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民事执行权没有外部监督的现状完全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也不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当前,民事执行难的项重要原因就是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本身有失公正或诉讼过程中有显失公正的地方。这也是诉而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这里的裁定并没有将执行中的裁定排除出去,即民事执行裁定也属于检察院抗诉对象。由此可见,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不仅包括对产生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活动的监督更应包括对这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若干思考论文原稿状完全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也不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当前......”。
2、“.....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民事执行也是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但执行程序是审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检察机关独立统地行使监察权,排除外界干扰,高效率地开展检察工作。因此由检察院专门监督法院的民事执行,有利于督促法院独立地客观公正地开展执行工作,避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不当干预,维护司法独立。执行程序作为法律实施的个重要环节,理应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法裁判造成的,许多错案经过两审乃至多次审理仍得不到改判,说明法院内部制约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的作用都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外部监督必不可少。加强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监督,有利于发现审判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督促法院予以纠正,并防止执行过程中不公正裁定的发生......”。
3、“.....实践中,防害民事执行的障碍之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摘要民事经济案件中的执行难已经成为法院工作中的老大难。解决这难题,需要多方的探索与协作,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宪法权力制衡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然而,由于立法的模糊造成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检察机关的此项权力有不同理解,从而引起检法冲突,解决这冲突有待立法的进步完善,明行使也要尊重法院的独立性,定程度上还需要尊重法院裁判的既判力,而不能不适当地干预法院行使其审判权。法院需要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实现,而不能故意予以抵制。检察院也要保证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而不能以为自己就能作出实体决断。然而,由于立法的模糊和空白,导致检察院法院对其关系的理解发生分歧,引起检法冲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系列限制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有法律规定......”。
4、“.....即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强制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这些特点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独特的性质,是其他监督式不能替代的。因此由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专门监督更加合理,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检察院法院对其关系的理解发生分歧,引起检法冲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系列限制检察院抗诉范围的司法解释就是这种冲突的实例。解铃还需系铃人,只有从源头上加以解决,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善立法,依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检察院监督民事执行的范围方式以及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才能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检法冲突的此种情形。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地位,强调了各自的独立性,强调了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合理协调和平衡。检法关系的协调有赖于对这十字原则的整体理解,任何片面的理解都是对种权力的伤害......”。
5、“.....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也要秉承这原则。方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需要落实到位,那种将检察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权虚臵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实践中法院单方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若干思考论文原稿检察院抗诉范围的司法解释就是这种冲突的实例。解铃还需系铃人,只有从源头上加以解决,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善立法,依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检察院监督民事执行的范围方式以及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才能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检法冲突的此种情形。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立法的同时,对于司法解释也要进行清理,违法要坚决废止,合法正当的可以上升为法律协调有赖于对这十字原则的整体理解,任何片面的理解都是对种权力的伤害,都将导致检法关系的失调和混乱。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也要秉承这原则。方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需要落实到位,那种将检察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权虚臵的想法是不正确的......”。
6、“.....另方面,这种法律监督权的检察院的工作。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检察机关独立统地行使监察权,排除外界干扰,高效率地开展检察工作。因此由检察院专门监督法院的民事执行,有利于督促法院独立地客观公正地开展执行工作,避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不当干预,维护司法独立。摘要民事经济案件中的执行难已经成为法院工作中的老大难。解决这难题,需要多方的探索与协作,其中最为关键的题。然而,由于受种种因素的阻挠,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权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致使此项权力有虚臵的嫌疑。因而,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权是当前走出困境的有效出路。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若干思考论文原稿。这原则强调了法院和检察院各自的宪法地位,强调了各自的独立性,强调了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合理协调和平衡。检法关系的加强立法的同时......”。
7、“.....违法要坚决废止,合法正当的可以上升为法律与以上监督方式都不同,检察机关的监督有以下特点国家性,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部分,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由最高权力机关授权给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专门性,即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规范性,即法律监面限制检察院抗诉权或者法律监督权的范围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另方面,这种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也要尊重法院的独立性,定程度上还需要尊重法院裁判的既判力,而不能不适当地干预法院行使其审判权。法院需要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实现,而不能故意予以抵制。检察院也要保证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而不能以为自己就能作出实体决断。然而,由于立法的模糊和空白,导致是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宪法权力制衡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然而......”。
8、“.....从而引起检法冲突,解决这冲突有待立法的进步完善,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的出台。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若干思考论文原稿。这原则强调了法院和检察院各自的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若干思考论文原稿的依赖,使得法院不得不顺从于地方政府或政府领导的意志,在执行活动中有意不作为。而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方面具有不同于法院的独特之处。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不同于人民法院的审级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针对此问题,有人提出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强化法官职业自律,完善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等方式来解决。然而,不论审判程序如何完善,仅靠法官自律和法院内部监督是难以保障审判公正的。实践中......”。
9、“.....甚至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的,许多错案经过两审乃至多些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若干思考论文原稿。执行程序作为法律实施的个重要环节,理应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内,而不能因为法院系统内部建立了监督机制而排斥检察院的专门监督,这样才能保障法制统正确地实施。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期,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限制权力,若没有权力的相互制约,就无法防止权力判活动的应有内涵,因为审判活动应是包括从起诉审理直至执行等整个诉讼的全过程,就如同本法第条规定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中的审判词的内涵和外延样。另外,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而审判监督程序既包括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也当然包括因检察院抗内......”。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