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中,存续分立中,分立公司將公司的部分财产或营业转让给个以上新设公司,分立公司依然存续。其法律后果是分立公司与继受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与分立公司另有有关债务清偿的协议,但对于后果是分立公司依法解散,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依法由继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后的连带责规定相悖于公司分立的本意为了保证债权人利益,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公司进行恶意分立,为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秩序,避免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制定的。但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受损公司受到的监管更加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立法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论文原稿题建议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立法现状关于公司分立,学术界上存在两种认识,如江平教授认为公司分立是指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立法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论文原稿。王宝树教授进步指出公司分立是指个公司对其财产作相应分割,不经清算程序,分为两个以上公司。立法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论文原稿。上市公司分立方案的制定缺少法律监督指引机制上市公司的分立,是由董事会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分立方案,再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在制定公司分立方案前,董事会往往只是征求在董事会当中有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成员的意见。因此,在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大多数股东而言,往往不经清算程序,分为两个以上公司。学界普遍观点将公司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公司将公司的部分财产或营业转让给个以上新设公司,分立公司依然存续。其法律后果是分立公司与继受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与分立公司另有有关债务清偿的协议。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
3、“.....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公司进行恶意分立,为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秩序,避免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制定的。但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受损公司受到的监管更加严格,公司分立信息相对公开,如果上市公司分立后让继受公司与分立公司对债务无条上市的资格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存续分立中,分立公司將公司的部分财产或营业转让给个以上新设公司,分立公司依然存续。其法律后果是分立公司与继受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与分立公司另有有关债务清偿的协议,但对于新设公司是否具有上市资格没有具体明确。在解散分立中,分立公司将公司的全部财产转移给两个以上新设公司,分责任。虽然这样限制了债权人的连带请求权,但是债权人在上市公司分立时可以运用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其次......”。
4、“.....在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在继受财产的范围内请求继受公司清偿债务,这样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给继受公司以明确期限和可能发生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综上所述,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分立的立法较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后,新增了公司分立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制度,年修订延续了有关对债权人保护的连带责任。同时规定了但书条款,强调了民商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约定优先于法定。可见,在我国的立法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逐步加强。但对分立公司来说,无限制的连带责任会使公司的财务限于不稳定的状设立后持续经营年以上的规定。因此,必须充分细化上市公司分立过程中股分分割问题。强化上市公司分立中各方法律责任我国很多上市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班子,但在实际工作中,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建立......”。
5、“.....往往成为橡皮图章,形同虚设。董事会的监控作用严重弱化,实施公司经营决策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立法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论文原稿立公司依法解散。其法律后果是分立公司依法解散,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依法由继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是否具有上市资格,也没有具体明确。而公司上市的资格,对于公司资本重组和未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明确规定会导致公司分立后公司发展的系列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立法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论文原稿。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朱大明上市公司分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湖北社会科学,周子辉我国公司分立上市制度完善之我见从东北高速分立上市引发的思考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郭淑芬公司主动收缩方式的探讨兼析我国上市公司重剥离轻分立的原因生产力研究,。法律对上市公司分立后公司上市资格规定模糊在上市公司分立中......”。
6、“.....同时,在分立后上市的公司,法律应加强监管。以更好的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防止出现损害利益相关方情况发生。细化上市公司分立中的股份分割上市公司无论进行新设分立还是吸收分立,在人之分立场合,均存在承继分立资产的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向上市公司股东派发股份的情况,即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存在股票公开发行行为。但对原则和抽象,由此决定了上市公司分立缺乏细则规定,导致上市公司分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只有正视这些问题,细化相关制度内容和程序保护规定,确保立法目的与立法价值具有致性,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上市公司分立产生的乱象,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为上市公司的分立提供制度保障。注释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王宝树中国商,可能导致对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加大限制。因此,明确分立公司的法律责任十分重要。首先,应当明确分立公司连带责任的承担范围......”。
7、“.....更严格地规范了公司分立行为,但这种严格的连带责任制度容易对分立后公司的自身发展产生不好影响,对公司公众形象带来负面效应。笔者认为,新立公司应以其继受的财产为限承担的连带的董事会与从事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总经理班子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职责重复。关键人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身,并有较大的任意权力。这种明显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能够很方便地追求各种非货币收益。由此决定了强化责任控制的重要性。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上市公司分立中非上市承继公司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我国法律并未做出特别规定,理应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而对于承继分立资产的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其能否向分立公司股东派发股份并申请上市,取决于其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但对于分立新设公司......”。
8、“.....在解散分立中,分立公司将公司的全部财产转移给两个以上新设公司,分立公司依法解散。其法律后果是分立公司依法解散,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依法由继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新成立的公司,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对该公司进行审查,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提供便捷上市通道,使该公司能比较便利的运用资本市场,进行资产重组,以符新设公司是否具有上市资格没有具体明确。在解散分立中,分立公司将公司的全部财产转移给两个以上新设公司,分立公司依法解散。其法律后果是分立公司依法解散,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依法由继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是否具有上市资格,也没有具体明确。而公司上市的资格,对于公司资本重组和未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明严格,公司分立信息相对公开......”。
9、“.....必将使得继受公司的资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这种不稳定将直伴随着公司的运营,特别对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造成不良影响。而笔者认为,公司分立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加快公司适应市场化资本的运作,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而连带责任的规定,定程度界普遍观点将公司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公司将公司的部分财产或营业转让给个以上新设公司,分立公司依然存续。其法律后果是分立公司与继受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与分立公司另有有关债务清偿的协议。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是指分立公司将公司的全部财产转移给两个以上新设公司,分立公司依法解散。其法律全面了解公司分立的前因后果及和对分立方案作出有利于本身股权利益的客观判断,因此导致分立方案的实施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矛盾冲突。所以,在公司分立方案制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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