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对犯罪行为作了定义,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必须基于违法行为本身,即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追究违法建设行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考究该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上看,的赔偿,明知会被处罚,仍顶风违建。我国确立违法建设罪的可行性分析与具体设想在原城市规划法所处的社会环境下,城市建设大多由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或者国有单位来实施,属于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私营经济还处于培育阶段,在城市规划领域较少出现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设立刑事责任制基本不可能,这也是当时城市规划缺少刑事责任立法的主要原因。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
2、“.....出于个非法建设行为的刑事责任之思考论文原稿境的恶化,从而降低居住生活质量。从我国城乡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来看,由于城乡体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城乡建设明显受到土地等资源能源容量人口增长生态环境等因素的极大制约,人为阻碍了城乡发展诸多目标的实现。违法建设的主要成因城乡违法建设现状的背后,有着政治社会经济文化以及行政执法等深层次根本原因。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成因又有现实因素,既有违法建设人自身的问题,也有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长等原因,致使经常出现人来停建人走又建和白天停建夜晚施工的怪现象,最终导致生米煮成熟饭的违法建筑事实,执法工作常常陷入困境,严重影响了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可喜的是,新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违法建筑具有强制拆除权。此外,还存在执法权责任不明晰不对应的问题......”。
3、“.....却未形成监管合力,部门之间有效协调不够,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不公不力行政主管机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可以另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刑罚。对于单位犯非法建设罪的,应实施双罚制。即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判处刑罚。确立非法建设刑事责任的意义建立违法建筑行为刑事责任制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有利于遏制违法建筑行为。让违法行为人无法律漏洞可钻,无不法利益可得,从源头上进行遏制,使情节严重的认定。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例如规定,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平方米以上违法建设行为次以上或者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的停建拆除通知或者相关处罚决定后仍继续建设等情形构成犯罪,以此作为罪和非罪的界限......”。
4、“.....此外,对于以暴力方式强行非法建设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的环境污染严重的水意见书或规划定点批复文件,而未取得建设工程或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如批少建多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永久性建筑。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法益。非法建设罪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该罪的本质是对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侵犯,故该罪应归属于我国现行刑法的分则第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对于非法建设罪,其客观方面就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建设客体就是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该罪的本质是对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侵犯,故该罪应归属于我国现行刑法的分则第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对于非法建设罪,其客观方面就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建设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5、“.....何为非法建设行为和严重危害后果应通过刑法或立法解释作出概括性或列举式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可由最高法院对该罪的司法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非法建设罪是结果犯,只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关于具体的量刑幅度,可作如此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管理法律,非法进行建设,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可以另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刑罚。对于单位犯非法建设罪的,应行为人互相勾结,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好处。此外,执法机关日常管理不得力,对违法建设不能做到及时制止,不仅加大了查处难度,也增加了执行难度。由于未能长效管理,而是临时抱佛脚,喜好以罚代拆,治标不治本,定程度上滋长了当事人违法建设的气焰......”。
6、“.....情节严重的认定。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例如规定,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平方米以上违法建设行为次以上或者非法建设行为的刑事责任之思考论文原稿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行为和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何为非法建设行为和严重危害后果应通过刑法或立法解释作出概括性或列举式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可由最高法院对该罪的司法适用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主观故意的认定。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客观统。在实践中,可以从行为人违法建设的时间背景动机与目的建设面积和次数建筑结构及用途后果严重程度,以及对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程度等方面判定其是否具有主观恶设刑事责任分析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违法建设问题由来已久,并屡禁不止,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鉴于我国刑法中尚无对非法建设行为定罪量刑的条文......”。
7、“.....本文试就违法建设的形式危害性成因以及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非法建设罪的可行与架构进行论述。违法建设的表现形式从近几年查处的违法建设情况看,违法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任何规划审批手续进行建设仅取得选址识淡漠部分单位村民认为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旧房地基上或院内建设并不违法,因而我行我素,随心所欲,私自建设有的虽知法,但嫌报批程序繁锁,手续复杂,规费偏高,为图省时省事,不愿申办,心存侥幸,先斩后奏还有的是具有逆反心态,明知故犯,公然实施违法建设。管理手段滞后按原城市规划法规定,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权缺乏应有的强制手段,加之法院强制执行周期长等原因,致使经常出现人来停建人走又建和白天停建夜晚施工的怪现用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主观故意的认定。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客观统。在实践中,可以从行为人违法建设的时间背景动机与目的建设面积和次数建筑结构及用途后果严重程度......”。
8、“.....非法建设行为的刑事责任之思考论文原稿。摘要本文试从阐述违法建设的形式危害成因等方面着手,探讨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非法建设罪的可行性,并就该罪的构成认定与处罚进行分析论证。关键词非法施双罚制。即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判处刑罚。确立非法建设刑事责任的意义建立违法建筑行为刑事责任制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有利于遏制违法建筑行为。让违法行为人无法律漏洞可钻,无不法利益可得,从源头上进行遏制,使违建者得不偿失自食苦果。其次,保障城乡规划的依法有序实施。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法益。非法建设罪侵犯的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的停建拆除通知或者相关处罚决定后仍继续建设等情形构成犯罪,以此作为罪和非罪的界限......”。
9、“.....此外,对于以暴力方式强行非法建设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的环境污染严重的水土流失以及其他恶劣的社会危害后果的,可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非法建设罪的处罚。笔者认为应根据行为人犯罪的情节后果和对于社会的,最终导致生米煮成熟饭的违法建筑事实,执法工作常常陷入困境,严重影响了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可喜的是,新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违法建筑具有强制拆除权。此外,还存在执法权责任不明晰不对应的问题,规划土地建设城管工商等众多相关部门都可以监管,却未形成监管合力,部门之间有效协调不够,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不公不力行政主管机关违反规划批准建设,存在乱批等违规违法问题,极少数执法人员还与违非法建设行为的刑事责任之思考论文原稿不适应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违法建设大规模爆发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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