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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追偿权利及法律规制(论文原稿) 浅析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追偿权利及法律规制(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2-08-20 20:31:10

《浅析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追偿权利及法律规制(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因此,提单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结合海商法民诉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的相关规定综合进行,同时,基于提单的合同性质,还要参考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适用原则。出指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若托运人指示或指示不当,由此引起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由承运人承担显失公平,如果由托运人承担,则托运人会面临不论是否发出指示都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困境。如果规定托运人免责,那又有什么能约束托运人发出正确指示第,承运人储存或出售货物前必须通知控制方等人,然浅析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追偿权利及法律规制论文原稿处理货物,不至于因继续保管货物而承担额外的风险和费用。为此,草案第款及第条提出了套机制如果持单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没有要求承运人交货,承运人应相应地通知控制方,或者......”

2、“.....则通知托运人。控制方或托运人应就货物的交付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承运人按其指示处理货物后,算。考虑到追偿人自收到受理对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十日内,般情况法院是不可能审结案件的,也就是说,追偿人在法院未判决确定他是否要负责的情况下,如果案件十日未有审结,他必须为避免时效超过而提起追偿之诉。而追偿之诉的审理又必须以前个案件的审结为基础,所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偿案件再向对方当事人追偿时很可能年的时效期间已过,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货物赔偿责任的权利,所以规定了十日的追偿时效期间。对于此条规定,理解上有诸多的歧义。笔者认为十日的诉讼时效的立法意图是保护因超过正常的诉讼时效而给予追偿人的特殊的保护。因此......”

3、“.....承运人在赔偿了提单持有人的损失后,依法享有向第人追偿的权利。此类追偿可分为种情况,是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是承运人向其代理或仓储保管人的追偿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向实际提货人或为无单放货提供担保或保函的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以上第第种情况下的追偿,诉讼的比例此可见,承运人可以通过有效的保函而获得补偿。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制无单放货旦引发纠纷,往往给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无单放货,就需要法律对货物交付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通过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两种途径来建立无单放货的预防机制。无单放货纠纷近年来在海事法院收审案定时效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收到受理对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那么......”

4、“.....还是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计算。考虑到追偿人自收到受理对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十日内,般情况法院是不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收到受理对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对于此规定,般解释为因第条第款还规定对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年,当承运人赔付提单持有人后,再向对方当事人追偿时很可能年的时效期间已过,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承运人和实际承运或出售货物的权利,其依然无法解除凭单交货的义务。由此可见,草案提供的机制存在诸多问题,还不能防范无单放货。当然,尽管草案关于货物交付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但是其与从前任何个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相比,无疑是具有革命性的......”

5、“.....承运人在赔偿了提单持有人的损失后,依法享有向第浅析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追偿权利及法律规制论文原稿件中,直占据着很高的比例,无单放货行为也因此成为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理论界,关于无单放货的性质存在种学说侵权说违约说竞合说及无统定性说。而无单放货中最重要的是对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利益的保护,笔者着重从承运人追偿权利及无单放货法律规制来论述。浅析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追偿权利及法律规制论文原稿。审案件中,直占据着很高的比例,无单放货行为也因此成为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理论界,关于无单放货的性质存在种学说侵权说违约说竞合说及无统定性说。而无单放货中最重要的是对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利益的保护,笔者着重从承运人追偿权利及无单放货法律规制来论述。浅析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追偿权利及法律规制论文原稿。在通知控制方等人后......”

6、“.....但是,该机制的可操作性却有待商榷。第,在承运人经合理努力后不能确定或找到控制方时,则通知托运人的做法毫无依据。第,托运人应就货物的交付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规定使托运人成为发出指示的义务人,其不发出指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若托运人指示或指示不能审结案件的,也就是说,追偿人在法院未判决确定他是否要负责的情况下,如果案件十日未有审结,他必须为避免时效超过而提起追偿之诉。而追偿之诉的审理又必须以前个案件的审结为基础,所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偿案件必须中止诉讼。所以,应以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计算比较符合实际。无单放货纠纷近年来在海事法院收之间相互追偿货物赔偿责任的权利,所以规定了十日的追偿时效期间。对于此条规定,理解上有诸多的歧义......”

7、“.....因此,若追偿人按其与被追偿对象的法律关系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时,不应受到十日诉讼时效的限制。对十日时效起算的理解,法律规人追偿的权利。此类追偿可分为种情况,是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是承运人向其代理或仓储保管人的追偿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向实际提货人或为无单放货提供担保或保函的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以上第第种情况下的追偿,诉讼的比例较低,而第种情况所导致诉讼的比例较高。我国海商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被认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人提当,由此引起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由承运人承担显失公平,如果由托运人承担,则托运人会面临不论是否发出指示都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困境。如果规定托运人免责,那又有什么能约束托运人发出正确指示第,承运人储存或出售货物前必须通知控制方等人,然而,提单往往经多次转手......”

8、“.....承运人应相应地通知控制方,或者,如果在做出合理努力后不能确定或找到控制方时,则通知托运人。控制方或托运人应就货物的交付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承运人按其指示处理货物后,就不再有义务依运输合同向持单人交货。如果控制方等人不发出指示我国海商法海关法就提单运输的货物交付做了相关规定,但存在不少漏洞与冲突,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需要结合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对其进行针对性的修订与完善。结语无单放货问题在国际贸易和海上货运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海事法院对无单放货案件的判决不,有以侵权纠纷定性的,也有以违约行为处理的而,提单往往经多次转手......”

9、“.....其依然无法解除凭单交货的义务。浅析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追偿权利及法律规制论文原稿。我国于年月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不再有义务依运输合同向持单人交货。如果控制方等人不发出指示,在通知控制方等人后,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储存或出售。但是,该机制的可操作性却有待商榷。第,在承运人经合理努力后不能确定或找到控制方时,则通知托运人的做法毫无依据。第,托运人应就货物的交付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规定使托运人成为发出指示的义务人,其不发须中止诉讼。所以,应以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计算比较符合实际。由此可见,草案提供的机制存在诸多问题,还不能防范无单放货。当然,尽管草案关于货物交付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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