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宽于英美法系而窄于大陆法系。有权不宣誓担保证词无伪证人可以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的近亲属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欧陆法律般同时规定司法官有义务保护证人的此种权利,防止司法专横和变相牵连。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条规定,法官般不得就可能有损于证人亲属的名誉的事实发问法官应浅谈亲亲相隐制度的重构论文原稿象,并在国外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但在当代中国已完全被摒弃。本文指出顺应当下构建和谐社会之需要,重构亲亲相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浅谈亲亲相隐制度的重构论文原稿。重构当代我国的亲亲相隐增加容隐权的规定......”。
2、“.....即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豏亲亲相隐制度自此有了更进逆谋叛等严重国事罪不得容隐。唐宋至明清时期自隋唐开始,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已经形成了个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规定了亲亲相隐制度的总原则,即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可以摘要亲亲相隐是深具中华民族特色的法律文化现象,并在国外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3、“.....本文指出顺应当下构建和谐社会之需要,重构亲亲相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庇藏匿犯间谍叛逆侵略战争等重罪之亲属者不罚。笔者认为,鉴于国家法益的重要性及我国国情,对于这种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宜适用亲亲相隐制度。法律在充分体集中体现个人利益的亲情的同时,也必须在定限度内考虑国家社会的利益。结语如前所述,性质的关系人尊亲属卑亲属血亲或者拟制形成的同亲的,将不予处罚。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相互容隐,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亲属相盗不发生诉权......”。
4、“.....我国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宽于英美法系而窄于大陆法系。笔者认宣誓担保证词无伪证人可以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的近亲属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欧陆法律般同时规定司法官有义务保护证人的此种权利,防止司法专横和变相牵连。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条规定,法官般不得就可能有损于证人亲属的名誉的事实发问法官应告知被上又提出了兄弟之间也应该容隐,亲亲相隐首先在理论上得到了儒家的肯定和倡导,但此时还只是种道德观念而没有成为项法律制度。浅谈亲亲相隐制度的重构论文原稿。重构当代我国的亲亲相隐增加容隐权的规定......”。
5、“.....这实在强人所难,有悖人性,导致了法律与常识常情常理的冲突。笔者认为,可汲取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精华,借鉴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重构我国现代意义的亲亲相隐制度,这也是符合当今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之旨趣的的主体,也是法律所认可的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规定国事犯罪不得容隐在我国封建社会,谋反谋大逆叛逆之罪直是亲亲相隐的例外。在前资本主义时代西方国家也有国事重罪不得隐匿的规定,但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几乎完全取消此种限制。现代西方刑法甚至公然规定述,在我国现行刑事法中难觅亲亲相隐的踪迹,这实在强人所难......”。
6、“.....导致了法律与常识常情常理的冲突。笔者认为,可汲取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精华,借鉴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重构我国现代意义的亲亲相隐制度,这也是符合当今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之,依据我国家族本位的传统文化及参酌我国继承法中对享有继承权亲属的相关规定,将亲亲相隐制度中的亲属范围界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外祖父母及外孙子女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较为合理。这是因为该范围内的家庭成员是财产继承权人的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不得强迫其作证或宣誓。对法官设定此项义务,无疑是对证人权利的有力保障。界定可容隐的亲属范围纵观各国立法,般而言......”。
7、“.....如西班牙刑法第条规定窝藏配偶或者具有类的不告发行为积极的隐匿行为,或是对般义务的免除可以是实体上或是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可借鉴国外的规定亲属既可以拒绝作证,也可以自愿作证,但有权不宣誓担保证据的真实。如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条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即使自愿作证也有权不旨趣的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演变先秦时期中国的亲亲相隐观念萌芽至少可以上溯至春秋时期。论语子路载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豍孔子的父子相隐主张被学术界认为是亲亲相隐制度的缘起......”。
8、“.....笔者认为,鉴于国家法益的重要性及我国国情,对于这种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宜适用亲亲相隐制度。法律在充分体集中体现个人利益的亲情的同时,也必须在定限度内考虑国家社会的利益。结语如前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家族本位的传统文化及参酌我国继承法中对享有继承权亲属的相关规定,将亲亲相隐制度中的亲属范围界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外祖父母及外孙子女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较为合理。这是因为该范围内的家庭成员是财知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不得强迫其作证或宣誓......”。
9、“.....无疑是对证人权利的有力保障。界定可容隐的亲属范围纵观各国立法,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可容隐的亲属范围较之于英美法系国家更广泛,如西班牙刑法第条规定窝藏配偶或者为消极的不告发行为积极的隐匿行为,或是对般义务的免除可以是实体上或是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可借鉴国外的规定亲属既可以拒绝作证,也可以自愿作证,但有权不宣誓担保证据的真实。如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条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即使自愿作证也的发展,扩大了容隐亲属的范围。而容隐行为的范围也有进步扩展的趋势,不但谋匿犯罪的亲属,即使是泄露其事或通报消息给罪犯,使之逃匿也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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