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免税并退税适用这政策的出口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从刑法偷税罪的法条表述来看,前种偷税行为是不作为,学者对此已有精确的分析,在此不再重复。第种偷税行为只能是作为,以积极的行为进行欺骗,致使国家出口退税机关认识,从而主动地支付给行为人以税款。我国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制度,是按照鼓励出偷税罪是不是纯正不作为犯论文原稿作为形式表现的犯罪,即纳税人因不履行纳税义务而侵犯国家税收制度。还有的学者认为虽然偷税行为的许多形式表现为积极的活动,但活动的目的在于逃避和违反义务。因此偷税罪是种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特殊不作为犯罪......”。
2、“.....论及我国偷税罪属于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首先要根据我偷税罪应该是典型的不作为犯,行为人负有纳税义务有纳税能力故意不履行纳税义务。而我国偷税罪的犯罪构成出现两种种是刑法第百零条的犯罪构成,种是本款的犯罪构成采取假报出口虚报出口的方法把缴纳了的税骗回来。这个法律拟制使偷税罪有可能成为作为犯。结语针对该款严重的立法缺陷,建议修改其不仅违背罪理论,还违背犯罪构成理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只是个行为,个结果,只可能符合个犯罪构成。我们不能人为地把个行为分割成两个行为,把个结果分割为两个结果。把骗取的款项分成两部分,完税后又把缴纳的税款骗回去的款项尽管这种完税骗取行为结果上使应纳税款分文不缴......”。
3、“.....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百零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款有以下点缺陷。偷税罪是不是纯正不作为犯论文原稿。摘要偷税罪是不是纯正的不作犯论文原稿。有学者从另外的角度论证我国的偷税罪是是混合犯罪类型,从刑法偷税罪的法条表述来看,第行为很明显属于积极的偷税行为,当属作为犯无疑,即当事人是因不当为这些行为而为之构成犯罪。第种行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显系因不当为而为之构成犯罪,故而是典型的真正骗取国库财产的行为,不是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偷税活动,侵犯的主要客体并没有改变。而通过法律拟制将其定为偷税行为......”。
4、“.....相比之下刑法第百十条的规定是比较科学的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百十式实现。如企业则务室发生火灾,该企业有义务将帐簿抢救出来,但该企业却坐视不顾,对帐簿不抢救,任由大火将其帐簿烧毁,从而以消极的不作为实现擅自销毁帐簿的作为,进而实现偷税罪。笔者对此不能认同。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的制度,最终影响了国家进出口政策,完全符合骗取出口退。对刑法第百零条第款的评析我国刑法第百零条第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百零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款有以下点缺陷......”。
5、“.....从刑法偷税偷税罪是不是纯正不作为犯论文原稿不作为犯。上述行为在些时候也可以成立不真不作为犯,即在些时候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现。如企业则务室发生火灾,该企业有义务将帐簿抢救出来,但该企业却坐视不顾,对帐簿不抢救,任由大火将其帐簿烧毁,从而以消极的不作为实现擅自销毁帐簿的作为,进而实现偷税罪。笔者对此不能认同。取出口退税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我国进出口秩序,应以犯罪论处,由于该款的特殊规定,只能依照偷税的规定处罚,该案中虽然偷税数额早已超过万,但因偷税数额未达到应税比例的。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却不构成偷税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完全是放纵犯罪。偷税罪是不是纯正不作为履行纳税义务......”。
6、“.....种是本款的犯罪构成采取假报出口虚报出口的方法把缴纳了的税骗回来。这个法律拟制使偷税罪有可能成为作为犯。结语针对该款严重的立法缺陷,建议修改刑法第百零条第款,修改该款为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已发生了改变,即从简单地侵犯公私财产权,发展为又侵犯人身权。例如甲公司是家国有集团公司其年应纳税额为万,缴纳税款后又伪造虚假的买卖合同,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万元,该行为典型骗税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虽然完税后又骗取退税款的行为比起凭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主观恶性要轻得多,但这只能是量刑有别的问题,不能改变罪质......”。
7、“.....并不偷税。而缴纳税款后又以欺骗方法将所缴之税款骗回去,这是种以出口退税为名,罪的法条表述来看,第行为很明显属于积极的偷税行为,当属作为犯无疑,即当事人是因不当为这些行为而为之构成犯罪。第种行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显系因不当为而为之构成犯罪,故而是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上述行为在些时候也可以成立不真不作为犯,即在些时候也可以不作为方骗方法,骗取所缴的税款的,可以从轻处罚摘要偷税罪是不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在理论界直有争论,笔者认为刑法第百零条规定的偷税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而刑法第百零条第款所拟制的偷税罪是作为犯,而不能是不作为犯,并以此为切入点,详细评析第百零条第款的规定,指出其缺陷......”。
8、“.....人为的分成了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显然是不符合数罪并罚理论的,这是对个犯罪行为的重复评价。漠视这点,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困惑并与理论相悖。破坏了偷税罪的内部逻辑结构,模糊了偷税罪与出口退税罪的界限。偷税罪应该是典型的不作为犯,行为人负有纳税义务有纳税能力故意不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第种行为是只能是,通过的形式免税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应该定为走私罪。偷税罪是不是纯正不作为犯论文原稿。违反了罪数论的基本原理。我们认为,刑法作出这规定是极其不合理的,其不仅违背罪理论,还违背犯罪构成理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只是个口的政策......”。
9、“.....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可以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避免双重征税和税负不平,增强本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我国的具体政策国偷税罪的具体规定,依照年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基于问题的解释,偷税罪有以下种行为方式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刑法第百零条第款,修改该款为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的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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