于目前在我国些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仍存在定娃娃亲的情况,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结合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和民法通则有关行为能力的年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男不满十岁,女不满十岁,不得订婚,订婚时,男女双方均不得索要金钱,或其他物质报酬,订婚时,男女双方需在区级以上政府登记方为有效。违反前条规定之者,不得登记。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法律对婚约规定婚约,应有当事人自行订定,男,须满十岁,女......”。
8、“.....未成年人订婚,应得法定代论婚约的法律规制论文原稿定为权利,当事人有缔结婚约之自由。同时,考虑到婚约以感情为基础,是人的思想的问题,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通过强制来解决的。所以婚约订立后当事人是否愿意履行婚约缔结婚姻关系,这是法律不应该进行干预的,应否定婚约的强制履行效力,婚约的效力仅及于损害赔偿及赠与物之返还方面。婚约的解除婚约解除的类型参照合同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本文围绕这问题,从婚约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婚约的性质婚约的订立要件与效力以及婚约的解除等方面做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关键词婚约性质要件解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婚约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不论是现代文明步伐神速的城市,还是稍显落后与封闭的广大乡村,婚约行为依然是青年国民事法律并没有对婚约制度做出规定......”。
9、“.....论婚约的法律规制论文原稿。至于婚约缔结之后赠与的其他小件物品及餐饮休闲等其他花销则没有返还必要,因为这些支出在普通的社交行为中亦经常发生,因此应视为普通的赠与行为,适用合同法中的赠与物经交付,没有特殊原因便不得要求返还之规定。的规定,法院审理这些案件经常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因此,在我国未来的民事法律中对婚约予以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婚约的性质关于婚约的性质,学者间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主张契约说,认为婚约除民法有特别规定或依其性质应予变通外,适用契约般原则,但缔结婚姻之义务不得强制履行,结婚与否为当事人之自由。有的学,婚约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应早日提上立法日程然而,必须正视的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即使在今天现代化的都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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