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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的区分原则(论文原稿) 浅谈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的区分原则(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3-03-27 06:20:00

《浅谈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的区分原则(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在实践中也不须以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为条件,并非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当然发生变动。所以,就般的交易行为而言,债权的变动在物权的变动之前。当事人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生效后不能认为物权就当浅谈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的区分原则论文原稿人就合同的意思达成致时,合同即产生约束力。但是由于债权上的权利只是种相对权,不具有排他的效力,而物权的变动必须依赖物权变动中的公示行为,即标的物的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

2、“.....则第人的合法利益就能得到保护。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物权法确立区分原则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物权法第条第条第条对抵押制度的规定,摒弃了原来担保法的观点,是个很大的进步。因为该原则是具有基础性的常识性的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作为事实根据。违背区分原则这要求,就会必然地损害第人的合法利益。举个例子来说,比如甲把属于自己的栋房屋卖给乙,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后又将该栋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在原因行为生效时......”

3、“.....即使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如果尚未完成物权的公示行为,则不应认为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因此,不能按照合同生效则物权发生变动的区分的法律事实。在原因行为中,行为人享有债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权法上的义务而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的变动,使得物权能够发生排他性的后果。因为在合同成立生效后,物权变动也能会有多种原因而不能成就。比如物卖种原因而不能成就。比如物卖的情况下,基于个物上只能有个所有权,所以肯定只有个买受人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其他的买受有而言,虽然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取得......”

4、“.....他们仍然可以通过请求追究保护的第人。因为甲乙之前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但由于没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手续,所以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所有权转移至乙的法律效果。如果坚持区分原则,则第人的合法利益就能得到保护。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物权法确立区分原则有不是实际的物权变动。合同只有债权法上的约束力,而没有发生物权法上的约束力。合同生效时不能当然地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作为事实根据。违背区分原则这要求......”

5、“.....基于个物上只能有个所有权,所以肯定只有个买受人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其他的买受有而言,虽然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取得,但是他们在合同法上的权利却不能抹杀,他们仍然可以通过请求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源于德国民法,即德国民法中的,或称分离原则。德国法学家认为,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所有权的转移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人为的拟制,而是客观的事实,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不是个法律事实,而是两排他的效力,而物权的变动必须依赖物权变动中的公示行为......”

6、“.....浅谈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的区分原则论文原稿。在原因行为生效时,发挥确定物权变动的准确时间保护第人的正当利益的作用按照区分约责任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关键词物权变动原因结果区分原则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区分原则的的概念及内容所谓区分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面区分开来的原则。这原则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物权法第条第条第条对抵押制度的规定,摒弃了原来担保法的观点,是个很大的进步。因为该原则是具有基础性的常识性的原则。因此......”

7、“.....物权变动也能会有举个例子来说,比如甲把属于自己的栋房屋卖给乙,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后又将该栋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谁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者答案是丙。在本案中丙是个完全应该按照区分原则得则,即使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如果尚未完成物权的公示行为,则不应认为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因此,不能按照合同生效则物权发生变动的思想规范现实的交易秩序。因为,合同的生效,只是产生了关于发生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8、“.....依据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建立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当事人就合同的意思达成致时,合同即产生约束力。但是由于债权上的权利只是种相对权,不具平。浅谈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的区分原则论文原稿。其次,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时间不同。买卖合同生效即发生债权的变动,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此时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法上的请求权,但是买卖合同地发生了变动......”

9、“.....在因合同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如果物权变动尚未发生,则不能因物权变动尚未成就而否定合同的效力。这点在我国立法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如担保法第规定,当以合。其次,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时间不同。买卖合同生效即发生债权的变动,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此时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法上的请求权,但是买卖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地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因为物权变动则。因此,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该遵守最后,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法律基础不同。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是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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