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力和时间的耗费以及人民法院对该行政纠纷的处理和解决速度。行政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给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提供个救济机会,但单繁琐的诉讼程序却又有可能在定程序上迫使相对人放弃诉讼,这不能说不是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设立简易程序制度的思考论文原稿。综观各国简易程序的建制,根据其简化程度的不同,可以把简易程序大致分为程序简化式庭审程序省略式和辩诉交易式。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设立简易程序制度的思考论文原稿。行政诉讼采用简易程序......”。
2、“.....布莱克法律辞典将简易程序定义为以相对快速简单的方式解决争议或处理案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目前,在我国的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设置了简易程序,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额相对少的行政处罚,可以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证数额为标准,即凡是最高数额未能达到相对人有权要求听证幅度的即属于相对少的数额。凡是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凡是相对人有权要求听证的,都可看成是比较重的行政处罚,都不行政处罚轻的案件第,行政机关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所作出的处罚行为。第......”。
3、“.....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名誉声誉给予谴责警示或对其精神上给予惩诫的处罚。其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对其行为的认识和警惕,促使其停止违法行为不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目前学界对此也众说纷纭。事实上,无论仅从形式或实质上进行审查,都有其缺陷。行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想更好地划定简易程序事人的传唤完全可以采取民事诉讼中的简便方式,随时进行。而且,笔者认为,对于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传唤当事人可以次为限。第,在法庭审理上应借鉴民事诉讼的做法......”。
4、“.....对于双方的证据和辩解,由当事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原告的诉状判断其合法权益所受到的损害是否严重。如果损害不大,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反之则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在具体操作的层面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在程序启动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第,在起诉方围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目前学界对此也众说纷纭。事实上,无论仅从形式或实质上进行审查,都有其缺陷。行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想更好地划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5、“.....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从形式和实质上进行综合审查,从多角度地全方位地进行分析后才能确定。具体来说,应确定为行政处罚轻的案件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不大的案件。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设立简易程序制度的思考论文原稿程序的审理的期限应限制在个月以内。总之,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既有其现实性,又有其客观必然性。在行政诉讼中增设简易程序制度,并加以正确适用,其必将真正成为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有效机。第,罚款数额相对少的处罚......”。
6、“.....因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和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不同,相同数量的金钱会有不同的价值。因此,罚款数额相对少的行政处罚,可以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择其要者进行举证质证归纳,以体现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第,在审理的期限和裁判文书的制作上首先要尽量缩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并尽可能的经过次庭审即当庭宣判,在行政诉讼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个月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简易式上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原告可以口头方式起诉,但考虑到简易程序的简便易行性,笔者认为应允许当事人在书面起诉有困难时以口头方式提起诉讼。第......”。
7、“.....因此对于当从形式和实质上进行综合审查,从多角度地全方位地进行分析后才能确定。具体来说,应确定为行政处罚轻的案件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不大的案件。这么多各种类型的行政争议,如何决定哪些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能否适用简易程序,人证数额为标准,即凡是最高数额未能达到相对人有权要求听证幅度的即属于相对少的数额。凡是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凡是相对人有权要求听证的,都可看成是比较重的行政处罚,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8、“.....第,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名誉声誉给予谴责警示或对其精神上给予惩诫的处罚。其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对其行为的认识和警惕,促使其停止违法行为不再重犯。目前此类处罚主要是警告和通报批评等而简易程序则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简化省略而生成的,其在起诉受理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的方式上及审理程序上都相对简便,而且审限较短。综观各国简易程序的建制,根据其简化程度的不同,可以把简易程序大致分为程序简化式庭审程序省略目前行政诉讼制度设置上的缺陷......”。
9、“.....布莱克法律辞典将简易程序定义为以相对快速简单的方式解决争议或处序有所减少,这种减少与司法是否公正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司法公正离不开效率,没有效率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司法效率固然反映了诉讼中所投人的资源包括人财物与所取得的审理成果之间的关系,而对于相对人来说,更注重的是其自身的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审案件适用的较为完整的基础性程序,其因各种程序措施完备而显得繁琐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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