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议会决定法官的薪酬与法院的经费,这个意义上法院也是受制于议会的。法国历史上,立法机关直警惕着法官群体拥有强大权力。同时,为了保障法官终身制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成立了最高司法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负责对法官的监督与制约。然而这个委员会并非是由法官主导的,其主席是共和国总统,司法部长是副手,除了名法官和名检察官外,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各任命人,还有名则是由最高行政法院全体会议选独立作为司法价值之,源于其独特的功能居中裁判。这价值在各国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通常是明确的或者是间接的规定。德国联邦基本法第条规定,法国宪法第条是直接规定的而英国则是通过限制王权来体现的权利法案第条使用广泛的措辞来限制王权以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抛开成文制度,英国司法独立之传统源于其司法文化。早在封建时期,王座法庭的法官们虽然基于国王的任命而享有司法权......”。
2、“.....久负盛名的布雷克顿的名言国王不受制于任何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充分反映了这种传统,这传统为司法之独立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心理和文化基础。但无论法院的独立还是法官的独立,都并非个超越历史的范畴,也不是司法职能从其他国家职能中分离独立出来的产物。西方司法独立的价值理念,依托于权分立的宪法制度。然而,权分立也是历史的范畴。被孟德斯鸠认定为真实存在着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十世纪初的英国,并没有实行为真实存在着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十世纪初的英国,并没有实行严格的权分立。后来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实行像孟德斯鸠祖国法国那样严格的权分立。就法院或法官的独立而言,英国很长时间以来也没有实行现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作为议会的部分,上院自年长期行使最高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直到年月日英国最高法院的正式成立。当然,法院的独立地位,也并非总是明文规定在宪法之中的......”。
3、“.....而仅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权归属最高法院和由议会设立的低级法院。在美国的宪法中也没有提及权分立,没有使用独立来描述或界定司法权或司法审判。但从其宪法的编纂逻辑来看,前条依次规定的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归属与行使,体现了相互独立的要义。当然司法权威并不仅仅意味着司法是国家权力而使人畏惧所获得的权威。权威应当包括两方面是权力的自上而下性决定司法权力对于社会具有支配性,但这仅是司法权威的外在司法价值及其中国特色论文原稿织或社会成员发生互动。互动中必然受到其他社会存在物的影响,直接或间接主动或被动地受到其他意志的影响。事实也是如此,即使在美国,联邦法官的产生要经过总统的提名和参议院的通过。就美国的政治实践而言,总统提名支持自己政策的大法官参议院对提名法官的否决也并非偶然。因此,法官产生之环节绝无独立,因为他们既非由选举产生......”。
4、“.....美国议会决定法官的薪酬与法院的经费,这个意义上法院也是受制于议会的。法国历史上,立法机关直警惕着法官群体拥有强大权力。同时,为了保障法官终身制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成立了最高司法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负责对法官的监督与制约。然而这个委员会并非是由法官主导的,其主席是共和国总统,司法部长是副手,除了名法官和名检察官外,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各任命人,还有名则是由最高行政法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行政法院法官,可见法官绝不是超然独权威的。综上所述,司法价值的般性是指这些价值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形式,司法公正独立与权威,是人类价值体系中的个重要子系统,其统性正是在于其形式性。即无论个国家处在什么样的历史发展阶段或者拥有什么样的文化与历史传统,公正独立与权威作为司法价值形式,都是共同的。但由于各国的现实国情文化与历史传统,尤其国家的政治传统与现实上的差异,在内容上......”。
5、“.....价值离不开人类的社会实践,甚至于它们就是实践的结果,因此司法价值在形式上具有共同性的同时,在实质内容上定具有民族性。司法价值的中国特色就是这些价值在内容和标准上具有中国自己的独特性。其特殊性取决于中国最本质的国情党的领导,以及政治法律传统与社会现实。参考文献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论吴寿彭,等译商务印书馆,美高。高素质的司法职业群体是建立司法权威不可缺少的前提。其次,中国传统的行政强权,使得人们对司法这种消极权力并不在意。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都是人们直接面对的,者在人们的心中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实践中行政强权始终真切地存在于权力与权利的紧张关系之中,为人们所直接体验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实际权威也导致人们忽视司法的重要原因。再次,如上所述,作为宪法原则,党的领导并不必然影响司法的独立与权威,但是无须讳言的是,在政治实践中......”。
6、“.....加之人们对党的政治领导与独立审判权关系的认识,使得司法在人们的心中地位很低。这显然不利于建立司法权威。最后,如前所述,权威包括外在权威和内在权威两个方面。上述不利因素是外在的,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建立起内在的司法权威。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司法本身所体现出来的正义与价值。如果司法自身具有强烈的正义品性,获得人们心中的敬畏独立司法的中国特色如前所述,不同的司法体制,司法独立有其特殊性,司法独立并非司法在法律之下特立独行。我国的宪法以审判独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司法独立的特征。在司法机构及其组成人员法官的产生上,我国法官的产生依赖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同样,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构,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而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但结构产生意义上的从属,并不必然意味着否定司法独立。任何国家的法官群体都不是个自治的封闭团体,法官的产生依赖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
7、“.....我国司法独立的另个特征是,根据宪法原则,党领导社会主义中国的切事务,因此党的领导是构成我国司法独立的另个特色。党的领导不是党的干涉,因此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因为党的领导而不能司法独立。如果种权力对于另种权力是直接的上下级指挥关系,那么我们可以说被指挥者没有独立性如果种权力对于另种权力是没有制度上的但有实际上的作为法治中的重要环节司法及其公正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因此,在根本上,司法公正的内容是由个国家在特定时空中的经济文化传统伦理实践决定的,而不存在个统的价值标准。中国如此,西方国家对司法公正也有其特殊的理解。若非如此,当今司法中的种族歧视问题时刻都在撕裂着美国人。中国司法公正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是有其自身特色的。首先,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因此我们的伦理实践必然离不开这些思想的指引......”。
8、“.....中华文化传统悠久,我们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基因渗入每个人的行为之中,在对行为起着指引作用的同时,也影响着我们对行为的价值判断再次,当前中国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秩序和社会对经济的理解和要求影响着人们对公正内容的理解最后,正如十届中全会要求的在立法上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人起着指引作用的同时,也影响着我们对行为的价值判断再次,当前中国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秩序和社会对经济的理解和要求影响着人们对公正内容的理解最后,正如十届中全会要求的在立法上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人民意志。这就意味着衡量中国法律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在于人民是否认可,这体现中国法律公正性标准的特殊性。立法如此,司法亦然,也离不开人民的评价。法律与司法的公正性标准不在于个别人法律专家之手,更不在外国,而在于人民的认可......”。
9、“.....因此,当今中国的司法公正,只能是在形式上与般性的司法公正保持致,这种形式的致也仅仅体现为这样个脱离内容的教条司法要公正,司法要实现法律的正义。具体到正义的内容和公正的标准,则完全是当代中国式的。当然当我们说司法公正的标准与内容是中国式的,并不是对标准和内容的逃避。如同所有讨论价值内,美亨利亚伯拉罕司法的过程泮伟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法皮埃尔特鲁仕法国司法制度丁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英,英哈特实证主义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古罗马査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德哈贝马斯沟通行为理论的探讨与补遗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公正司法的中国特色虽然,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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