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的人追偿。物权法规定了登记的赔偿责任,但是对赔偿责任的性质还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为浅议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论文原稿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侵权诉讼的因果关系证明,即不动产登记并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是登记行为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对于登记机私法规范性质而土地法则主要是有关地政方面的规范,属公法性质......”。
2、“.....避免了相互间的重复矛盾。参考文献李明发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救济以房产登记为重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管理,而且也要对其上的房产实行定的监管,这样我国的房产法由于与地产法的不可分性,因此不动产登记在性质上也基本上属于行政管理法的范畴,应为行政行为。还有学者指出,从当前状况来看,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行为性质从根本上说是由登记的功能所决定的。然而,我国有关不动产的单行法律法规......”。
3、“.....从而冲淡甚至淹没了登记的民事行为性质。例如,有学家赔偿不合适,因为登记机构以后是行政性质的还是事业性质的,或其他什么性质的,现在都不好确定。有人主张建立赔偿基金来解决登记问题。有人说登记机构的责任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制,有过错的门都审查不出来,最后错了还要登记部门来承担责任,这似乎有违公平原则。浅议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论文原稿。不动产登记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前所述......”。
4、“.....所以登记应当提起国家赔偿。有人认为国家赔偿不合适,因为登记机构以后是行政性质的还是事业性质的,或其他什么性质的,现在都不好确定。有人主张建立赔偿基金来能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关系最为混乱的个部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集房地产交易中私法与公法规范于体。台湾有关土地民事权利的规定均放在民法典的物权篇中,属私法规范性质而土地法则浅议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论文原稿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5、“.....认为现在当事人造假水平很高,假资料别说登记部门审查不出来,连公安部门都审查不出来,最后错了还要登记部门来承担责任,这似乎有违公平原国家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的行为性质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曾经有过几种意见。有人认为,现在的登记机构都是行政机关,所以登记应当提起国家赔偿。有人认为用权基本上是通过行政渠道取得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土地法在性质上只能是部行政管理法,而非物权法......”。
6、“.....而且也要对其上的房政机构,但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其特殊之处在于其是国家设立的担负公共职能的机关参与的私法行为。故此,不动产登记机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民事侵权责任,而非解决登记问题。有人说登记机构的责任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制,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些单位反映强烈,认为现在当事人造假水平很高......”。
7、“.....连公安主要是有关地政方面的规范,属公法性质,私法公法泾渭分明,避免了相互间的重复矛盾。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的行为性质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曾经有过几种意见。有人认为,实行定的监管,这样我国的房产法由于与地产法的不可分性,因此不动产登记在性质上也基本上属于行政管理法的范畴,应为行政行为。还有学者指出,从当前状况来看......”。
8、“.....然而,我国有关不动产的单行法律法规,从名称到内容无不体现了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从而冲淡甚至淹没了登记的民事行为性质。例如,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土地使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是登记行为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对于登记机构是否正确履行登记审查职责义务的事实,则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臵的规则,由登记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处理符合举证理论界留下了讨论的空间......”。
9、“.....对于登记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不动产登记的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条的规构是否正确履行登记审查职责义务的事实,则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臵的规则,由登记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处理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原则。摘要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物权法第条第学报年第期。浅议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论文原稿。如果不动产登记的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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