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和公正地处理个案土地。按照该条规定,些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外资企业进行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原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也不排除申请使用国家征收的土地的可能。这明显属于经营性或者说是种追求经济利益的土地利用方式,而各地政府在高额的眼前利益的驱使下,般会满足这些单位的要求。如果是这样,就与我国宪法中的规定相违背,也与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目的背道而驰。豐法律中出现这种矛盾之处是因为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区分开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以至于土地征收与建设用地笼统的被规法中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细化的界定,对于发挥行政法职能,控制行政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众所周知,公共利益条款在各国的宪法中般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当这理念通过立法进入到各行政法律中时,这也就成为行政机关限制公民权的项合法理由......”。
2、“.....而当公共利益被较为详细的规定出来时,行政机关不能够随意地对法规进行变通,只能在定范围内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论行政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论文原稿然而,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导致行政法律法规与宪法规定出现矛盾,而给了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行政纠纷的产生。为了解决这矛盾,我们应总结各国的经验,在立法和实践中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将会在行政实践中产生重大影响。论行政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论文原稿。行政法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对行政实践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的些行政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以公共利益为限制的条款。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这些特性的形成取决于客体主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客体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是客观的,是不以意志为转移的,主体是利益的承受者,具有价值认知能力......”。
3、“.....同客观存在利益客体表现在不同人们的头脑中的形式是不样的。此外,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不会是成不变的,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受到当时社会客观事实的影响。些社会环境的变化会使些主体的利益不再成为利益,或者原来不是利益的客体反映成为主体的利益。由此可见,利益是客观存在并为利益主体所感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是客观的,是不以意志为转移的,主体是利益的承受者,具有价值认知能力。由于认知能力的不同,同客观存在利益客体表现在不同人们的头脑中的形式是不样的。此外,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不会是成不变的,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受到当时社会客观事实的影响。些社会环境的变化会使些主体的利益不再成为利益,或者原来不是利益的客体反映成为主体的利益。由此可见,利益是客观存在并为利益主体所感受和认可的,这种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并存,导致了利益存在的不确定摘要在些行政行为中,公共利益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4、“.....不仅因为公共利益是这些行为的目的所在,更重要的,公共利益是种价值判断的工具,直接关系到这些行为实施的意义。然而,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导致行政法律法规与宪法规定出现矛盾,而给了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行政纠纷的产生。为了解决这矛盾,我们应总结各国的经验,在立法和实践中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将会在行政实践中产生重大影响。同的基础法律教育和法律训练,不少人只知机械地适用法律,在遇到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或类似公共利益类不确定用语时,就不知如何应对,甚至筹莫展。如果我国法律不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的话,些人在遇到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公共利益类不确定用语时,不是运用法治理念,将不确定法律用语与相应法律的原则结合,灵活和公正地处理个案,而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通过歪曲相应不确定用语的实质,以达到为自己的私人目的......”。
5、“.....导致了系列行政制度处于个无序的状态。以土地征收制度为例,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中存在着与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矛盾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该条第款同时规定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该条规定,些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外资企业进行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原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也不排除申请使用国家征收的土地的可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6、“.....对于发挥行政法职能,控制行政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众所周知,公共利益条款在各国的宪法中般是对公规定了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的条件和原则只有在公共利益必需时,才能征收个人财产为公用征收必须有补偿,但要在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平衡。此外,第条在规定私有土地权中,也有涉及。从上述法例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表述都没有个明确的界限,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那么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它自身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公共利益,英文为,从字面上去理解,不难看出公共利益不确定性所在论行政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论文原稿为代价的,而牺牲的这些利益正是我们所说的真正的公共利益。结语我们正在建立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而个法治社会,是社会各方利益通过法律的途径达到动态平衡的社会。出于行政法的发展和保护公民私权利的需要,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
7、“.....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当务之急,应由全国人大对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过程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以避免假借公共利益而绕道实现商业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因此,在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对于消除如土地征收之类的行政行为的弊端,弥补其缺陷,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之,公共利益的界定是由立法者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的,但它要真正发挥作用是需要行政机关的实践来实现的。行政机关的行为首先应具有合法性,在合法的基础上,基于各种合理性,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作出各种不同的决定。而我国现在离建成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还有相当段距离。我国的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素质还不是很高,他们并非全部受到之急,应由全国人大对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过程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以避免假借公共利益而绕道实现商业或个人利益......”。
8、“.....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豍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个法条中所包含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法学中向非常重要的概念,不只是在我国,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有所明显属于经营性或者说是种追求经济利益的土地利用方式,而各地政府在高额的眼前利益的驱使下,般会满足这些单位的要求。如果是这样,就与我国宪法中的规定相违背,也与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目的背道而驰。豐法律中出现这种矛盾之处是因为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区分开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以至于土地征收与建设用地笼统的被规定在块,这也是我国特殊国情所决定的。要解决这种矛盾,就要从根本上区分公益性与经营性,将土地征收限定在公益性目的之内,这种限定其实也就是对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9、“.....这也就成为行政机关限制公民权的项合法理由,这似乎成了行政机关作出些不符合法律意愿行为因为他们所为的行为外表上像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挡箭牌。而当公共利益被较为详细的规定出来时,行政机关不能够随意地对法规进行变通,只能在定范围内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因此可以这么说,对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权的控制,是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这是其现实意义之。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缺乏对公表现在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豎。受益对象对应的概念中的公共,利益内容则对应利益。论行政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论文原稿。行政法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对行政实践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的些行政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以公共利益为限制的条款。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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