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者认为,根据物权法第条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改过去采用的形式审查的做法,为确保登记资料和登记事项的真实准确,确保物权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为交易安全提供最有力保障,而采实质审查原则。而采用实质审查方式,则承担的责任就会重。这是因为实质审查方式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事实是否相符,有无瑕疵登记资料是否真实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客观存在,均须详细审查。经确定无疑后才予以登记,它不同规定了登记机关作登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的性质没有予以界定。立法实践及学界的观点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浅议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论文原稿。种观点认为,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反面,实际上折射因登记公信力而丧失权利的真实权利人对登记机关所享有的请求权。该项请求权的性质......”。
2、“.....那么该项请求权属于私法上的请求权如果登记机关为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浅议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论文原稿骤,但真正由当事人参与的仅是登记请求及登记申请两部分,研究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从这两项权利去考察。登记申请可以讲是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所为的意思表示,就登记机关而言,只要是符合法律要求形式要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就有义务对其进行登记,故登记行为本质上应为私法上的行为。再次,从登记所产生的效力看,登记行为是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及公信,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可查阅登记簿册,并且任何人均可相信登记登记条例第条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条等明文规定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负责赔偿。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民事责任过错赔偿机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决定着赔偿的归责原则......”。
3、“.....也决定着赔偿规范体系是否科学,以及如何规范和展开的问题。但是我国物权法仅仅规定了登记机关作登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的性质没任,它显然比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存在登记,只要登记导致了损害发生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其主观上有无过错的归责原则要轻得多。因此,从此方面言,不动产登记对实质审查方式的采用,则必然导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种观点认为,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反面,实际上折射因登记公信力而丧失权利的真实权利人对登记机关所享有的请求权。该项请求权的性质,取决于个国家如何构建自己的登记机关如果将登记机关规定为民间性质的中介机构,那么该项笔者认为,根据物权法第条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改过去采用的形式审查的做法,为确保登记资料和登记事项的真实准确,确保物权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为交易安全提供最有力保障......”。
4、“.....而采用实质审查方式,则承担的责任就会重。这是因为实质审查方式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事实是否相符,有无瑕疵登记资料是否真实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客观存在,均须详细审查。经确定无疑后才予以登记,它不同于形式审查,没有明确规定,依照些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类明确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从该原则出发,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或者虽能预见但是不能避免的原因致登记发生错漏或登记文件丢失,而导致当事人受到损失,登记机关不承担责任。例如,发生地震火灾及其他非登记机关的原因造成登记文件毁损,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登记机关不承担责任。第类采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将商业信用引入登记公信力赔偿机制中,并非意味着国家就可以高枕无忧。对于保险公司不予投保或者真实权利人就保险难以求偿的情形......”。
5、“.....当然,将保险引入此赔偿机制中,可能会带来个潜在的问题,即由于在般情况下,由登记机关的所导致的赔偿将由保险公司负担。登记机关的责任就被限制在个非常低的水平,这会使登记人员缺乏责任心,从而增大不实登记和违法登记的可能性。笔者以为,此种情形可以通过赋予保险机构对登记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这规定决定了我国登记机关从不动产登记当中收取的费用是有限的。这规定使登记程序成为普通人而并非富人才能享有的特权的同时,必然会使登记机关的资金来源受到限制,相应地必将影响其赔偿能力。因此笔者以为,国家凭借其权力已经在登记程序中从不动产交易人处获取了的利益,所以应当为程序的利用者减负,让利用者从赔偿机制中退出,另外,考虑我国实际,将眼光放宽些,将保险机制引入登记体系中,建立国家信用,具有较高的信用,权利人的赔偿较容易实现,而且当事人负担的申请费用般比较低廉。但是......”。
6、“.....而且此模式般均有所谓的限额制和相应的要件规定,这使权利人的赔偿请求权不能够伸展充分。我国的选择国家负担与保险业同行业分担机制相结合无论是利用者负担机制,或是国家负担机制都依托于其配套的实体法体系,与各自的实体法体系相呼应,均有其合理之处,很难判断那种更为先进。当然,正如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上述机制在呈浅议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论文原稿例第条,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条例第条第款。我国学术界关于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存在争论,大致有两种观点种认为,应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登记机关只要因登记或遗漏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种则主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观点又可以分为两派,有的学者主张因重大过失造成登记的或遗漏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则认为登记机关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就不动产登记机关因登记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究为何者,物权法第条并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条,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条例第条第款。我国学术界关于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存在争论,大致有两种观点种认为,应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登记机关只要因登记或遗漏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种则主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观点又可以分为两派......”。
8、“.....才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则认为登记员的追偿权来实现。注释王崇敏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问题探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页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第页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法律科学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与孟勤国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也采此种观点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与商业信用相结合的赔偿机制。首先,登记机关投保,登记机关必须购买和遗漏保险以使在登记中受损的当事人获得补偿。保险费用每年从登记收费包括登记非和查询费中按定的比例提取,其比例的大小按每年可能发生的赔偿额相应确定其次,公证人和律师投保,在我国登记制度尚未完善之前,对于登记真实性的内在要求,必然寻求公证人和律师的业务支持......”。
9、“.....为其服务对象所招致的损失提供足够的补偿。然而,现独特优势面的同时,也有各自的缺陷。应当采用何种模式,应当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坚持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实行实质审查主义,向权利人发放权利证书,可以说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权利登记制,但是又吸收了托伦斯登记制的些成分,它需要国家登记机关强有力的信用保障为后盾来维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物权法第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的收费标准由机关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负担机制所谓国家负担机制,主要是指在出现登记赔偿的法定情形时,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赔偿金的模式。国家负担机制是现代社会各国所广泛采用的机制,当登记机关故意或过失造成不正确登记时,因认可登记公信力,对真正权利人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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