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葛侯两人合谋,利用侯担任拆迁公司业务员,负责审核拆迁户材料的职务便利,骗取拆迁公司财物,共同将拆迁公司占有的拆迁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主犯决定说的存在理论缺陷,首先存在逻辑,即主从犯是在确定犯罪行为性质之后按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区分的,该说却反过来先确定谁为主犯,再依主犯的实行行为的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其次,不能解决在不同身份者均为主犯时该如何定罪。更为重要的是,在浅析在拆迁过程中村干部伙同拆迁公司员工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论文原稿成职务侵占罪,葛亦构成职务侵占罪。浅析在拆迁过程中村干部伙同拆迁公司员工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论文原稿。第,本案不构成贪污罪......”。
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本案中,公司从业人员侯与村长葛共同非法占有公司万余元拆迁补偿款。认为称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葛声称其只想提前拆迁而不想重复拆迁侯声称其只是为了工作好做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但客观事实表明葛应明知其行为的骗取性质。因为,首先,政府根本就没有提前拆迁的政策,葛的辩解只是为自己开脱的说词。其次,侯为葛母亲的房子办理拆迁安亲王曾有提前拆迁的意思表示,且当时口头上有观音山镇地区年内都要拆迁的说法,其也想能不能提前拆迁,早点拿到补偿费和低价位商品房,基于此目的,才与侯签订假拆迁协议的,主观上没有想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也没有想进行次拆迁。犯罪嫌疑人侯辩解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为了工作好做......”。
3、“.....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员。年月,在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世伦路拆迁工程中,犯罪嫌疑人葛侯将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世村组王葛母亲户住房,和市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取得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臵款等共计迁补偿款村干部拆迁公司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案情回放犯罪嫌疑人葛,原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村村长。浅析在拆迁过程中村干部伙同拆迁公司员工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论文原稿。第种意见认为葛以非法占有为故意,虚构事实,骗取钱款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侯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疑人葛侯将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世村组王葛母亲户住房,和市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
4、“.....后该款项被葛占有。年月,犯罪嫌疑人葛让其弟弟葛办理低价位商品房指标手续过程中,因被可以表现为心照不宣。在本案当中,尽管葛侯人在供述中均声称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葛声称其只想提前拆迁而不想重复拆迁侯声称其只是为了工作好做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但客观事实表明葛应明知其行为的骗取性质。因为,首先,政府根本就没有提前拆迁的政策,葛的辩解只是为自解决,般都适可而止。这样做在突出重点的同时,却不容易形成打击声势,难以有效地震慑与遏制造假之风。因此,我们认为,要在明确法律政策,扩大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对顶风造假行为和现象的查处力度,做到露头就打,决不姑息......”。
5、“.....只是为了工作好做,碍于情面而答应葛将其母不在拆迁范围的房屋签订拆迁协议,不构成犯罪。关键词拆迁补偿款村干部拆迁公司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案情回放犯罪嫌疑人葛,原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村村长。浅析在拆迁过程中村干部伙同拆迁公司员工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论文原稿,早点拿到补偿费和低价位商品房,基于此目的,才与侯签订假拆迁协议的,主观上没有想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也没有想进行次拆迁。犯罪嫌疑人侯辩解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为了工作好做,碍于情面而答应葛将其母不在拆迁范围的房屋签订拆迁协议。而且告诫过葛不能进行次拆迁。关键词拆模式,因此,有必要对参与拆迁工作的人员......”。
6、“.....以及拆迁公司人员等的权责作出明确规定,将其行为纳入制度规范的轨道,切实解决当前现实中这些人员法律地位模糊,法律规制缺失,从而带来的责任意识不强,处事行为随意,涉案后性质难以认定的尴尬局面举报而案发。在签订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后至案发前,犯罪嫌疑人葛及其母亲直正常使用该住房,没有自主实施拆迁,亦未由拆迁公司拆迁。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葛辩解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母亲王曾有提前拆迁的意思表示,且当时口头上有观音山镇地区年内都要拆迁的说法,其也想能不能提前拆迁己开脱的说词。其次,侯为葛母亲的房子办理拆迁安臵补偿协议,并为其顺利通过验收拿到补偿款,凡正常理智者都应意识到行为的非法性质。其辩解苍白无力......”。
7、“.....犯罪嫌疑人侯,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员。年月,在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世伦路拆迁工程中,犯罪嫌主体身份,葛侯人利用侯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认定侯构成职务侵占罪,葛亦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们同意第种意见,理由如下第,葛侯人有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即为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可以表现为赤裸裸的商量,也。,震慑与遏制造假之风。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拆迁中造假诈骗的情况及其危害,也十分注重运用司法手段打击犯罪,取得了定的效果。但是,我们觉得,过去无论是对刑事诈骗案件的查处,还是对拆迁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基本上都是就事论事地关注个案,党委政府关注的重点也仅是杀鸡敬猴......”。
8、“.....据报载,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因此,现阶段,城市拆迁事实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虽然条例目前尚处于酝酿阶段,但是,我们认为,现行的拆迁组织形式事实上就是种政府主导型补偿款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第,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特殊身份者与无特殊身份者勾结利用特殊身份者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是职务侵占罪,本案符合这特征。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财物。虽然在表面上看人的犯罪手段有诈骗成分,案中,葛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9、“.....但关于他的主体身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其也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贪污罪特殊主体的规定。葛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拆迁公司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构成贪污罪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第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而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以贪污臵补偿协议,并为其顺利通过验收拿到补偿款,凡正常理智者都应意识到行为的非法性质。其辩解苍白无力,应以客观事实认定其人有共同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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