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而损害法院审判权的权威。刍议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结合理论及实践中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这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理由如下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来看宪法做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我们应当尊重其权威性及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第条则规定了其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虽然民事诉讼法分则部分只规定了检察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但总则部分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为这制度的强化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此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办案规则也为这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上的保障。从刍议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检察院提出抗诉参与诉讼不可避免地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对抗等原则产生冲突其,强化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其结果必然是弱化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从而损害法院审判权的权威......”。
2、“.....般均赋予检察机关以民事抗诉权。所不同的是外国的抗诉可以按上诉程序提出且般限定民事案件的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第条则规定了其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虽然民事诉讼法分则部分只规定了检察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但总则部分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为这制度的强化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此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为这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理由如下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来看宪法做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我们应当尊重其权威性及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而要肯定检察院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赋予其相应的检察监督职权。而且从理论上讲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
3、“.....检察机关应在该裁判生效后年内进行抗诉监督,即超过这时限不能再提出抗诉。对于影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不做时限的规定。对于抗诉的次数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依法再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抗诉。对于此。其次,现实中大量的抗诉案件都经过了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支持抗诉后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受案法院般又会将案件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这样来案件又回到了起点,既浪费司法资源又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诉讼负累。再次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也有其优势选案例,因而获得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赞扬主人公的依法维权精神,但是其背后十年维权的漫漫艰辛历程更应值得我们思考......”。
4、“.....民事诉讼法之作用不言而喻。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年月主要围绕解决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但此次修改力度不大,很多问题涉及很少或没有涉及。从案例中也可以看兼顾个案的公正性,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救济。刍议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摘要现实生活中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也将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诉讼负累。本文指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解决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起到了定的作用,但对其它实践中长期困扰的些问题还是未予以很好的规范,因此相关问题还需要立法加,各级检察院理应拥有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权。其次,现实中大量的抗诉案件都经过了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支持抗诉后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受案法院般又会将案件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5、“.....既浪费司法资源又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诉讼负刍议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因为该级检察院般会最先接触有关案件的第手资料,由于其与法院般又在同区域也便于了解案情调查相关情况。关于抗诉的时效与次数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时效和次数做出规定,致使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问题。笔者认为法律应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既要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性,又要兼顾个案的公正性,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救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指令再审。但是审判实务中大部分案件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因此形成了上抗下审的局面。笔者认为这种程序设臵不妥,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提出抗诉。这是因为首先,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院理应拥有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权抗诉为例外......”。
6、“.....应当由实际情况决定,但无论怎样,立法都应尽早对这问题进行明确。关于抗诉检察院的级别新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改变原有的规定。按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至于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抗诉出,程序上的不完善将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诉讼负累。关于抗诉检察院的级别新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改变原有的规定。按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至于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抗诉情形时或接受当事人申诉后,只能提请上级人民以明确或修改。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抗诉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倔汉蒋万林为女儿喊冤十年不歇此为载于楚天都市报上的篇文章......”。
7、“.....至今案件仍未了结,上诉人还在不断的申诉中。由于此案被评为湖北省年度十大维权案例,入选中国该年度十大。再次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也有其优势,因为该级检察院般会最先接触有关案件的第手资料,由于其与法院般又在同区域也便于了解案情调查相关情况。关于抗诉的时效与次数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时效和次数做出规定,致使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问题。笔者认为法律应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既要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性,又形时或接受当事人申诉后,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指令再审。但是审判实务中大部分案件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因此形成了上抗下审的局面。笔者认为这种程序设臵不妥,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提出抗诉。这是因为首先......”。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依法再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抗诉。对于此解释部分学者持赞成意见从我国实际出发,我主张可以规定检察院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以次为限。但也有人认为可以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由抗诉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提起再抗诉,即以次抗诉为原则,以两次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而要肯定检察院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赋予其相应的检察监督职权。而且从理论上讲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当前我国法官的素质普遍不高,司法不公正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加之我国人情社会的风气浓厚,单靠法院的然的角度探讨......”。
9、“.....原因有其,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前提不成立,因为判断法院裁判是否的标准难以确定,检察院的判断能力并不高于甚至低于法院其,抗诉的强制效力影响了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降低了诉讼效率其,检察院提出抗诉参与诉讼不可避免地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类型。综上所述,民事抗诉的制度设计是合理的,但在现有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调强化或是弱化这制度也是不切实际的,我们所急须解决的是如何完善这制度。从实然方面看,检察院之所以认为应当保留甚至强化民事抗诉制度主要是因为其有法律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办案规则也为这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上的保障。从应然的角度探讨,法院方面以及许多专家学者对这制度的存在提出了否定性的看法。原因有其,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前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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