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头。由于对所有权和债法物法关系的不同理解,这个简单问题导致了德国法上不同理论的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为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相对于债权中的清算关系的附属性理论及请求权竞合理论。此外,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尽管存在逻辑关系且存在责任承担主体的致性,但毕竟非相同概念,证明之难易证据之远近是否能够成为证明责任分配的般基准尚存争议,遑论因此理由即颠覆主张责任的逻辑架构。总之,仅因证明之难易证据之远近即化主张为抗辩并不可取。析论文原稿。此外,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尽管存在逻辑关系且存在责任承担主体的致性,但毕竟非相同概念,证明之难易证据之远近是否能够成为证明责任分配的般基准尚存争议,遑论因此理由即颠覆主张责任的逻辑架构。总之,仅因证明之难易证据之远近即化主张为抗辩并不可取。笔者认为,在检索实体法规范后,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赁物这诉讼请求......”。
2、“.....承租人应租期届满后以原物返还请求权主张返还租赁物之分析论文原稿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洪亮原物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法学界,针对此,有学者在解释论上,将有权占有作为无须主张的抗辩而非须主张的抗辩,则法院即使在占有人缺席的情况下,亦应依职权主动驳回王洪亮原物返还请求权构成解释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根据物权法第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因无权占有属于消极事实,是否为有权占有,只有心证,可能会使证明标准降低以避免证明责任判决产生,进而违反实体法规范之目的,故证明标准仅需要达到原告的主张有可信性而非无理取闹即可。之后,法官审查间接事实被确信,即被告无权占有具有可信性原告已穷尽证明手段要求被告解明有权占有具有可期待性且不存在责难可能。如果上述条件均已符合......”。
3、“.....如被告未履行义务的,则法官可径行将争辩且未澄清的主张推定为真。上述修正手段均与客观为,占有权利的事实与占有人较近,容易举证,故将有权占有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占有人。笔者认为,证明之难易证据之远近不应成为证明责任分配的般基准。在实体法未改变无权占有是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产生要件前,由物权人负担证明责任的安排更具实益,亦符合社会较低成本的经济学要求。当然,无须讳言,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将会面临诸多难题,但这些问题仍需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框架内予以修正解决。概言之,仍应由物权人负担无权占有的客另种思路是切断诉讼请求本身与实体法的关联,将之视为当事人希望通过裁判加以认定的种私法上的法律效果,而实体法则被看作这法律效果的法源。在大陆法系,上述不同的思路体现为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第种思路总体上被称为实体法说,第种思路则被称为诉讼法说......”。
4、“.....综上,笔者认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仍应采通说认识请求权主体必须是物权人相对人为占有且无近,则必陷物权人于举证困难之境地。租期届满后以原物返还请求权主张返还租赁物之分析论文原稿。至于应适用何种案由的纷争,基于民事诉讼约束性处分原则第命题,法院裁判的范围形式以及限度应受当事人的申请事项之约束,也就是说,案由的适用问题事实上是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选择问题,而非由法院酌定进而可能引起争论的问题。当然,在实践中,鉴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当事人对请求权基础作出明确选择仅是个理想模型。更多的时候,原告租赁期间届满要求返还租赁物未果这样件生活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应对,则成了项技术上的难题。这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认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实体法的关系。就该问题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思路......”。
5、“.....在技术上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转化为可以在实体法上识别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关于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原物返还请求权系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之人,得请求返还其物之权原物返还请求权构成解释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租期届满后以原物返还请求权主张返还租赁物之分析论文原稿。另种思路是切断诉讼请求本身与实体法的关联,将之视为当事人希望通过裁判加以认定的种私法上的法律效果,而实体法则被看作这法律效果的法源。在大陆法系,上述不同的思路体现为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第种思路总体上被称为实体法说,第种思路则被称为诉讼法说。两种不同的解决思路在处理类似的请求权竞合类型案件中存在式在我国法上的新进展当代法学,崔建远物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有学者在解释论上,将有权占有作为无须主张的抗辩而非须主张的抗辩,则法院即使在占有人缺席的情况下,亦应依职权主动驳回王洪亮原物返还请求权构成解释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根据物权法第条无权占有不租期届满后以原物返还请求权主张返还租赁物之分析论文原稿会提出个具体而又抽象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并在事实理由部分笼统地阐述原被告租赁期间届满要求返还租赁物未果这样件生活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应对,则成了项技术上的难题。这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认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实体法的关系。就该问题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思路,种思路是肯定诉讼请求本身与实体法之间的紧密联系,在技术上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转化为可以在实体法上识别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反地,有权占有乃是相对方的抗辩理由。原因有,首先,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本质是物权人享有消弭物权与占有分歧状态的权利......”。
7、“.....原则上,物权不应存在限制,故只要这种分歧存在,即生原物返还請求权,对于有权占有,则为抗辩其次,立法政策上应根据原则例外关系区分构成要件与抗辩权,而有权占有为上述分歧的例外,而非原则再次,若将无权占有作为构成要件,因无权占有属消极事实,且占有之事实距离占有人定法律效果发生,仅能用于推导要件事实存否。然而,这样的证明毕竟会引起法官对于无权占有的临时心证,可能会使证明标准降低以避免证明责任判决产生,进而违反实体法规范之目的,故证明标准仅需要达到原告的主张有可信性而非无理取闹即可。之后,法官审查间接事实被确信,即被告无权占有具有可信性原告已穷尽证明手段要求被告解明有权占有具有可期待性且不存在责难可能。如果上述条件均已符合,则被告将产生对此争议予以解明甚至提出反证。在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的特定语境中,离开对物的占有谈对物其他支配权能,事实上简直无法臵想......”。
8、“.....物权法第条之请求权人应为权利人,请求权相对人应为无权占有人。在学理上,从文义出发,多认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其,请求权主体必须是物权人其,相对人必须是无权占有人。亦有将相对人占有与无权占有分裂成两个构成要件的见解。然而,亦有学者认为,无权占有并非原物返回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较大的差异。至于应适用何种案由的纷争,基于民事诉讼约束性处分原则第命题,法院裁判的范围形式以及限度应受当事人的申请事项之约束,也就是说,案由的适用问题事实上是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选择问题,而非由法院酌定进而可能引起争论的问题。当然,在实践中,鉴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当事人对请求权基础作出明确选择仅是个理想模型。更多的时候,原告仅会提出个具体而又抽象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并在事实理由部分笼统地阐述原被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因无权占有属于消极事实......”。
9、“.....只有占有人自己知道,因此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原告只需证明其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及被告实际占有上述房屋的事实即可,无须证明被告为无权占有人若被告主张其为有权占有,不负返还房屋之义务,则需举证证明参考文献许可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法上的新进展当代法学,王洪亮原物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法学界,王洪义务,如被告未履行义务的,则法官可径行将争辩且未澄清的主张推定为真。上述修正手段均与客观证明责任分配无关,而系通过证明评价经验法则和事案解明义务进行调整。注释其中亦有选择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的见解,但基于排除妨害是指物权人未失去占有但却受到妨害而不能正常行使,且返还原物即排除妨害均属物权请求权,故本文不作展开至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得否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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