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自组织理论视角下的德国历史法学派论文原稿。事实上,人类社会本身即是个充满各种变量和矛盾的复我们便不难发现其中也存在着思想内涵完全相通的元概念。自组织理论视角下的德国历史法学派论文原稿。事实上,人类社会本身即是个充满各种变量和矛盾的复杂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如何实现有序化直是政治学法学所关心的焦点问题之。而笔者认为,自组织理论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秩序从哪里来因此,可以说,在秩序的来源这个点上,自组织理论和法学研究有着天然的联系。自组织理论视角下的德国历史法学派论文原稿此同时,要看重社会自组织的作用,并为这种作用的发挥努力创造条件......”。
2、“.....对维持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其他社会科学界过去十多年的研究表明,法律的作用被人们大大高估了社会规范,而非法律规则,才是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撑力量。特别是,如果法律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不成为国内法学界的共同认识。长久以来,我们的主流思想天然地认为,社会秩序就应该由,且只能由法律制度来建立。因此,立法就是应对社会无序争端频起的首要任务。旦社会出现失序问题,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立法,而法律规范被制定出来之后,问题也被理所当然地认为己基本解决。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久而久之便会形成社会有机体对立法的高度依赖,这也是美国学者所称的社会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默默起作用的力量形成的,而不是按照立法者的武断意志形成的。換言之,个社会的他组织只是占据次要地位的秩序来源,而自组织才是秩序形成的核心力量。对此,国内学者也早有领悟......”。
3、“.....有时甚至是毫无影响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它也仅仅是促进人们合作的种机制。因此,当人们渴求秩序呼正确看待立法的社会功能,重新发现社会自组织能力德国历史法学派反对统法典编纂的立场历来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对此,我国学者也多有讨论。不过以往大家多聚焦于民族精神与本土资源当下中国统民法典制订的利与弊等问题上。事实上,民事法典的立法问题只是历史法学派思想的表象,透过这层表象,其内在的重要理念是不可高估立法对个社会秩序形成的作用,而应该更加尊重和看重体系内,就有着令人瞩目的自组织理论闪光点。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体系中存在着对显著的矛盾范畴习惯与立法。而这元对立的范畴体系,其实就是前述自组织理论中的元结构。在这里,立法对应的就是他组织,而习惯则代表了自组织。因为所谓习惯......”。
4、“.....这模式和观念是纯然自发形成和无意识的结果。对于个社会而言,这习惯著的矛盾范畴习惯与立法。而这元对立的范畴体系,其实就是前述自组织理论中的元结构。在这里,立法对应的就是他组织,而习惯则代表了自组织。因为所谓习惯,就是久而久之形成的固化行为模式和思想观念,这模式和观念是纯然自发形成和无意识的结果。对于个社会而言,这习惯显然是自组织的最好表现。相对应的,立法则代表了另外极,即人的有目的的理性化的举动。因此,按照历史更进步加剧社会有机体对他组织的依赖,最终使得社会彻底丧失生命活力。所以,结合前述历史法学派的观点以及自组织理论,笔者认为,我们并非是要放弃立法,而是应该更加科学客观地评估立法对于个社会的秩序形成能够起的作用。与此同时,要看重社会自组织的作用,并为这种作用的发挥努力创造条件。正如经济学家张维迎指出的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社会行为规则......”。
5、“.....那才是个社会的秩序的真正基础。这里,苏力所说的在个社会总是存在的那些条件其实就是社会有机体的自组织力量,也即是前述历史法学派所认为的习惯。让人略感遗憾的是,此类领悟并没有成为国内法学界的共同认识。长久以来,我们的主流思想天然地认为,社会秩序就应该由,且只能由法律制度来建立。因此,立法就是应对社会无序争端频起自组织理论视角下的德国历史法学派论文原稿然是自组织的最好表现。相对应的,立法则代表了另外极,即人的有目的的理性化的举动。因此,按照历史法学派的看法,个社会的秩序形成,主要依靠的是该社会有机体自身的自我调整力量,这是个无意识的过程,而非由种人为建立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所谓立法机关来进行设计和建设。德国历史法学派对习惯的看重表现出这学派思想中强烈的自组织理论倾向,这点使其在法律思想史中独树代末期产生的种系统理论......”。
6、“.....但如果单论这理论体系的思想内核,其基本理念的萌发则远不止于近现代这时间限度。同时,自组织理论的理念精髓也并非只能适用于自然科学,而是具有种跨越学科界线的普适性。综合这两点,我们将视野放大来考察,就会发现在法律思想史的漫长发展过程中,诞生于世纪初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其思能力越强,它的生命力也就越强反之,假如个系统总是要依赖他组织才能保持有序化,其生命力也就必然是赢弱的。这个论断完全可以适用到人类社会。而早在世纪初的德国,萨维尼等法学家就已经意识到了这点。正如其所说,社会秩序都是由内部的默默起作用的力量形成的,而不是按照立法者的武断意志形成的。換言之,个社会的他组织只是占据次要地位的秩序来源,而自组织才是秩序形法学派的看法,个社会的秩序形成,主要依靠的是该社会有机体自身的自我调整力量,这是个无意识的过程......”。
7、“.....德国历史法学派对习惯的看重表现出这学派思想中强烈的自组织理论倾向,这点使其在法律思想史中独树帜。关键词德国历史法学派自组织理论自组织理论是世纪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其他社会科学界过去十多年的研究表明,法律的作用被人们大大高估了社会规范,而非法律规则,才是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撑力量。特别是,如果法律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不致的话,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认识到这点对正在迈向个法治国家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体系中存在着对的首要任务。旦社会出现失序问题,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立法,而法律规范被制定出来之后,问题也被理所当然地认为己基本解决。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久而久之便会形成社会有机体对立法的高度依赖,这也是美国学者所称的社会对法律形成的瘾。这种瘾旦形成......”。
8、“.....由此引发更严重的秩序丧失的核心力量。对此,国内学者也早有领悟,比如苏力教授就曾指出制定法事实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并不如同法学家想象的那么大,有时甚至是毫无影响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它也仅仅是促进人们合作的种机制。因此,当人们渴求秩序呼唤法治之际,立法者和法学家的眼光也许应当超出我们今天已经习惯称为法律的那些文本以及与之相伴的国家活动,看到关注并注意研究任何社会中总是存在且自组织理论视角下的德国历史法学派论文原稿以往大家多聚焦于民族精神与本土资源当下中国统民法典制订的利与弊等问题上。事实上,民事法典的立法问题只是历史法学派思想的表象,透过这层表象,其内在的重要理念是不可高估立法对个社会秩序形成的作用,而应该更加尊重和看重社会中自发起作用的那些潜在规则,也即习惯。社会秩序的形成,正是源于这些潜在规则......”。
9、“.....即个系统的自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如何实现有序化直是政治学法学所关心的焦点问题之。而笔者认为,自组织理论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秩序从哪里来因此,可以说,在秩序的来源这个点上,自组织理论和法学研究有着天然的联系。对于秩序的由来,按照自组织理论的理解,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其是依靠外部力量,有目的地形成秩序,这被称为他组织其是依靠系统本身的自我调整,自发形成有序假如我们把法律制度理解为种秩序,那么,根据历史法学派标志性的看法,这秩序与其说来自人为的设计和制定,毋宁说,来自于社会生活中长久以来所形成的习惯和风俗。这习惯和风俗的更深来源则是后来萨维尼提出的经典概念民族精神。纵观历史法学派的基本纲领,我们可以发现,对习惯和习惯法的重视和强调是历史法学派所有观点主张的逻辑起点和基础。例如普塔认为,习惯最接近切法的话,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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