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完全合理,还有探讨的余地但是鉴于构成要件齐备说已经为,因为介绍卖淫是种行为犯,在汪的撮合下,吕吴已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决意,汪的介绍卖淫行为已完成,至于吕吴的卖淫嫖娼是否成功,不影响汪的介绍卖淫行为。但是,由于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法律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可能千篇律。从而也就决定了,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在认定其犯罪既遂的具体标准上,必然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刑法理论认为,直接故意犯罪主要有种不同的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志,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介绍卖淫罪的既遂,而不是未遂。注释史卫忠行为犯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第页本案的最后处理结果年月日,市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汪的介绍卖淫罪为既遂,判处有期徒刑年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童伟华论行为犯的构造法律科学第页。犯罪既遂标准之理论争议何谓犯罪既遂,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中外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因为犯罪目的实现说和介绍卖淫罪既遂标准探讨论文原稿行为本身的危害性程度来分析,如果卖淫嫖娼双方在行为人居间介绍之后未达成致的卖淫嫖娼意向,则说明这种介绍行为实质上也没有引起或促成卖淫嫖娼这种反道德行为的实施,因此这种纯自然意义上的介绍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比较轻微,以犯罪未遂论处较为适宜。如果要求介绍行为的完成以卖淫嫖娼双方实施了实际的非法性行为为必要,则显然又超出了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方面的评价范围,推迟了犯罪既遂的认定,实际上在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所以,前述第个标准也是笔者所反对的。当然,在此必须加以强调的是......”。
3、“.....因而是不可取的。那么,如何来判断种行为的实施是否已经达到了成立犯罪所要求的定的程度笔者认为,这种定的程度的符合性判断,必然要通过些客观存在的比较直观的事实因素反映出来,否则就会导致因判断者的主观意愿而任意出入人罪,而这与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是相违背的。当然,在不同的行为犯中,体现行为程度的标志是不同的,即使在同行为犯中,体现行为程度的标志也可能有多个。就介绍卖淫罪而言,介绍行为是否达到了定罪所需要的定程度,主要取决于卖淫嫖娼双方在接受行要打击的行为各不相同,但是出发点则基本致,就是从立法上司法上对淫媒毒媒行为予以彻底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基于对本罪立法目的的分析和认识,显然,介绍卖淫罪就只能归入到行为犯之中,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居间介绍行为,就视为完全符合了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成立介绍卖淫犯罪的既遂。但是......”。
4、“.....可能存在以下种标准荐撮合完毕,不以卖淫嫖娼人员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必要卖淫的意思为双方引荐撮合完毕,且双方达成了卖淫嫖娼的致意向以介绍卖淫的介绍卖淫罪的立法目的古往今来,卖淫嫖娼行为都是作为种社会亚文化现象而真实存在着,这种现象的产生既有个体素质方面的原因,也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基础。卖淫嫖娼行为虽然为社会善良风俗所不耻,但是这种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对主流道德观念的抛弃和个体人格权财产权的处臵,因此其直接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明显而容留介绍卖淫等淫媒行为的性质则大不相同,行为人往往是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为之,客观上对卖淫嫖娼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容留介绍卖淫等淫媒行为往往会朝着职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最终会构成对他人人特征和立法论上的依据。关键词刑法理论行为犯结果犯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问题的提出年月日晚上,吕等人到汪开设在村附近甬临线旁的饭店吃夜宵。期间......”。
5、“.....但吴要嫖宿费元,吕认为太高。后汪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从中说合,以嫖宿次元成交,并提供卖淫嫖娼场所。吕吴正准备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行为犯的根本特征行为犯作为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其根本特征是在与结果犯的对比中得以体现结果犯之根本特征表现为行为对客体造成了种有形放纵了犯罪。所以,前述第个标准也是笔者所反对的。当然,在此必须加以强调的是,我们主张的是只要卖淫嫖娼双方在行为人介绍之下达成了卖淫嫖娼的意向即可,至于后来双方实际上是否确实实施了非法性行为或者只是实施了其他行为比如口交手淫等行为,概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介绍卖淫的实行行为过程通常较为短暂,当行为人将卖淫或嫖娼方向对方介绍时即为着手,以双方就卖淫嫖娼事宜达成致时即为既遂。如果行为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介绍行为的,则成立介绍卖淫罪的未遂。本文前述案例中......”。
6、“.....就介绍卖淫罪而言,介绍行为是否达到了定罪所需要的定程度,主要取决于卖淫嫖娼双方在接受行为人引荐撮合之后,是否达成了决意卖淫嫖娼的致意向。因为,行为人之所以居中介绍,其主观意图即在于使他人产生卖淫嫖娼的意思,如果这意思没有产生,从行为人角度来看,不能说是介绍行为已经完成。当然,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以行为人个人意志为转移但是,在客观考察具体情形的基础上对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综合的评价时,将行为人本人的主观意图和认识作为参考因素之,也不能说就是不妥当的相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必要卖淫的意思为双方引荐撮合完毕,且双方达成了卖淫嫖娼的致意向以介绍卖淫的意思为双方引荐撮合完毕,双方不但达成了卖淫嫖娼的致意向,而且双方的确实施了非法性行为。笔者赞同第个标准,理由是正如前述,行为犯之价值评判,重在对行为本身的反社会性而非该行为对法益侵害所造成的直接结果......”。
7、“.....必须以该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根据表现为行为已经实行的程度。因此,行为犯之行为的完成,要求该行为之实行必须达到定的程度,这也是行为犯与即成犯举动犯个介绍卖淫罪既遂标准探讨论文原稿物质结果的侵害,其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已经物化于具体的危害结果之中与此相反,行为犯之社会危害性则完全表现于行为实施过程之中,行为的实施过程也就是对客体的具体侵害过程。换言之,行为犯的构成行为俟完成,合法权益即受到现实侵害。因此,与结果犯之重在对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所作的否定性评价结果无价值不同,行为犯之设立,突出体现出立法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性评价行为上的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即行为犯的本质特征和立法论上的依据。比中得以体现结果犯之根本特征表现为行为对客体造成了种有形的物质结果的侵害......”。
8、“.....行为犯之社会危害性则完全表现于行为实施过程之中,行为的实施过程也就是对客体的具体侵害过程。换言之,行为犯的构成行为俟完成,合法权益即受到现实侵害。因此,与结果犯之重在对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所作的否定性评价结果无价值不同,行为犯之设立,突出体现出立法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性评价行为上的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即行为犯的本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容留介绍卖淫等淫媒行为往往会朝着职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最终会构成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并因此可能衍生系列其他相关的社会问题和犯罪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已经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由此可见,介绍卖淫罪设立的直接目的,并不在于惩罚卖淫嫖娼行为,而在于打击居间介绍行为,以便斩断滋生卖淫嫖娼这种反社会道德行为的源头,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功效。所以......”。
9、“.....刑法上类似的立法例还有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即在汪的牵线撮合下,吕吴均已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决意,因此,汪已经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既遂,而不是未遂。注释史卫忠行为犯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第页本案的最后处理结果年月日,市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汪的介绍卖淫罪为既遂,判处有期徒刑年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李希慧,童伟华论行为犯的构造法律科学第页。行为犯的根本特征行为犯作为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其根本特征是在与结果犯的反,既然犯罪是种主客观相结合的综合事实,深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内容不但是允许的而且是必要的。从行为本身的危害性程度来分析,如果卖淫嫖娼双方在行为人居间介绍之后未达成致的卖淫嫖娼意向,则说明这种介绍行为实质上也没有引起或促成卖淫嫖娼这种反道德行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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