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条就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模式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向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对于此种法律规定该如何理解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法律拟制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第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沈张游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本案系共同犯罪,系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梁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采用刀捅的方式实施伤害的行为,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他的行为对于其他被告人来说属于实行过限,所以其他被告人仍应以非法拘禁罪来定罪量刑。浅谈刑法第条第款非法拘禁罪的转化规定论文原稿。争议问题本案的事实清楚,主要争议点就是法律适用方面,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使公检法家对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作出了不同评价。第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沈梁张的行为构成行为的犯罪而言......”。
2、“.....根据主客观相致原则,不能再按共同犯罪论处。那么,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使用暴力致人傷残或死亡的,如果个别共犯的行为超出了原共同故意即非法拘禁的故意范围,就应认定该共犯的行为属实行过限,其他共犯对该实行过限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综合上述法理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各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应采第种意见被告人沈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游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被告人原系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但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梁持刀将被害人捅伤继而死亡,实行了过限行为,产生了刑法第条第款中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梁采用刀捅的方式才制服被害人,主浅谈刑法第条第款非法拘禁罪的转化规定论文原稿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通常为概括的故意,即对伤残或死亡的犯罪结果都是放任的,出现任何种结果都不违背其意志,根据概括故意以结果论的认定原则......”。
3、“.....造成死亡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认定。则从立法方式上看,刑法第条第款中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是并列关系,与前面伤残与死亡是对应关系,我们不能为了理论的合理而强行赋予法律条文些特殊的含义。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有个别共犯的暴力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时候又该如何对其他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共同犯罪的必备条件有个主体必须术等因素的制约,明确性总是那么唾手可得而又遥不可及,这就给司法带来了定难度,同时也提供了些空间。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在理解刑事法律时应采取种谦抑态度,在不能明确把握立法者意图的情况下,应严格把握,不宜宽泛理解,更不能任意升级拔高理解。总之,区分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直接关系到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在实践中要注重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当然这不是件容易的事......”。
4、“.....就刑法第条中转化的规定而言,在没有相关的法律及权威解释的情况下,应视为项注意规定。即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应严格按照主客观相致原则,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以故意伤同意注意规定说即该项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只是起到提醒的作用,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即,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时,因为行为人的主客观各要件都符合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则,主客观相致原则是我国的刑事责任原则,该原则有着深厚的哲学理论基础,即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作为客观世界组成部分的人类,受因果性的制约,人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是意识和意志的客观化的外部表现。主客观相致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内在生命线......”。
5、“.....法律拟制说法理评析刑法第条中非法拘禁罪转化的规定属于种法律拟制还是项注意规定在我国,转化犯是个比较有争议的概念,目前的法学理论及实务界对于转化犯的内涵本质存在的必要性方面尚处在探讨摸索阶段,远没有形成统的认识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但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多处转化犯的相关规定,刑法第条就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模式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向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对于此种法律规定该如何理解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法律拟制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是指就自然现实而言现象不是现象但立法者出于种需要在法律上将现象等于现象从而根据现象适用法律在刑法中以论便是法律拟制的表现。从种程度上来说事责任。所以被告人的行为都应该法定转化,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词非法拘留罪法理转化犯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基本案情年月份以来被害人蒋多次向被告人沈借款达上百万元,直未归还。同年月日......”。
6、“.....被告人沈得知此事后表示赞同。商量后,被告人沈指使被告人游驾驶马轿车帮李带路,并以谈事为由将被害人蒋叫至嘉善县魏塘镇海阔天空浴场。另外,被告人沈还给了李元。当日时许,被害人蒋驾车至该浴场,下车就被事先守候的被告人梁张等人强行拉上准备好的金杯面包车,因蒋反抗,梁即持刀在蒋腿部臀部连捅数刀。随后,被告人游驾驶马带路,金杯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笔者认同上述观点。所谓共同犯罪,就要有共同的故意,而对于过限行为及行为会造成的危害后果,除了实行过限行为人以外不可能形成该主观故意,所以就过限行为的犯罪而言,双方已不再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沟通,根据主客观相致原则,不能再按共同犯罪论处。那么,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使用暴力致人傷残或死亡的,如果个别共犯的行为超出了原共同故意即非法拘禁的故意范围......”。
7、“.....其他共犯对该实行过限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综合上述法理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各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应采第种意见被告人沈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游的行为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就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笔者同意简单对应说,但不是简单机械的将犯罪结果与罪名划等号,而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的。则从案件实际来看,我们通过分析具体案件可以发现,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通常为概括的故意,即对伤残或死亡的犯罪结果都是放任的,出现任何种结果都不违背其意志,根据概括故意以结果论的认定原则,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伤残的就应以故意伤害罪认定,造成死亡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认定。则从立法方式上看,刑法第条第款中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是并列关系,与前面伤残与死亡是对应关系,我们不能为了理论的合理而强行赋予法律条文些特殊的含义。非法拘禁共本原则之......”。
8、“.....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孟德斯鸠曾说过法律的用语,对每个人要能唤起同样的观念。当然明确性原则主要是针对立法者而言的,但由于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制约,明确性总是那么唾手可得而又遥不可及,这就给司法带来了定难度,同时也提供了些空间。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在理解刑事法律时应采取种谦抑态度,在不能明确把握立法者意图的情况下,应严格把握,不宜宽泛理解,更不能任意升级拔高理解。总之,区分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直接关系到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在实践中要注重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当然这不是件容易的事,要综合立法精神法律条文等各因素通盘考虑。就刑法第条中转浅谈刑法第条第款非法拘禁罪的转化规定论文原稿面包车紧随其后离开现场。途中,被告人伙还用胶带纸对被害人蒋进行捆绑封嘴,后张等人乘坐面包车回老家,而李梁等人则将蒋转移到游驾驶的车上......”。
9、“.....理由是刑法第条规定的转化属于种法律拟制,在适用时不必再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只要出现了该种情形就应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定,就是说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就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就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且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不同的行为只是分工不同而已,都是整体犯罪行为的部分,是个整体,都应对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被告人的行为都应该法定转化,构成故意杀人罪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仍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检法家之所以对各被告人的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评价,主要在于在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作为名司法人员,应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第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刑法第条规定的转化属于种法律拟制,在适用时不必再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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