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产生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内求偿权与对外赔偿责任之间难以平衡实质相似的货物运段无法确定的损失又称非定域性损害逐渐发生的损失和迟延交付等情况则无法适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类型及责任限制论文原稿。纯统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并且全程运输采用单的责任制度。纯统责任制似张白纸,仅与完全独立的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类型及责任限制论文原稿了多式联运法律与单运输方式法律的冲突,但存在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因为网状责任制倾向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货方无法预见货损索赔最终将适用何种责任制度,从而对货方造成很大的风险分摊的不确定性。例如......”。
2、“.....当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就运输全程负责,至于其所负的责任及赔偿方法,则视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能否确定而言。换言之,若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可以确定,即发生定域性损害,则适用支配该运输区段的国际公约或人的责任制类型及责任限制论文原稿。修正的网状责任制是在纯网状责任制原有形态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包含所有条款,即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形式,针对发生非定域性损害或出现责任间隙时对纯网状责任制起修订作用的条款......”。
3、“.....各种运输方式的法律逐渐统是种趋势。如果运输法律实现统,多式联运的法律框架也就水到渠成。但是,多式联运法律的统有其前提,必须建立在各种运输方式的法船公司是航运市场的主导,货主即使对单责任制不满,也很难摆脱这责任制。随着贸易市场航运市场的变化,货主地位不断上升,这责任制逐渐被淘汰。摘要由于多式联运是以多式联运合同为根据的独立的运输形态,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以多式联运合同为基础的多式联运合同为根据的独立的运输形态,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以多式联运合同为基础的多式联运法律关系......”。
4、“.....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履行多式联运债务,必然与不同运输阶段承运人发生以单式运输合同为基础的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从运输法律的发展来看,各种运输方式的法律逐渐统是种趋势。如果运输法律实现统,多式联运的法律框架也就水到渠成。但是,多式联运法律的统有其前提,必须建立在各种运输方式的法律制度致的基础上,需要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目前各种运输法则无法适用。修正的网状责任制是在纯网状责任制原有形态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包含所有条款,即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形式,针对发生非定域性损害或出现责任间隙时对纯网状责任制起修订作用的条款,以克服纯网状责任制的不足......”。
5、“.....而多式联运又是由系列不同单式运输模式运输阶段所组成,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履行多式联运债务,必然与不同运输阶段承运人发生以单式运输合同为基础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构成了以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法律关系为核心的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网络。生货损货差,则适用区段法规。这种责任制实际上是单运输方式的简单组合,并没有真正发挥多式联运的优越性。它不能在根本上保证货主的利益,旦货物无法确定货损货差发生区段的责任方时,则意味着将失去应得到的赔偿利益。由于当时在多式联运中承担主要运输区段的。因为网状责任制倾向于多式联运经营人......”。
6、“.....从而对货方造成很大的风险分摊的不确定性。例如,支配不同运输模式的单式运输公约均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当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居间于两种运输模式所进行的运输区段之间的运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构成了以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法律关系为核心的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网络。上世纪年代中期至年代中期,单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普遍采用的责任制形式,即使货物是由多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全程运输,但各承运人仅对自己运输区段承担责任。旦货物律中责任制度的差异不可回避。任何形式上而非实质意义上的统,结果只能是将运输风险的不可预见性从货方转移给多式联运经营人......”。
7、“.....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类型及责任限制论文原稿。摘要由于多式联运是以会的联运单证统规则首先提出这种责任制。这种责任制在定程度上弥补了纯网状责任制的缺陷,但其原则上并没有增加任何可预见性,并且不可能解决纯网状责任制体制中所存在的迟延交付逐渐发生的损害等问题。关键词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网状责任制统责任制中图分类区段时,则因无强制适用的国际公约而产生责任间隙现象,即该责任制度的适用将产生法律上的真空。并且由于纯网状责任制是以发生定域性损害为前提的......”。
8、“.....在年国际统私法协会多式联运公约草案中,曾经采用过这制度。这种制度的最大优点是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了多式联运法律与单运输方式法律的冲突,但存在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合同的赔偿责任差异等问题,这些是在网状责任制下不可能产生的问题其次,纯统责任制还会造成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或法律与单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或法律之间的冲突。依纯网状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合同相关......”。
9、“.....应该说,纯统责任制为货方提供了最大的风险分摊的预见性,很好地解决了不可归因损失以及网状责任制下可能出现的责任间隙问题。但是,在目前,纯统责任制存在无法回避的问题。首先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居间于两种运输模式所进行的运输区段之间的运输区段时,则因无强制适用的国际公约而产生责任间隙现象,即该责任制度的适用将产生法律上的真空。并且由于纯网状责任制是以发生定域性损害为前提的,该制度对于发生国内法若货物毁损灭失的区段无法确定,即发生非定域性损害,则适用当事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所约定的特定规则或替补性的有关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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