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最高惩罚性赔偿金仅为万美元,但在年的个案件中陪审员确认的赔偿金竟高达亿,上诉审确认为万。尤其是在年的,联邦最高法院大大提高了惩罚性政策选择和安排。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经济分析知识产权制度是个社会政策的工具,在公共政策理论中,往往采取成本效益的方法来分析知识产权政策存在的合理性。经济学理论认为,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在消费上无对抗性,它可能在定时空条件下为不同主体同时使用,如同辆公共汽车,出资者和未出资者都在乘车。知识产品的生产是有代价的,而知识产品的传递费用相对较小,旦知识产品出售给个消费者,其他消费者就可能成为该知识产品的搭便车者。这种现象就是无偿复制他人的作品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与传统的物有极大不同,其所有人对其控制力极弱,并且侵害知识产权的成本极低,但由此获得收益巨大,鉴于这种,由于大公司和大企业的蓬勃兴起......”。
2、“.....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般损害赔偿而获得补救,但由于大公司财大气粗,补偿性的赔偿可能难以对其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这就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办法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于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同时赔偿的数额也在不断提高。例如,年至年,在美国旧金山的各法院,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增加了。有学者认为,在过去年,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最大变化就是数额的增加。年最高惩罚性赔偿金仅为万美元,但在年的个案件中陪审员确认的赔偿金竟高达亿,上诉审确认为万。尤其是在年的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论文原稿保护是十分不利的,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补偿性赔偿起不到惩罚与抑制侵权的作用,却客观上放纵了侵权,他们认为第,补偿性赔偿助长了侵权人的投机心理,在存在履行差错的情况下,损害和赔偿差距越大,加害人越怀有侥幸心理。第......”。
3、“.....财富意味着侵害能力。损害发生后的赔偿在侵权人眼中,变成了事前的交易,财富多的人购买能力强,则侵权的能力强,道德低下的加害人就会到处花钱购买侵害权。此种情形下,补偿性赔偿客观上纵容了侵权。第,侵权者在补偿后仍然有利可图。在现代,许多侵权人是经营者,侵权行为往往是伴着经营行为产生,当非法获利大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时,即使受害人得利,否则就违背了民事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之争目前我国法律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规定缺乏可行性,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不利于遏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重新建立起套完善可行的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学界的共识,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额如何确定,如上所述,主要存在两种争论是补偿性赔偿原则是惩罚性赔偿原则。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还是惩罚性原则,学界直争论不休......”。
4、“.....其后上诉人公司声称其拥有该地的权利让渡书,并起诉主张该地所有权已移转于第人,且认为被上诉人的租赁权不得对抗上诉人。被上诉人乃反诉上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所以在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中,很少有人要求对损失进行完全的调查。第种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也很窄。因为如果侵权人未获利润,则此方法不能适用即使侵权人获得了利润,在法院实际审查时,侵权人也往往做假,向法院提供不真实的财务帐册和营销资料,使被侵权人和法院难以查明侵权产品销售数额及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第种是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许可使用费般是由专利权人与专利法第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5、“.....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对侵权损害赔偿也有进步的规定,从上述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法律对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地损失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量减少利润下降的损失间接损失则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的合理费用。从表面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当完善的,但是在实际中,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却很难确定损金的诱惑,原告及律师往往随意诉讼,耗费了社会财富。并且惩罚性赔偿可能会使得权利人得到比没有侵权行为时多数倍的利益,这就提供种使权利人引诱他人侵权的激励,会使上当的侵权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其本身所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它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6、“.....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贸领域中的知识产权含量逐步升高,由侵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加。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于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往往需要通过给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补偿,从而实现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的矫正功能。赔偿数额确定适当与否,标志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赔偿,才能有效遏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权利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是仍有不少的学者坚持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在于恢复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使其利益恢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态,不允许受害人因侵权损害赔偿而获利,否则就违背了民事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之争目前我国法律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规定缺乏可行性,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不利于遏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重新建立起套完善可行的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学界的共识......”。
7、“.....如上所述,主要存在两种争论是补偿性赔偿原则是惩罚性赔偿原则。知识产权侵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方法运用得很少,因为如果专利产品的销售量没有减少,则此方法不能适用如果专利产品销售量下降,其下降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侵权人可以比较容易地针对此种计算方法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所以在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中,很少有人要求对损失进行完全的调查。第种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也很窄。因为如果侵权人未获利润,则此方法不能适用即使侵权人所得的收益往往大于被侵权人的损失另方面,权利人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或侵权人所得利益时......”。
8、“.....能被法庭认定的赔偿额往往小于其损失,所以,要达到遏止侵权行为的目的,侵权人支付的赔偿金应大于其从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专利法第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对侵权损害赔偿也有进步的规定,从上述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法律对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地损失的赔偿以实际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论文原稿程度,也关系着司法救济制度的合理性评价问题。因此,探求条适当的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思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国法律确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其缺陷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对侵权赔偿的范围都作了规定,如著作权法第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9、“.....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第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害赔偿额的思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国法律确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其缺陷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对侵权赔偿的范围都作了规定,如著作权法第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第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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