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免分别开庭,以提高诉讼率节约司法资源和减轻当事人讼累。如按第种操作方法来审理,不仅在形式上割裂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各自的完整性独立性和连续性,不符合诉讼规律,而且在实际操在制度上并未能协调好这层矛盾。因此,给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带来了难度和复杂性,并造成各地法院在审理程序和适用法律上的不统,这些都已影响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应有价值功能的实现。笔者在本文中,试以完善和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为视角,寻求条改革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路径。并着重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受理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并审理以及刑事部分中止撤诉后引发的附带民事部分后续审理等个方面,来分析当前在具体审判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进而初步在理论上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能推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深入和立法上的完善......”。
2、“.....如遇到刑事部分中止审理或裁定允许公诉机关撤诉情形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并不必然中止,只有合议庭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必须依赖于刑事部分的审理来查明事实的,才能裁定中止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否则合议庭应继续启动附带民事部分审理程序,以防止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过分迟延,达到保障当事人民事权益及时实现的目的。对裁定允许公诉机关对刑事部分撤诉情形的,原合议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而不是只为机械追求形式上审判组织的变化,来要求被害人另行提起诉讼或移送到本院民事审判庭或其他法院来审理。参考文献邵世星,刘选刑事附帶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研究北京中国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之浅议论文原稿依民事诉讼程序即能查清事实,该审理也要中止,须等待刑事部分审理的再次启动后才能进行。如旦裁定允许公诉机关撤回对刑事部分起诉......”。
3、“.....原合议庭也不得继续受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得必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直接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本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如此以来,不仅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而且无疑增加了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讼累,有违现代司法理念中的诉讼经济原则。对此,有学者认为应该采取裁定不允许公诉机关撤诉的做法,这样刑事审判程序可继续进行,即使最后结果是在实体上依法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保证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能由原合议庭长,如遇到诉讼参加人的人数较多,或者有需要恢复法庭调查辩论情形的,更会大大增加了法官驾驭庭审的难度。按照第种操作方法上的刑民分开审理,是建立在同庭审程序的基础上的,符合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要求,和并审判原则并不矛盾,同时分两个阶段完成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庭审任务,又能保证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4、“.....从有利于被害人能在刑事公诉人为证实被告人有罪而采取的必要行动中得到便利的角度讲,刑民分开审理,也并未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同的,犯罪行为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公诉机关在刑事部分审理阶段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在民事部分的审理阶段。持第种操作方法的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并审判体现在庭审程序中,应是指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审理,须利用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来进行,而不是待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对民事部分另行再启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曲解了立法本意之嫌,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达到并审判的效果,并不是要完全忽略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各自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把它们本属各自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简单合并在起通过个法庭调查程序和个法庭辩论程序来进行而关健是想要通过个合议庭......”。
5、“.....避免分别开庭,以提高诉讼率节约司法资源和减轻当事人讼累。如按第种操作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限制与审查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在整个刑事案件审理中所占的比例大多呈逐年上升趋势,附带民事案件中疑难复杂案件亦逐渐增多,这些都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据北京中院刑庭近几年来调查统计,因附带民事诉讼而延长审限的比例是单纯刑事案件的两倍,其对案件及时审结存在负面影响已是不争事实。另方面绝大多数附带民事诉均被压缩到个半月内审结,相对于普通审民事案件个月的审限来说,审理速度过快,是否过于强调效率优先而影响实体公正的担心并不多余。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之浅议论文原稿。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已影响到该项制度应有价值功能诉讼案件受理后,直接移送到民事审判庭,避免了当事人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及缴纳诉讼费......”。
6、“.....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之浅议论文原稿。对此,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民事赔偿请求记录在案,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在法院立案阶段建立和完善对被害人其他权利人的告知制度,以便其能有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还应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否以附带方式并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具体言之,案件移送到法院后,立案部门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被害人其他权利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记录的,应及时向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告知书,告知其相案件及时审结存在负面影响已是不争事实。另方面绝大多数附带民事诉均被压缩到个半月内审结,相对于普通审民事案件个月的审限来说,审理速度过快,是否过于强调效率优先而影响实体公正的担心并不多余。对此,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民事赔偿请求记录在案,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以便其能有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还应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否以附带方式并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具体言之,案件移送到法院后,立案部门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被害人其他权利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记录的,应及时向其送达附带民诉讼法第条的规定,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必须依赖于刑事部分的审理来查明事实的,才能裁定中止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否则合议庭应继续启动附带民事部分审理程序,以防止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过分迟延,达到保障当事人民事权益及时实现的目的。对裁定允许公诉机关对刑事部分撤诉情形的,原合议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而不是只为机械追求形式上审判组织的变化,来要求被害人另行提起诉讼或移送到本院民事审判庭或其他法院来审理。参考文献邵世星,刘选刑事附帶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8、“.....郑高键刑事部分起诉,即使案件已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原合议庭也不得继续受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得必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直接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本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如此以来,不仅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而且无疑增加了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讼累,有违现代司法理念中的诉讼经济原则。对此,有学者认为应该采取裁定不允许公诉机关撤诉的做法,这样刑事审判程序可继续进行,即使最后结果是在实体上依法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保证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能由原合议庭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审理。但笔者认为这种符合撤诉条件而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做法,不仅有故意违法之嫌,而且如此启动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之浅议论文原稿关注意事项......”。
9、“.....怎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是什么,被害人可以要求哪些项目的赔偿等。此外在告知书上还应告知其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起诉讼状或到法院口头起诉的期限,考虑到给被告留有答辩期,该期限可定在离开庭日前同时为了防止拖延诉讼,影响诉讼效率,还必须告知超过该期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再予以受理,但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另外,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或其他权利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的,法院亦应主动向其送达上述的附带民事诉讼告知上述的附带民事诉讼告知书。对此,笔者建议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有必要设臵个审查程序,即赋予法院对被害人其他权利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审理,有自由裁量权,从而限制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无限扩大。进而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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