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骗取财物金额在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还期限是指持卡人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个月内。由此可见,持卡人自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通知超过个月仍不归还就构成犯罪。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论文原稿。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由于不具有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论文原稿事实,虚构身份等证明材料,其所持的信用卡在法律上为无效卡,因此就没有透支权。而恶意透支是行为人在拥有透支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行为人过分地利用了这项权利。因此,恶意透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2、“.....非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透支,不能以恶意透支的罪名认定。豍有的学者则指出,恶意透支的主体包括两类人种是合法持有人,另种是骗领信用卡的人。豎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合法持有人。这是因为,从信用用卡诈骗罪论文原稿。主体般认为,恶意透支型诈骗罪的主体是已满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于该罪是涉及专门知识的智能型欺诈罪,在实际生活中,具有信用卡方面的知识熟悉信用卡业务的人才能实施这方面的犯罪......”。
3、“.....改变了传统的现金交易方式,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因而其使用日益普及。与此同时,信用卡诈骗犯罪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金融管理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万元同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万元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极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危害性,因此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论文原稿。摘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为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
4、“.....本文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基础上产生的,是行为人过分地利用了这项权利。因此,恶意透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关键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逃避追查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信用卡作为种方便快捷的现代支付工具,改变了传统的现金交易方式,方便了人们有人,另种是骗领信用卡的人。豎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合法持有人。这是因为,从信用卡法律关系来看,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其与发卡行产生借款合同关系......”。
5、“.....可见,信用卡的种类不同,其透支额度也存在差异。摘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为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极具专业性复杂性和危害性。本文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予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其立法完善有所参特征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必须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才构成。所谓超过规定限额,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限额,是以透支后的信用卡帐户余额来计算的。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同持卡人该罪是涉及专门知识的智能型欺诈罪,在实际生活中......”。
6、“.....在这需要强调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定要是合法持卡人。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件予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其立法完善有所参考。客观方面根据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可以看出,恶意透支行为具有以日常生活,因而其使用日益普及。与此同时,信用卡诈骗犯罪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金融管理秩序,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7、“.....恶意透支型诈骗罪作为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户,也就是说合法持卡人有透支消费的权利,而非法持卡人没有这项权利。对于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而言,其在申领信用卡时采取隐瞒事实,虚构身份等证明材料,其所持的信用卡在法律上为无效卡,因此就没有透支权。而恶意透支是行为人在拥有透支权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恶意透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理由是这与银行信用卡章程有关恶意透支的规定致,非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透支,不能以恶意透支的罪名认定。豍有的学者则指出......”。
8、“.....发卡银行催收后的归还期限是指持卡人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个月内。由此可见,持卡人自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通知超过个月仍不归还就构成犯罪。主体般认为,恶意透支型诈骗罪的主体是已满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由此解释可以看出,逃避追查的,不必经发卡银行催收即构成犯罪。另外,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了恶意透支的定义。经发卡银行诈骗性质,其行为本质是对银行信用的滥用......”。
9、“.....具有其独有的特性,且与国外的立法相比具有滞后性。基于上述理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当设立单独的犯罪构成恶意透支概念的重新界定关于恶意透支的概念,有关解释与罪之另必要要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与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行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加以偿还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颁步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卡银行催收后的卡法律关系来看,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其与发卡行产生借款合同关系,发卡行有义务代替持卡人将消费款项支付给特约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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