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条规定,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提起诉讼的,需主张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阻止其转执行证明责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现行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其承继于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条,这制度在我国已实施了十几年。基于这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釋中用两个法条对其作了进步的规定,其中第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诉讼,均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处用了举证证明责任,应理解为案外人既应承担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的证据这种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应承担最终无法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败诉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2、“.....形成隐名和显名权利人,给第人以误导,也给经济交易带来定的风险。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进行虚假登记的理由按照其是否合法来区分,可以分为相对有效型和无效型两种。相对有效型是指实际权利人委托登记权利人代为购买或投资非限制性标的物,其行为合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拘束力,但却不得对抗善意第人无效型是指实际权利人由于不具备购买或投资标的物的特定身份,因此委托具备合格主体资格的登记权利人为其购买或投资,这种行为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或些地方政策,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也当然不具有对抗第人的效力。因此,对于虚假登记类型中的实际权利人,无论是相对有效型还是无效型的情形,原则上都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及其证明论文原稿行异议制度的目的在于,在执行程序中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在已证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确实享有定民事权益的前提下......”。
3、“.....如所有权,那么就应当停止对该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如果案外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相比并不占优势,或者双方处于同等保护地位,或者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并不影响案外人权益的实现,或者案外人的民事权益地位次于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地位,那么,就未能达到足以排除这标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将会被驳回。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类型化„‟,以期达到统司法评判标准,并为当事人提供较为确定可操作性,些地方高等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文件也仅能作为参考。实践中,应对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进行类型化,对所有权租赁权用益物权等般权益和所有权保留例外情况下的债权等特殊权益的证明,原则上由案外人承担足以排除证明责任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应在继续执行的同时,赋予该第人就与被执行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救济权利......”。
4、“.....其承继于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条,这制度在我国已实施了十几年。基于这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民事诉讼法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很多地方高等法院就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出台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对可能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了分类。如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条规定,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提起诉讼的,需主张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阻止其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具体包括所有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权用益物权,但执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租赁权,但执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股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实体权利。另外,案外人有多个异议事由的,应当并主张......”。
5、“.....案外人这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买方的期待权,的数额设计应该是充分考虑了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真实意愿和履约能力,这个数额标准并不定要用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应当依据买卖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本身的约定行业习惯等综合评判。如果法官认为对于此标的物的买卖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买方有继续履约的能力,那么就可以支持作为案外人的买方停止强制执行的诉求,同时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后产生的利益由申请执行人享受。另种情形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作为被执行人,由于其直接占有和使用该标的物的外观被推定为是该标的物的权利人,因而该标的物被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此时作为该标的物真正的所有权人卖方,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纠纷带来挑战,基于案外人作为居住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也将带来居住权人权益与申请执行人权益之间的较量......”。
6、“.....实践中大部分情形是买方分期支付价款,卖方尽管已经交付了标的物,但仍保留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全部支付价款,所有权才真正转移。之所以将所有权保留作为种特定情形来分析,是因为它的表象是买方占有并使用标的物,实际上却不享有所有权,待完成所有的合同义务后才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在这种类型中,如果被执行人是卖方,也就是该标的物现阶段的所有权人,由于其所有权基于买卖合同被设定了负担,即旦还应特定为案外人对特定的执行标的享有相应的权益。般债权之所以不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其中个原因就是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般债权并不能达到特定到被执行人项财产的效力,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相比,案外人的该项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而在安徽高院裁定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对友公司享有的债权,当友公司否认该债权的存在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时......”。
7、“.....即双方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友公司是否应当向被执行人支付确定数额的租金。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是否没有资格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这问题的解答可以用倒推法来分析友公司之所以提起案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权利主体的界定对于债权是否可以作为排除强制执行的事由这问题,有些文章借助安徽高院裁定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皖民终字第号来说明般债权不可以作为排除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来证明,笔者认为,这是对案件中权利类型的误读。本案中的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对友公司享有租金给付请求权,于是在债权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租金。友公司作为案外人,认为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被执行人并不负有债务......”。
8、“.....目前,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中增加了居住权。由于居住权的设立可以基于合同或遗嘱,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有限或永久,居住权的对价可以有偿或无偿,这些规定的复杂性将随着居住权的落实和实际操作给司法机关解决因居住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带来挑战,基于案外人作为居住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也将带来居住权人权益与申请执行人权益之间的较量。所有权保留及其证明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完成,实践中大部分情形是买方分期支付价款,卖方尽管已经交付了标的物,但仍保留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全部支付价款,所有权才真正转移。之所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及其证明论文原稿方履行了其他的合同义务,卖方将负有转移所有权的义务,此时如果该标的物被强制执行,将必然影响到买方的权益......”。
9、“.....该诉讼的法理依据在于买方对该标的物所享有的期待权。当然,买方的这种期待权在实践中应被予以量化,即买方支付了多少对价就可以被法院支持其排除标的物被执行的异议请求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及其证明论文原稿。的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和条,这两条规定的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对其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作为第人的债务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对此执行通知提出异议,旦提出异议,法院就停止执行而不应进行实体审查,所以在本案中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只能提出异议,但却没有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应该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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