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待商品房建成后,再由预售方按期将符合要求的商品房交付预购方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简单说就是把尚未建成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的种销售方式。其作用主要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通过收取预购方的预付款,及时筹集到大量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开发中去,同时也可以使预购方取得商品房的期待权提前受益,有利于加速商品房的流转,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近年来商品房的买卖大多采用预售的方式。但是由于预售商品房与现房买卖不同,双情事变更主要是因社会经济情事的剧变造成合同有的无法履行,有的虽可履行,但结果显失公平不可抗力则以灾难性事件的形态造成预售合同的无法履行。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完全免责。迟延履行的,也可以免其迟延履行之民事责任而因情事变更不能履行,则实行损失双方共担或补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不可抗力可以是引起情事变更的原因......”。
2、“.....但情事变更不可能引起不可抗力,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和互为性。正确分清情事变更与免责条款的界限情事变更与免责条款都会导致当事人免于继续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但是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免责条款既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又可以通过设立免责条款来限制其未来承担责任。如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在施工中遇到重大技术难题不能解决而影响工程进度时,可以不按违约处理。而情事变更主要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所设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精神。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年月日,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将由于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这句删除了。因此,鉴于我国这立法不足,在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实践和理论成果,在合同法中正式确立情事变更原则,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3、“.....除国家规定微利房解困房等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也应当予以保护。方以政府调整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价格的,可予以支持。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提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照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豒这纪要虽不是司法解释,却可以视为法院审判实践中形成的裁判上固定见解刍议情事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理解及适用论文原稿遇到重大技术难题不能解决而影响工程进度时,可以不按违约处理。而情事变更主要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所设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出现了合同所规定的情况,就可以免除责任......”。
4、“.....当事人要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能否得到支持,必须经过法院对事实进行审查后做出判定。免责条款的适用,不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可以预见,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发生,即可适用免责条款。而情事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在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件中,开发商或者销售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契约或补充契约中多规定了在发生情事变更情形时开发商或者销售商可以免于承担预期交房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迄今尚无关于如何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因此而引起的商品房预售纠纷,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以解决法律不足而以特别法提出了情事变更原则,主要解决因通货膨胀导致马克贬值显失公平的问题。豍自此,世界各国相继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
5、“.....由此,情事变更原则成了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合同纠纷的个重要原则。正确分清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界限由于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均要求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情形发生时才可适用该原则。故者常发生重合,难以区分。但两者仍有不同之处。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情事变更原则仅是合同履行中的项原则,仅是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后果不同。情事变更般由重大社会事件引起的,如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改变。如年国家下转第页上接第页针对房地产发展失控,房地产市场混乱等诸多问题,制定了系列法律和政策,加强了对房地产业的管理。整顿金融秩序,中央银行紧缩银根,对信贷投资实行宏观调控,使相当部分正在开发此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通过变更合同使双方的对价关系趋于对等后,并判决延期交付商品房,延期的长短既要考虑卖房方的能力......”。
6、“.....刍议情事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理解及适用论文原稿。摘要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项重要原则,我国合同法虽最终未确立这原则,但情事变更在经济生活中却难免发生,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纠纷中经常发生。因此,对这原则的研究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情事变更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售已成为加快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解决资金匮乏的个重要途径。而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不少是因情事变更导致显示公平而发生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预售方和预购方达成的,由预售方以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作为标的物卖给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预付部分或全部房款,待商品房建成后,再由预售方按期将符合要求的以上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不可,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应该从严掌握......”。
7、“.....我国合同法并未将情事变更原则列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尚不能适用该原则。在此作为学术探讨,以期望获得将来在法律上的认可。情事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适用的法律后果研究情事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显失公平的现象,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从其效力的角度来看,情事变更原则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般应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关内容,继续合同的履行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是平衡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当事人公平竞争,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稳定性和适应性的法律手段。在审判实践中以情事变更处理预售商品房纠纷,如果通过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关内容能够排除不公平的结果,原则上则应在新的条件下,仅就合同中相应的条款予以变更,使之趋于对等,仍然维持原合同的存在,继续合同的履行,以种风险应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有内容......”。
8、“.....如果风险超出了正常的范围,以至于按照般从事商品房经营者的预见能力来判断,属于无法预见时,则商业风险的性质就转为情事变更了。情事变更般是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变化,或政府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而商业风险在市场经营的任何环节均存在,有整个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或其他经营者的原因或经营者自身等原因都可能带来商业风险。作为经营者应当考虑或预测到的。商业风险的发生取决于开发商是否遵循价值规律,是否了解市场行情市场信息等,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并能通过当事人的积极行动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不会必然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结果。而情事变更是不能预料的,于当事人意志之外的经济事情引起的,是当事人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它造成合同基础的丧失和预期目的的根本变化,从而导致履行不能的结果。正如英国法官西蒙所言项尚待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系列完全预料不到的情况变化......”。
9、“.....豘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即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情事变更情形,但由于当事人不知道,而履行了合同,事后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主张适用情事变更的权利。情事变更原则的设立目的,就是因为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时的情事发生了重大改变,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虽履行,会给当事人产生显然不公的影响。这种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不可能不知道,而且也没有理由不知道。现当事人已经履行,说明虽情事发生变更,但不影响其合同的履行,至少影响不大,可以履行。而且没有及时主张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不能让别人为他的过失承担责任。因此,上两种情况下,都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的发生使原合同的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实质性要件。情事变更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情事变更的构成,是对于契约严守原则的突破,自然应当要求相应后果的严重程度,即维持原有合同效力在效果上的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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