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的法律性质是由者之间的保证合同确定的,因此诉讼标的不同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不是同类型的合同,因此两份合同产生的诉讼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性质也不属同种类。由于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均对主债务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因此,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人,而是互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人,既可以并参加诉讼,也可以分别先后起诉。也有人指出,债权人分别起诉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时,前诉与后诉的案件事实不同。连带保证人提供的担保是合法有效的且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或其他连带债权人与连带保证人之间,依据担保法第条成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保证合同,既可能作为主债务合同文本的部分,也可能是债权人与保证人所单独签署的份保证协议。但无论存在形式如何,债权人均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根据保证协议的约定,依据担保法第条,选择向部分或所有连带保证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保证具有独立性,虽然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人之间形成主从关系,依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在成立上范围与强度上移转上变更与消灭上......”。
2、“.....而是独立于主债务的单独债务。因此,债权人对每名连带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对每名连带保证人提出个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该法规虽然并无直接使用逐次先后等表示时间顺序的词语,明确允许债权人分别单独起诉连带债务人,但法规文本自身也未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债务人之间存在单向的连带关系和求偿权,是连带债务的法定类型之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对等的给付义务,因此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在保证中不发生义务履行的顺序问题。我国民通意见首先确立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可以成立连带关系。将我国担保法第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与上述其他大陆法地区民事实体法对连带债务的规约的事实与保证人之间的诉讼则基于保证合同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约定。主债务合同通常是借款与货物买卖合同,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具体有不履行延迟履行给付义务以及瑕疵履行连带责任中的保证人既可能共同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能分别先后为主债务合同提供保证,保证期间的起始点可能各不相同......”。
3、“.....债权人在先诉中得到部分清偿,又从后诉中得到部分清偿,亦或者两次诉讼均没有得到全部清偿。因此,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案件事实存在区别。总结民事审判活动,既是审判人员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也是解释法律活动。法律规定的文字为重复起诉,既没有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的依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规范性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意见中确立的重复起诉审查标准,我们认为以金钱债务为标的物的典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先后分别起诉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该法规虽然并无直接使用逐次先后等表示时间顺序的词语,明确允许债权人分别单独起诉连带债务人,但法规文本自身也未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债务人之间存在单向担保法第条成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保证合同,既可能作为主债务合同文本的部分,也可能是债权人与保证人所单独签署的份保证协议。但无论存在形式如何,债权人均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根据保证协议的约定,依据担保法第条,选择向部分或所有连带保证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保证具有独立性,虽然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人之间形成主从关系......”。
4、“.....在成立上范围与强度上移转上变更与消灭上,具有从属性但是保证债务并不是主债务的部分,而是独立于主债务的单独债务。因此,债权人对每名连带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对每名连带保证人提出个以履行保证责任清偿全部债务为与保证人之间,基于不同的原因事实产生债务关系。债权人先依据保证合同将连带保证人诉至法院胜诉后,又依据借款合同将债务人诉至法院,虽然两个诉中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也不同,但案件事实相同,同样违反事不再理原则。浅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的事不再理问题论文原稿。肯定说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诉讼标的的法律性质由借款合同确定的,而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的法律性质是由者之间的保证合同确定的,因此诉讼标的不同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不是同类型的合同,因此两份合同产生的诉讼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性质也不属同种类浅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的事不再理问题论文原稿此,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债权的客体为给付。这种请求权的来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依据民事实体法产生的给付法律关系......”。
5、“.....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付之债中,给付行为是债的标的,它客观上表现为债之标的物的移转。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债的标的为买方应支付的货款与卖方应交付的货物在借贷合同中,债务人的债的标的是作为贷款人应偿还的本金与利息。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是从属合同,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立的,它与主债权是个整体。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必然无效。因此,连带保证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围再理原则,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司法执行便利的角度来看,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债权人就同笔债务先后分别起诉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并都获得胜诉判决,方面就个债务关系产生了多起诉讼,加剧了讼累另方面,两份生效判决中被告均对同样金额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可能导致重复执行。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基于不同的原因事实产生债务关系。债权人先依据保证合同将连带保证人诉至法院胜诉后,又依据借款合同将债务人诉至法院,虽然两个诉中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也不同,但案件事实相同,同样违反事不再理原则......”。
6、“.....将本质上属于债权的款项确认为普通杭州支行。同时,罗与寿签订年企业存款协议书,约定贴息比例以及不承诺,即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其间,罗与寿等人与酒鬼酒供销公司商定以活期存款方式将亿元资金存到指定银行,同时再加付定活存款年利息差万元。年月日至日,寿等人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分次采用电汇加急方式,以支付材料款的名义,将酒鬼酒供销公司亿元存款转入寿的账户。年月日,酒鬼酒公司向湖南警方报案。月日,酒鬼酒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宣布白酒上市公司上半年手中的货币资金可供个市级工行放贷年,这也无怪乎众多银行都将白酒企业作为超级大户对待,使出浑身解数吸引白酒企业的存款。白酒企业固然有巨额的货币资金,但近两年白酒行业接连发生银行存款失踪案,且丢失的巨款多为异地存款。为何白酒企业愿意将巨额资金存放银行为何白酒行业的货币资金容易丢失以上两个问题会对酒类行业银行存款的信息披露产生什么影响本文主要针对第个问题展开讨论,同时涉及前两个问题的简要分析。酒鬼酒公司事件回顾从丢钱事件看酒鬼公司银行存款信息披露问题论文原稿来看,酒鬼酒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对银行存款的确认方面......”。
7、“.....违背了会计信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产生此问题的原因是酒类企业高额的闲臵货币资金,其收益较低,企业希望通过各种途径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获得较高的回报。其次对银行存款相关重大事项披露方面,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事实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违背了会计信息及时性的原则。产生此问题的原因是年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部分规范本成本基于缺陷信息披露的实证证据经济问题,。从丢钱事件看酒鬼公司银行存款信息披露问题论文原稿。根据年开始实行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均应在每年年末提供财务报告的同时,在对本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披露企业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并在报告中披露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方案。披露的目的是为了让信息使用者知晓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示其可能对未来经营活动带来的相关风险,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然而酒界限。同时,对于已经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监管部门应该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控建设,规范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类型缺陷的内容与性质以及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公司内控披露水平。企业层面......”。
8、“.....应该积极拓宽资金使用的渠道和途径,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闲臵资金的收益率。关于内部控制建设和信息披露的问题,企业应结合实际,加深对内部控制的认识,科学合理地确定内控评价范围,高质。定期存款是在定存期内不会随意支取的资金,在实务中,根据存期灵活性分为两种,即普通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前者常见于普通年年等定期存款,其利息按照定期存款利率来计算后者常见于天通知存款等,以天通知存款为例,即存期为日,日以后可以选择继续存下个日,或者取出自用,其存款利率高于活期律性质由借款合同确定的,而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的法律性质是由者之间的保证合同确定的,因此诉讼标的不同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不是同类型的合同,因此两份合同产生的诉讼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性质也不属同种类。由于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均对主债务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因此,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人,而是互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人,既可以并参加诉讼,也可以分别先后起诉。也有人指出,债权人分别起诉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时,前诉与后诉的案件事实不同......”。
9、“.....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或其他连带债权人与连带保证人之间,依据担保法第条成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保证合同,既可能作为主债务合同文本的部分,也可能是债权人与保证人所单独签署的份保证协议。但无论存在形式如何,债权人均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根据保证协议的约定,依据担保法第条,选择向部分或所有连带保证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保证具有独立性,虽然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人之间形成主从关系,依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在成立上范围与强度上移转上变更与消灭上,具有从属性但是保证债务并不是主债务的部分,而是独立于主债务的单独债务。因此,债权人对每名连带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对每名连带保证人提出个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该法规虽然并无直接使用逐次先后等表示时间顺序的词语,明确允许债权人分别单独起诉连带债务人,但法规文本自身也未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债务人之间存在单向的连带关系和求偿权,是连带债务的法定类型之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对等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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