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进行特别护理,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竟能够让产妇在产房里脱离医务人员的护理,从窗户上跳楼自杀,也具有过失。对此,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样的规定,医院对于待产的可以被更深刻地用在此文中。浅析民法总则视域下的自我决定权适用论文原稿。这样的行政法规内容,必须立即进行修改,与其上位法即民法基本法的规定保持致。医院是否应否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说到对事件的后果承担责任的问题时,我的看法是首先,死者的亲属拒绝产妇要求采取剖宫产手术生产的行使权利要求,尽管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作为依据,但是......”。
2、“.....干涉了产妇的自我决定权,对于造成的产妇跳楼自杀尸浅析民法总则视域下的自我决定权适用论文原稿中,医院在告知层面即患者的知情权保障层面没有问题,但是医院方面要求患者如果要施行剖宫产手术必须取得家属的同意和签字,那么由此看来就知道此时产妇本身的自我决定权并没有得到保障。关键词自我决定权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医院近日,有关榆林产妇跳楼自杀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这其间的讨论有的关乎伦理,有的关乎法律。不得不说这些讨论都是非常有价值的,因为这是场血的教训。尽管目前在死者家属和医疗机构方面各执词,但是就基本事实而主体个人的意愿,是我国民法的贯原则。其实,侵权责任法第条专门针对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第部分内容也与这规定相违背。浅析民法总则视域下的自我决定权适用论文原稿。对接到此案,患者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享有自我决定权。实际上......”。
3、“.....在世纪刚刚开始的时候,日本的个判例确立了患者享有自我决定权,医生未尽告知义务,使患者不能自主行使自我决定权,被判定为侵权此时产妇本身的自我决定权并没有得到保障。对接到此案,患者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享有自我决定权。实际上,自我决定权就是产生在医疗领域之中的。在世纪刚刚开始的时候,日本的个判例确立了患者享有自我决定权,医生未尽告知义务,使患者不能自主行使自我决定权,被判定为侵权行为,此后这种医疗领域的自我决定权发展到各国的法律适用。年,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就借鉴了这样的经验,在第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关键词自我决定权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医院近日,有关榆林产妇跳楼自杀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这其间的讨论有的关乎伦理,有的关乎法律。不得不说这些讨论都是非常有价值的,因为这是场血的教训。尽管目前在死者家属和医疗机构方面各执词......”。
4、“.....是比较清楚的年月日晚,产妇马临产时入住陕西榆林市第医院,医院方面告知家属和产妇由于胎位原因不适合顺产此间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产妇两次走出病房,请求自己家属同意自己剖腹产监护不到位等问题,就证明了上述相关判断是正确的。所谓的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就是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為。由此可见,我们的判断和榆林市官方的意见,是相互吻合的。最后,综合全部情况,对于自我决定权的实现,对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解决,对于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探讨,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是要严格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尊重民法总则对于自我决定权的规定是要抓紧修改与民法总则所冲突的下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过失,应当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对于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同程度医疗机构对患者负担的中等层次的安全保障......”。
5、“.....由于患者是在住院部接受住院治疗,因而医疗机构对于住院治疗的患者就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为由于自己的不注意,而使患者遭受人身损害。在这其中,还应当区分有患者近亲属陪护的住院治疗,与不准患者近亲属陪护的住院治疗之间的区要责任。如果死者的亲属能够在产妇强烈要求进行剖宫产的情况下,同意进行剖宫产,产妇绝不会因为疼痛以及绝望而跳楼自杀。因此,死者的亲属对其死亡的后果具有重大过失,承担主要责任是必然的法律后果。其次,医院也应当承担定的责任。这主要是考虑两个方面第,过于机械地理解和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规定,不执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忽略了民法总则对自我决定权的最新规定,其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第,对于待产的产妇,医疗机构应当负有安少医疗纠纷中国健康,。自我决定权,作为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具体民事权利的行使,进行自我控制与支配,使权利人针对自己的人格发展要求......”。
6、“.....决定自己的权利行使,实现自己的人格追求。因此,自我决定权是权利人支配自己人格利益的般性权利。民法总则把自我决定权的含义进步扩大,概括成权利人对自己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的行使,都具有自己决定的权利,大大的增加了自我决定权的适用范围,使这个抽象的权利具有了更重要的价值和浅析民法总则视域下的自我决定权适用论文原稿法,尤其是本文所探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严格落实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医院的责任意识,加紧制定医院不同层级的安全保障规定。在定责方面,笔者认为死者的亲属对于造成产妇自杀身亡的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医疗机构具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参考文献李秀平自我决定权民法总则给公民的份厚礼法律与生活,王婵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评价中外企业家,尹泉基于告知义务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中国健康监控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必须采取切必要措施......”。
7、“.....通常认为,在这种医疗场所患者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就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再根据不同的事实和证据,确定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是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在榆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布的关于榆林市第医院绥德院区产妇坠楼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确认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就证明了上述相关判断是正确的。所谓的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就是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為。由此可见,我们的判断和榆林市官方的意见,是相互吻合的。最后,综合全部情况,对于自我决定权的实现,对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解决,对于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探讨,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是要严格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尊重民法总则对于自我决定权的规定是要抓紧修改与别......”。
8、“.....医院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适当降低如果患者没有近亲属陪护,或者医院禁止患者的近亲属陪护,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即须适当提高,应当尽到中等偏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对于接受特护或者接受手术的患者,应当负担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与其近亲属已经完全隔离,而且患者是在需要特别护理或者接受手术的特殊情况下,场所是特护病房或者手术室,完全处于在医疗机构的全保障义务,应当进行特别护理,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竟能够让产妇在产房里脱离医务人员的护理,从窗户上跳楼自杀,也具有过失。对此,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样的规定......”。
9、“.....浅析民法总则视域下的自我决定权适用论文原稿。这样的行政法规内容,必须立即进行修改,与其上位法即民法基本法的规定保持致。医院是否应否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说到对事件的后果承担责任的问题时,我的看法是首先,死者的亲属拒绝产妇要求采取剖宫产手术生产的行使权利要求,尽管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作为依据,但是,仍然是违反国家基本法规定的行为,干涉了产妇的自我决定权,对于造成的产妇跳楼自杀尸两命的后果,应当承担主民法总则所冲突的下位法,尤其是本文所探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严格落实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医院的责任意识,加紧制定医院不同层级的安全保障规定。在定责方面,笔者认为死者的亲属对于造成产妇自杀身亡的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医疗机构具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参考文献李秀平自我决定权民法总则给公民的份厚礼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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