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益纠纷主体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私益。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要更为严格,强化诉讼审判权的管理职能正是区别也做出过具体阐述,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因其诉讼性质属于公益性的民事诉讼请求,其诉讼诉求以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为主。而环境公共利益在利益性质上属于实体利益非程序利益,由此可以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实体利益而并非程序利益。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的思考论文原稿程序的构造问题,虽然民事诉讼构造论中早有提及,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构造在理论上不同于民事诉讼构造的各种私益理论,其更多是注重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以及审判权在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论主要是以公益保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中,针对诉权问题,国家应对环境公益纷争赋予民事可诉性。而另方面,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其诉权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的保护请求权,使环境诉讼的诉权以公益保护为主要观点,不仅能消除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公权和私权归属的争论,还能表明民事诉讼中可以分割的实体利益,而是不可分割的完整的且非个人性质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的思考论文原稿。基于上述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问题分析,在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理论时,必须以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目的为出发点......”。
3、“.....但是否能用民事诉讼目的论诠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还尚未可知。这是由于民事诉讼主要是以保护私益诉讼为主,而环境民事诉讼则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主体,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在这问题上,相关学者在民事诉讼目的论中也做出过具体环境私益之间的利益纷争。按其此段阐述的环境民事诉讼标的来看,可以将诉讼标的归入到环境民事纠纷论的范畴中。而针对我国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而言,大部分法院对诉讼标的的理论认识还处于较为模糊的范围。但在具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大多数将事实作为诉讼标的,这种此需要提及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在诉讼利益上有别于民事诉讼中的私益诉讼,但在诉讼程序构造方面主要是侧重于职权......”。
4、“.....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扮演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行政管理者的角色。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问题环境民事撤销。这些诉讼程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基于审判权的管理不能随意变化。因此,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构造与民事诉讼构造的侧重点不同,在环境公益保护的目的论基础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构造有着较强的职权特征。这种诉讼程序构造使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扮演的角色并之间的利益纷争。按其此段阐述的环境民事诉讼标的来看,可以将诉讼标的归入到环境民事纠纷论的范畴中。而针对我国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而言,大部分法院对诉讼标的的理论认识还处于较为模糊的范围。但在具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
5、“.....这种做法在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的思考论文原稿法在定程度上也可以列入民事纠纷论的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的思考论文原稿。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与传统民事诉讼不同性质的诉讼目的均不相同。由于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是基于私益诉讼提出的,所以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出发点是以私益诉讼维护利益受损人的程序利益或实体利益为方的裁判对象。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经过不断的研究发展和逐步完善,在诉讼标的理论方面经历了系列的变化。而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中,针对诉讼标的问题还尚待进步研究......”。
6、“.....针对诉讼标的也是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指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需要司法机构进行审判的民事关系利益关系以及法律关系,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也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构对当事人双方的裁公益诉讼理论中,针对诉讼标的也是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的思考论文原稿。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指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需要司法机构进行审判的民事关系利益关系以及法律关系,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也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构对当事人消极者,而是环境公益纷争的解决者和诉讼程序推动者,这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相吻合,因此并无不合理之处。但当前问题在于......”。
7、“.....法院所具有的司法能动倾向以及行政管理作用正在不断放大,这在定程度上已经突破了法院的司法职权。度上也可以列入民事纠纷论的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我国环境的公共利益,诉讼程序中,利益纠纷主体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私益。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要更为严格,强化诉讼审判权的管理职能正是区别于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变更和解以及对象。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经过不断的研究发展和逐步完善,在诉讼标的理论方面经历了系列的变化。而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中,针对诉讼标的问题还尚待进步研究......”。
8、“.....因此需要提及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在诉讼利益上有别于民事诉讼中的私益诉讼,但在诉讼程序构造方面主要是侧重于职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不能成为行政听证程序,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扮演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行政管理者的角色。环于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变更和解以及撤销。这些诉讼程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基于审判权的管理不能随意变化。因此,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构造与民事诉讼构造的侧重点不同,在环境公益保护的目的论基础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构造有着较强的职权特征。这种诉讼程序构造使法利益不同于民事诉讼中可以分割的实体利益......”。
9、“.....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与传统民事诉讼不同性质的诉讼目的均不相同。由于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是基于私益诉讼提出的,所以民事诉为客观主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虽然建立在民事诉讼理论上,但是否能用民事诉讼目的论诠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还尚未可知。这是由于民事诉讼主要是以保护私益诉讼为主,而环境民事诉讼则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主体,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在这问题上,相关学者在民事诉讼目的论中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方,以实体法中侵权法等系列理论作为诉讼诉权的请求基础,其请求的诉权内容在实际意义上也属于公益诉权而非私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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