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交易永远存在风险,商法是规范市场交易风险的法律。在物物交换时期,虽然风险较小,但仍存在些风险,比如货物质量的隐蔽瑕疵,随着市场交易形式的发展,交易中的风险也开始分离,形成所谓的集场,这种集场就是种初级市场,现代意义的市场,正是从这样的初级市场发展而来的。交易贯穿于市场商人和商法之中市场商人和交易是商法的个基础性概念,在这个概念中,交易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概念。交易贯穿于市场商人商法的概念之中,交易将市场商人和商法联系在起。可以这样说没有交易就没有市场,也没有商人。交易与市场密切联系,没有交易就没有市场。原始社会早期就存在市场,那时的市场仅存在于氏族之间进行物物交换的场合,但是,当时的物物交换只是为家庭或个人消费而进行的,由于并没有资本增值或者营利的目的,当时的物物交换尚不能算作现在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因此可以说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因此可以说,市场产生之时......”。
2、“.....市场早于现代意义上的交易出现。但是,自从货币作为交易媒介出现之后,物物交换逐渐退出了市场,市场交易行为演变为以商人为主导的资本增值行为,此时可以说,市场与交易相互依存,没有市场,就不存在交易的场所没有交易,作为市场的交易场所也就不存在。在现代市场交易条件下,交易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比如网络交易。这时,交易从有形演化为无形。但是,交易是市场的基础,没有交易就没有市场,在商法中,交易成为比市场更为重要的概念。市场社会分工和交换是市场产生的基础,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随着生产力的发市场商人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论文原稿违反市场客观规律的恶法。参考文献列宁全集第卷,北京人民出版社,龙建民著起源论从彝族集会到十兽纪日集场考察市场的起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张建城著市场论北京红旗出版社,魏成元著市场规则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3、“.....徐学鹿经济法概论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美康芒斯著制度经济学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梁慧星,王利明著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范健,王建文著商法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张国键著商事法论台北民书局印行,使对方能够获得实惠。但是,经济人的本性又会使商人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其利润最大化的时候,交易对方的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失,此时必须由定的交易规则纠正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市场交易领域的这种交易规则就是商法,可以说,交易领域的互惠观念促成了商人们去发现各种商法制度。正是因为交易需要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实现交易的互惠,法律必须对那些有违互惠的行为加以规制,使交易当事人都能从交易中获得利益,这种对互惠的规制形成了商法的个方面。互惠成为联系交易和商法的中间纽带......”。
4、“.....信用源于市场交易,在市场交易之初,商人购买商品要看对方的信用,以防止商,需要商法来调整。下面我们就从风险互惠和信用个方面论述交易与商法的联系。市场交易永远存在风险,商法是规范市场交易风险的法律。在物物交换时期,虽然风险较小,但仍存在些风险,比如货物质量的隐蔽瑕疵,随着市场交易形式的发展,交易中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例如,在最初的海上交易中,交易双方可能存在海上的飓风海浪海盗等风险。而在交易进步发展之后,交易风险进步增大,除了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带来的毁约风险,还有诸如交付方式带来的风险,比如以票据方式支付带来的付款人拒绝付款风险。现代市场中,交易风险随处可见,最典型的是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的风险。对交易的这些风险,商人在实践中采取交易近世对交易讨论和运用较多的学科是经济学。然而经济学流派纷呈,对交易词的理解也各有不同,大约有如下种其仍将交易与交换等同......”。
5、“.....其,交易与生产相对,非生产性的活动均为交易。其,交易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关于未来收益的权利的自愿转让。此种观点各自针对不同对象,自有其合理性,固在经济学领域内难于强分优劣。本文之交易是指商法中的交易,商法中的交易是商主体间的种经济行为,所以在内涵和外延上需借鉴经济学关于交易的概念,但并不完全等同于经济学中的交易。上述第种观点仍将交换和交易等同,第种观点将交易行为与生产行为相对,其交易范围对商法来说均显得不太准确纪商法中的商人,是个阶层。特别是中世纪商法出现之后,商人作为个阶层的属性更为明显。近代商法中的商人是种特殊身份。进入近代之后,由于民族化国家意识的增强,商法被纳入国内法,各国为了界定商人不同于般的民事主体,商人适用与民事主体不同的规则,将商人作为种不同于民事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待,纷纷在其商法典中规定了商人这概念。现代商法中的商人则强调种素质......”。
6、“.....这点在美国统商法典中非常明确,美国统商法典对商人的定义是是指经营种货物的人,或者其职业表明他对交易所涉及的惯例或者货物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或者他因雇用其职业表明具有此种专门典中非常明确,美国统商法典对商人的定义是是指经营种货物的人,或者其职业表明他对交易所涉及的惯例或者货物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或者他因雇用其职业表明具有此种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间人而被视为具有此种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我国商法学界的些学者将经济学上的商人概念与法学上的商人概念区别对待,认为在经济生活中,商人主要是指从事货物交易的人。在法律上,商人主要是指从事商业经营或为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般来说,商人中的商是指它的职业属性。人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主体。事实上,经济学上的商人与法学上的商人概念不应当分离,法律中对商人的调整......”。
7、“.....交易不过是复杂化的交换。其,交易与生产相对,非生产性的活动均为交易。其,交易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关于未来收益的权利的自愿转让。此种观点各自针对不同对象,自有其合理性,固在经济学领域内难于强分优劣。本文之交易是指商法中的交易,商法中的交易是商主体间的种经济行为,所以在内涵和外延上需借鉴经济学关于交易的概念,但并不完全等同于经济学中的交易。上述第种观点仍将交换和交易等同,第种观点将交易行为与生产行为相对,其交易范围对商法来说均显得不太准确。惟有第种观点的交易概念较为适中,更接近于我们平常所说的商法的交易。笔者以为,商法上的交易,需从下列几个方面易规则,规定了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保证权利人的票面金额能够实现。罗伯特洛佩斯说,无限制的信用是商业革命真正的润滑剂,我们也可以说,信用是商法革命的润滑剂。总之,交易是商法中最重要的词汇......”。
8、“.....是我们研究商法的基础。不了解市场交易,我们的商法只能是纸上谈兵,以此指导立法,它只能是违反市场客观规律的恶法。参考文献列宁全集第卷,北京人民出版社,龙建民著起源论从彝族集会到十兽纪日集场考察市场的起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张建城著市场论北京红旗出版社,魏成元著市场规则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德马克思资本论第卷北京市场商人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论文原稿知识或技能的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间人而被视为具有此种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我国商法学界的些学者将经济学上的商人概念与法学上的商人概念区别对待,认为在经济生活中,商人主要是指从事货物交易的人。在法律上,商人主要是指从事商业经营或为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般来说,商人中的商是指它的职业属性。人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主体。事实上,经济学上的商人与法学上的商人概念不应当分离,法律中对商人的调整,应该是经济学上所认定的商人......”。
9、“.....事实上也没有做到分离。无论如何,现代经济学和商法的研究,在商人是市场交易主体,是商法调整对象的问题上没有分歧。方不转移任何权利,则不能称之为商法上的交易。交易以自愿为原则交易以自愿为原则,包括了交易主体参加交易的自愿性,也包括不参加交易的自愿性,交易主体有自愿参加或不参加种交易的自由。只有在不受对方威胁下的自愿行为,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种成功的交易,在交易之前,双方都预期在完成交易后会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如果有方预期自己的经济状况无法得到改善,交易就不能进行。市场商人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论文原稿。商人商人即市场主体,是市场交易中的主体性因素。社会经历了第次社会大分工之后,商人阶层才作为个新的阶层出现。在法律上,商人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个阶段,古代商法和中世互惠,就是指个正常完成的交易,能够使交易双方都从交易中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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