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德的每个发展阶段都类似于科学模式的转换。在科学领域中,新模式同样可以指引方向以区分什么是科学什么不是科学。而在道德领域的每个新阶段上,人都可能失去对自己的信心,质疑所选择的人生道路是社会历史中没有过,摆脱这状况的法律条文也没出现过。诺齐克从公民自发组织的角度出发来分析自然状态的抽象概念。他指出极小国家在保护自己成员的权利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矛盾。这是由未进入保护组织的人的矛盾关系决定的。力求保护全体人权的国家确定,何时可以和如何使用暴力,为此应该遵守哪些程序,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公民的权利,但是它不可避免地会做过度决定。自然观念也可以被列入财产产生的过程。任何第个被占有的东西就被认为是财产。法国学者弗朗斯杰瓦利指出,甚至猴子对物品的关系都能够成为拥有的标志。什么都没弄到的猴子,比方说连个椰子也没弄到,它就会手掌向上伸出爪子请求与其他猴子分享......”。
2、“.....但在资本主义经济及相应法律体系中就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在全球史意义上,如何评价这些或那些问题的真理性呢原则上可以利用实践标准。历史实践将最终表明创建人为的客观现实的有效性。因为,所有的客观现实都是人为的,虽然在种意义上这样讲有主观之嫌。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就可以发现,法国的法律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在私人团体任职,而美国法律则不禁止,但美国会详细地分析参议员或众议员的年度收入报税单,以防止在其处理政治问题时索取个人利益,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范还有其他方法手段可以禁止贪污。这个例子说明,现行法律符合真理性标准,因而暂时在社会中没有产生危机。作为掌握和改造现实之方法的道德和法律作为掌握和改造现实之方法的道德和法律论文原稿应这些观念的,这取决于它在当下的历史阶段给了人以何种信心来相信生活,以及人们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它。道德的每个发展阶段都类似于科学模式的转换......”。
3、“.....新模式同样可以指引方向以区分什么是科学什么不是科学。而在道德领域的每个新阶段上,人都可能失去对自己的信心,质疑所选择的人生道路是否正确。基督教道德能够克服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道德思想的杂糅与模糊文艺复兴后新时代的道德尝试摆脱宗教道德的逻辑以破坏旧世界改造新世界当今的道德力图给予人们自信心和基本的社会保障,这不仅仅体现在国家或民族层面,也体现在超民族和国际层面上。每个道德体系都与自己特殊的依据合理的论断体系相关联。古希腊伦理学致力于美德人开始向第阶层转变,两者的组织制度管理方法信息沟通方式甚至教育手段和目标等都在不断接近。这趋同过程甚至出现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制度完全对立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这也是人类发展新阶段的特征。但是,生产制度教育体系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建立必然包含对人的行为的系列要求,这些要求不是主观臆断出来的,而是基于现有社会现实发展出来的......”。
4、“.....其社会功能也不尽相同。如果在普遍意义上将道德和法律加以比较的话,显而易见,这两个调节系统都发挥维持种秩序的作用。但问题不局限于此。我们可以把规范和公路交通法相比较。公路交通法就是社会规范的部分,但它只关注我们应当的内臵可错性。作为掌握和改造现实之方法的道德和法律论文原稿。但是,当生产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社会条件改变时,原有的劳动体系组织形式便不再起作用。在马克思著作哲学的贫困第部德文出版的序言中,恩格斯写道政治经济学从纯正的逻辑角度论证了现实经济利益与工人不占有大部分产品无关的观点。它没有从公平或不公平的范畴去评论,并未从永恒真理的角度去评判这经济关系。社会状况也是这样,从而能够克服历史性的观点。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却可以是正确的。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
5、“.....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而规范确立之前,这些社会现实是不存在的。在新的社会现实产生的过程中,它的产生方式如何,人类的自由创造性积极性如何这种现实的可靠程度如何由于它的出现,人类面临着何种新的可能我们将在下面讨论这些问题。在此,对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产生过程的区别加以考虑,尤其是将这些规范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加以考虑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领域形成了关于所谓描述性和规范性论断的分歧,即我们身边的事实或被简单地描述出来,或对事实提出种规范性的要求。实证主义者不认同第种说法,认为它更像个普遍的命令。我完全不同意这观点,反而认为规范论可能更适用于真理范畴。这首先是因为规范体系并非随意被创建,尽管它依赖于个人意志。因此生。世纪提出了穷尽知识是不可能的说法,即在认识领域可以解释世界,但在实践领域应当适应世界,计算其可能性从而占据优势......”。
6、“.....即人的存在分为现象性存在和精神存在,在现象世界中切都是被规定的,而在精神世界中,人作为道德存在可能实现自由。这样来,人就可以自己解释精神世界,为自己回答那些问题,诸如他想把自己看成个什么样的人,在道德要求的基础上成为个什么样的人,然后以相应的要求为基准来在这个现实世界开始自己的生活。摘要法律和道德规范是对现实的反映并同时作用于现实。以精神实践方式反映现实的规范可以用来解释人如何适应他根本无法理解的现实。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确立需示道德和法律规范产生的复杂过程,以更好地利用掌握现实的精神实践术语。它揭示了对事实的最初评价对人们现存关系特点的评价,然后给出完善的建议,即有关新的交往形式的建议,这些是确立新规范体系的基础。人类在社会上和世界上生活的重要特点之就是他事实上生活在无法被最终理解的现实中。形而上的观念就是这样产生的......”。
7、“.....这揭示了实际地掌握现实的另个意义对人类交往方式的符合成功活动之条件的发现和探索。当然,这不是通过以般的尝试和来实现的,符合现实的认识永远是任何行动的基础。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但社会规范确立本身也认可这种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的内臵可错性相同。如果在普遍意义上将道德和法律加以比较的话,显而易见,这两个调节系统都发挥维持种秩序的作用。但问题不局限于此。我们可以把规范和公路交通法相比较。公路交通法就是社会规范的部分,但它只关注我们应当如何开车,至于开车去哪儿丝毫不会提及。但在道德领域人们却可以提出这些问题,并通过这些问题确立起我们的目标,用值得或者不值得符合或不符合来衡量评价这些目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由此分野。法律作为与人的利益相匹配的系统来发挥作用,而道德可以积极地影响这些利益的形成。如果法律秩序不公平,道德有可能反对这秩序......”。
8、“.....这些条件和技术需要新的劳动刺激因素。而规范确立的观点。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却可以是正确的。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这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伦理道德评判的公正与否无法证明先前经济关系是否已行至穷途末路,但这毫无疑问是社会经济政治和道德体系出现危机的征兆。道德关系或主要事实失去了组织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历史价值,那么新的社会规范体系就出现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体系能够建立并卓有成效地运作,完全可能被评价为具有历史真理性的规范体系。些独立规范的真理性可能与其在多大程度上与该道德体系的基本原作为掌握和改造现实之方法的道德和法律论文原稿经过实践确证。法律实证主义并非完全可靠,价值体系虽并非能被社会指标体系证明,但它是有效的......”。
9、“.....应该考虑到道德规范产生的特点及其对个体的作用。关键词世界观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价值体系社会治理作者简介拉津,男,哲学博士,俄罗斯国立莫斯科罗姆诺索夫大学哲学系教授,从事社会哲学研究。译者简介武卉昕,女,东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从事社会哲学研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社会规范的功能原则上应该是位体的。它是对现实的反映,并同时作用于现实。有时这种作用是如此之彻底,以至于可以称之为对现实的改造。在社会生活中,规范确立的结果是使新的社会现实得以产生。社会规范的功能原则上应该是位体的。它是对现实的反映,并同时作用于现实。有时这种作用是如此之彻底,以至于可以称之为对现实的改造。在社会生活中,规范确立的结果是使新的社会现实得以产生。后来就产生了那样的情况,即在种情形下知识足够了,没必要继续探索了,而在另种情形下知识尚且不够充足,需要继续探索......”。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