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建议被告定,只能判决其履行职责。但是诉讼程序既耗时间又耗精力,而且相对方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在法院胜诉,而是通过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获益。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适用范围的界定在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存在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由于其带浅谈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论文原稿,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在行政诉讼中可进行调解。这几种情形具有定的典型性,但并不包含可进行调解的全部情形。第,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定的行政职权,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2、“.....在诉讼程序中对这类案件进行调解,使行政机关改变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不仅不会致其放弃或滥用法定职权,相反会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立法原意。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适用范围的的严肃性,其变更或撤销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过于随意。第,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行政机关所要解决的是多种多样千变万化的矛盾和冲突,立法者不可能对现实情况予以充分的预见,为更好地实现行政行为的目的,法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年版。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
3、“.....被告得自行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情形。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有瑕疵,可以围方式幅度等,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行政机关都没有选择权,必须严格按照规则行为,那么就不存在调解适用的余地。第,无效行政行为案件。对于因法律法规明显规定无效不能成立相对人有权拒绝等的度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
4、“.....行政诉讼是不适用调解的。然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调解已经普遍存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存在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由于其带有公法性质,行政机关的处分权毕竟有限,并且需要具备定的条件,因此,有必要对我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行政机关都没有选择权,必须严格按照规则行为,那么就不存在调解适用的余地。第,无效行政行为案件。对于因法律法规明显规定无效不能成立相对人有权拒绝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得进行调解。目前......”。
5、“.....法院不得进行调解。目前,我国法律尚未从总体上对无效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但是些单行法律法规已经有所涉及,如土地管理法第条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等参考文献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公法契约。作为诉讼行为,它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公法契约,它是行政机关以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合意。第,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案件。如果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地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条件使自由裁量权变更不合理行政决定创造了条件......”。
6、“.....不仅不会致其放弃或滥用法定职权,相反会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立法原意。浅谈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论文原稿。马怀。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协调下,以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进行协商,形成合意,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按照国外通说,行政诉讼调解兼具双重性质,既是种诉讼行为,又是种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加以界定。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必要性适用范围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
7、“.....自愿平等协商,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法律尚未从总体上对无效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但是些单行法律法规已经有所涉及,如土地管理法第条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等参考文献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浅谈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论文原稿。摘要按照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年版。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案件。如果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地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方式幅度等,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
8、“.....但是很多情况下,行政行为属于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形。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项规定,对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规定实际上为行政机关在判决后变更或撤销原瑕疵行政行为。如果瑕疵行政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调解还应涉及被告对原告的赔偿问题。对于这类案件,法院的调解必须尊重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因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变更以及撤销都属于公权力的行使,具有定的严肃性公法性质,行政机关的处分权毕竟有限,并且需要具备定的条件......”。
9、“.....有必要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加以界定。可进行调解的行政案件笔者参考行政审判的实践,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在行政诉讼中可进行调解。这几种情形具有定的责的情形常常表现为行政相对方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却拒绝或拖延履行。相对方如果起诉,其诉讼请求必然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存在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由于其带有公法性质,行政机关的处分权毕竟有限,并且需要具备定的条件,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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