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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论文原稿)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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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所以用行政诉讼解决此类争议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如果允许学生等相对人对传统上所谓的内部行为提起诉讼,开启司法救济的大门,必将填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列举规定的方法是不科学的,也容易导致司法标准混乱和模糊,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即使采用列举的方式,也应当以概括性条款作为兜底条款,使得没有被列举的行政行为同样进入行政诉讼范围。其次,对于特殊行政行为法院不宜受理的,应当采用列举排除的方式加以规定。也就是说,凡是法律明确排除的行为,法院均不得受理,除此之外,都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其次,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使得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有暗示其他权利不受行政诉讼法保障的意思,这对相对人的保障和救济不利。最后......”

2、“.....例如,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划分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作为不作为的方式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标准混乱,相互之间出现了交叉或遗漏的现象。这些规定方式的不足之处,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设置了混乱的障碍。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单方性的行政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论文原稿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摘要本文从我国目前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现状入手,结合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

3、“.....进而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论文原稿。具体而言,这种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具体如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式规定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使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主要问摘要本文从我国目前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现状入手,结合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分析在实然中受案范围所存在的缺陷,进而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5、“.....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使大量的主要的行政侵权行为处于司法审查的真空地带。其结果导致做出违法决定的机关无需承担任何义务,而执行此决定的机关承担败诉责任的不公平,对于相对人来说,除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外,其它受同行政抽象行为侵害的权益人则因未行使诉权而得不到保护。另外,将行政抽象行为排除于司法审查之外的另个不良后果是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变更后,而作为该行为依据的行政抽象行为依然合法存在,并可能被反复适用,其结果必然导致相同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再现,从而达不到行政诉讼的效果,产生不必要的重复诉讼。总之,重新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6、“.....其次,对于特殊行政行为法院不宜受理的,应当采用列举排除的方式加以规定。也就是说,凡是法律明确排除的行为,法院均不得受理,除此之外,都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其次,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使得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合法权利,除人身权财产权外,按照宪法规定,还享有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相对人的诸如受教育权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人权和其它权益的保障除了需要有完善的民主机制保证外,另个重要条,标准混乱,相互之间出现了交叉或遗漏的现象。这些规定方式的不足之处,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设置了混乱的障碍。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单方性的行政行为......”

7、“.....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显滞后,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大大制约了行政审判的发展。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总结出行政诉讼范围的应然状态,并由此解决我国诉讼范围界定不清,立法意图难以揣摩的问题。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法第条教育法第条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把受教育权确定为公民的项基本权利。可见,受教育权首先是种独立的不可替代的宪法基本权利,不是人身权,也不是财产权,具有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和独立的价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论文原稿。具体而言,这种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外部奖励行为教育行政案件行政指导行为。再次,规定方式上相互交错,标准不。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的相结合的方式。我国采取这种方式,存在下面几个问题第,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

8、“.....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论文原稿的公民有关权利保障的关键。因为将行政诉讼落实到实处,使得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置于司法审查之下,在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我国宪法诉讼的空白。再者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公民教育权的救济相比较而言,者不能收到异曲同工之效,因为民事诉讼不能审查学校的决定,受教育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而行政诉讼对此有着民事诉讼无可替代的优势,即可以直接审查学校的处理行为。因此,在宪法监督无力的状态下,加强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救济,对教育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公民受教育权为民主国家之急务,民主政治运行的前提。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科教难当兴国之重任。学生这类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而是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性质的行政关系,在很多国家这类关系引发的争议均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用行政诉讼解决此类争议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9、“.....开启司法救济的大门,必将填补这领域权利救济的真空,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最后,将行政抽象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抽象行为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具有反复适用性。所以,些违法的行政抽象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机会也越多范围也越广,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抽象行为排除于受案范围之外,实际上致个不良后果是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变更后,而作为该行为依据的行政抽象行为依然合法存在,并可能被反复适用,其结果必然导致相同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再现,从而达不到行政诉讼的效果,产生不必要的重复诉讼。总之,重新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当前是切实兑现宪法所允诺的公民有关权利保障的关键。因为将行政诉讼落实到实处,使得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置于司法审查之下,在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我国宪法诉讼的空白。再者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公民教育权的救济相比较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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