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推动实际权能的合法化‛,‚权分臵‛试点的经验通过法律确认的制度发展走向已经呼之欲出。‚权分臵‛下宅基地权利的法律分解。目前,农村土地依然要发挥其最初的保障功能,赋予其同城市国有土地样的完整产权必然带来形式平等背后对农民实质平等的反噬。因此,现阶段我们没必要苛求立法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以完整的的适格性虽很重要,但回到制度设计之初并结合制度变迁去审视宅基地继承分歧频发的原因,找到当代制度构建应关注的要点,不失为个新的进路。我国宅基地制度发展至今可分为个阶段第阶段为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合‛时期第阶段为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和使用权归农户的‚两权分离‛时期第阶段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权分臵‛时期。各个阶段宅基地上的不同权利配臵决定了发生继承的主体内容等均有差异,从而表现出不同的制度特征。‚两权合‛模式下的法源抽象和习惯调整新中国成立之初......”。
2、“.....国家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形成土地私有的产权模式,并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予以确认。据此,宅基地上的要承担社会保障功能距今已有几十年之久,而其财产权属性则是近年来才开始强调的内容。从使用习惯和立法成本的角度分析,在立法中用‚宅基地使用权‛来表述‚资格权‛更为合适。‚权分臵‛的‚使用权‛的权源在于原‚宅基地使用权‛中微弱的财产属性,年德国联邦法院首次肯定‚次地上权‛以及德国土地相关立法的规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再设另个‚使用权‛提供了借鉴。据此,用‚次级宅基地使用权‛指称政策表述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区分农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思路具有科学性......”。
3、“.....新中国成立初期确定的‚居者有其屋‛的农民居住保障功能贯穿该制度的变迁过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市民化在户籍上的体现愈发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宅基地继承制度考究论文原稿,‚权分臵‛试点的经验通过法律确认的制度发展走向已经呼之欲出。‚权分臵‛下宅基地权利的法律分解。目前,农村土地依然要发挥其最初的保障功能,赋予其同城市国有土地样的完整产权必然带来形式平等背后对农民实质平等的反噬。因此,现阶段我们没必要苛求立法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以完整的产权结构,也不应落入西方物权理论的窠臼,而应在尊重权利设臵初衷以及适应时代发展的改革背景下,兼顾其保障功能和资产潜能,进行权利结构的重塑,完成时代使命。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私权会产生侵害。‚权分臵‛的设想在满足了农民居住权保障的前提下打通了其财产利益实现的出口,但政策表达应回到法制的轨道中才能更好地实现其效果。第......”。
4、“.....土地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是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身就含有对产的范围,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则,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房屋属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和次级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继承契合了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同时解决了宅基地继承中‚房地体‛的物理结构与房权地权分离导致的冲突。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宅基地继承制度考究论文原稿。较之于上阶段立法对政策及改革成果的滞后回应甚至回避的态度,这样及时的立法回应绝非偶然,在定程度上意味着接下来宅基地上法律关系的调整将在政策与法律共同推进的格局下形成新的发展趋势。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依法不得继承的遗产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其是家庭财产而非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则以宅基地上是否建房判定其属于遗产与否......”。
5、“.....宅基制保障要求和有限物权带来的实践障碍。宅基地上房屋和次级宅基地使用权。†民法典‡将公民在民事领域的权益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人身权利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宅基地所有权是物权,属于财产权利。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次级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从而明确其能否继承。次级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离实质在于实现宅基地上的财产价值,占有使用和收益是其应有权能,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因此将次级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用益物权正当且合理。宅基地使用权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获得,但其内容远没有成员权丰富宅基地使用权在‚权分臵‛结构中是以维护主体身份实现保障居住功能的存在,虽然其仍能带来定的收益,但该权利可以处分,不符合用益物权的法理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既依赖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又但是......”。
6、“.....这些非规范法源成为学界研究和实务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題的重要依据。‚改革以前,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直是种极不稳定的关系‛,因此土地制度在立法中难以稳定。事实上,我国用短短几十年时间走西方国家百年城市化之路,必然导致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探索和更迭。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政策性文件及时应对和调整不失为种权宜之计。这在我国是行得通的,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致性,它们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最终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相同的。可以说,这阶段我国宅基地制度立法较为滞后。规范法源中多是框架性的规定,而直接调整主要依的范围。‚权分臵‛模式下的规范法源回应和制度走向‚两权分离‛模式下,继承和宅基地使用在制度内容上的背离与继承的现实诉求之间的矛盾......”。
7、“.....‚权分臵‛的提出为解决‚两权分离‛模式下利益诉求学理证成以及制度使命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新的路径,而以国家立法来回应改革成果及政策规范也成为新时期宅基地继承的法源发展方向。‚两权分离‛模式下的准规范法源依赖和制度障碍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启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模式。在这阶段,立法整体上较为滞后,制度的变革主要依赖政策等准规范法源。与此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设计与继承的要求不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传统文化的精神诉求,但‚房地体‛物理结构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客观需求,继承制度与宅基地使用制度之间存在产生冲突的必然性。制度形式立与继承的要求不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传统文化的精神诉求,但‚房地体‛物理结构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客观需求,继承制度与宅基地使用制度之间存在产生冲突的必然性......”。
8、“.....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首次分离并分属不同主体。只是这种‚两权分离‛的模式到年才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此后,国家关于宅基地使用的相关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立法中得以体现,但更多的立法主要是地方政府规章,甚至只是县等非立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继承方面只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且在该法中并未体现出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相关的内容亡时该房屋属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和次级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继承契合了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同时解决了宅基地继承中‚房地体‛的物理结构与房权地权分离导致的冲突。但是......”。
9、“.....这些非规范法源成为学界研究和实务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題的重要依据。‚改革以前,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直是种极不稳定的关系‛,因此土地制度在立法中难以稳定。事实上,我国用短短几十年时间走西方国家百年城市化之路,必然导致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探索和更迭。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政策性文件及时应对和调整不失为种权宜之计。这在我国是行得通的,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致性,它公民在民事领域的权益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人身权利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宅基地所有权是物权,属于财产权利。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次级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从而明确其能否继承。次级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离实质在于实现宅基地上的财产价值,占有使用和收益是其应有权能,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因此将次级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用益物权正当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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