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次,主张同种行为加重是行为加重犯的主要形式为之外还实施了其他行为,而由法律规定相应加重刑予以责难的犯罪形态。并且,学者将加重行为分为两类第类是,超出基本犯罪行为性质的更为严重的行为,指加重行为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基本行为程度情节的增加,但实际上是行为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从本行为加重犯的概念及其立法体现论文原稿博士认为,行为加重犯是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罪的过程中,实施了比基本罪行为的性质更为严重或者除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之外还实施了其他行为,而法律规定相应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2、“.....于是将加重行为本罪的过程中,实施了比基本罪行为的性质更为严重或者除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之外还实施了其他行为,而法律规定相应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行为加重犯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加重构成要件是行为,于是将加重行为分为类是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的增加是同相应加重刑予以责难的犯罪形态。并且,学者将加重行为分为两类第类是,超出基本犯罪行为性质的更为严重的行为,指加重行为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基本行为程度情节的增加,但实际上是行为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从本质上看已经不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中的行最后,他行为加重的问题。加重行为是他行为......”。
3、“.....卢宇蓉老师认为,他行为加重,其实质是异种数罪,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罪的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符合他罪犯罪构成的行为,然后由立法者作为拟制的罪处断,包括质特征另方面,多次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多次同性质的行为,即在同目的支配下的多个相同的行为,每个行为都可以独立成罪,其实这是同种数罪的问题,应认定为连续犯。而行为加重犯,在犯罪过种中至少出现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刑法将其中个行为规定为基,可以以基本刑幅度为基础从重,也可以以加重刑幅度为基础从重而行为加重犯的加重,是针对加重因素的出现,另设个罪刑单位......”。
4、“.....所以,从重与行为加重犯的加重意义并不对应。鉴于此,我国刑事立法中,符合行。行为加重犯加重处罚的立法模式。刑法理论中,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相对应,是在法定刑幅度以刑之轻重而得出宣告刑。加重处罚,是指对已经构成的犯罪,因其具有种特定之原因,依法加重其刑。行为加重犯,顾名思义,它因为行为加重因素的出现,而为,也可以是轻行为。因此,所谓行为加重犯,就是指行为人在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并成立犯罪后,又实施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他行为,但该行为的存在并未改变整个犯罪的性质,并且法律将该行为选择责难并相应地提升了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5、“.....与基本犯罪的其他要素起构成基本罪,将另个行为规定为加重因素,且该加重行为是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然后在基本犯罪的基础上规定新的较重的法定刑。行为加重犯的概念及其立法体现论文原稿。京知识产权出版社年版第页。其次,主张同种行为加重是行为加重犯的主要形式之的说法也存在定的不合理性。方面,将多次行为作为行为加重犯,实际上是以行为的次数或对象的多少来作为加重因素考虑的,这完全不符合以行为作为加重因素的行为加重犯的的区别所在。虽然不能独立成罪......”。
6、“.....只有基本犯罪与他行为直接结合,才符合行为加重犯的构成体系。他行为仍具有危险性,即社会危害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方面,与基本犯罪行为相比较,他行为的加重犯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条刑法第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条第款规定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注释卢宇蓉加重构成犯罪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楼伯坤行为加重犯研究北现在刑罚责难上的种刑的加重,法定刑裁量幅度的设定高于基本犯罪的基本刑幅度。我们认为,从重处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加重犯的刑罚模式。因为......”。
7、“.....而法定刑既可以是基本犯罪的法定刑,也可以是加重犯的法定刑,也就是说行为加重犯的立法体现有学者认为,行为加重犯的立法模式以处罚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行为加重犯的从重处罚的立法模式。例如,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程度明显增加,行为性质更为严重,也就是说是种重行为另方面,基本犯罪与加重行为相结合,成立行为加重犯,从整体上而言,成立的行为加重犯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势必与基本犯罪更严重。那么......”。
8、“.....且该加重行为是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然后在基本犯罪的基础上规定新的较重的法定刑。他行为是独立于基本构成要件之外的行为,但不能作为其他独立的构成犯罪要件的要素,即他行为不能独立成罪,这也是与牵连犯转化犯等犯罪形之的说法也存在定的不合理性。方面,将多次行为作为行为加重犯,实际上是以行为的次数或对象的多少来作为加重因素考虑的,这完全不符合以行为作为加重因素的行为加重犯的本质特征另方面,多次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多次同性质的行为,即在同目的支配质上看已经不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中的行为的情形......”。
9、“.....基本犯罪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指的是他行为它不包括前类形似实不同的行为。最后,他行为加重的问题。加重行为是他行为,但是此他行为与学者笔下的他行为并非同概念。卢宇蓉老师认为,他行为类是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的增加是同种行为加重是他行为加重。行为加重犯的概念及其立法体现论文原稿。楼伯坤副教授指出,行为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实施了超出基本犯罪行为性质的更为严重的行为,或者除实施了基本犯罪行行为加重是他行为加重。行为加重犯的概念及其立法体现论文原稿。首先,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的增加不符合行为加重犯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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