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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 仓单质押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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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仓单质押的性质仓单具有物权属性从立法上看,关寄存凭证和设质凭证。寄存凭证与设质凭证必须以两单组的方式同时填发,不得请求单独签发。依据我国合同法第百十条规定,我国采纳的是单主义。大陆地区通说将仓单质押定性于权利质押。理由主要有,首先,我国担保法十条将仓单质押规定在权利质押当中。其次,仓单是种特殊的物,是证仓单质押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关于仓单的法律关系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仓储合同章,这显然不足以解决现实中越来越复杂的利用仓单融资的问题。关于仓单的要式性与否问题仓单质押的性质质押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都有待进步厘清......”

2、“.....关于仓单主要有种立法例。是单,因而仓单质押属于动产质押。依日本商法典的精神,交付提单于有受领运送运送物权利的人时,其就运送物所得行使的权利与运送物的交付有同效力。这里的同效力应指包括所有权和质权在内的物权。商法典虽未明确规定仓单质押的性质,但在第百零条规定了准用条款,寄存凭证和设质凭证具需要背书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票据法中规定了汇票出质应当背书质押字样,仓单质押也应适用该规定。从请求权角度分析,在仓储合同中,货物保管人承担了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对于货物本身不享有权利,除非由于合同方当事人未付保管费用才享有对货物的留臵权,但此种留臵权不得对仓单下的记载事项应当有所区分......”

3、“.....这些记载事项应区分认定。比如,表明仓储物性质的事项保管场所等应属于绝对记载事项,而存货人名称住所,保险事项等宜规定为可记载事项,允许事后观念填补。背书质押融资作用的突显,这分歧已趋于融合。仓单质押设立中的问题仓单记载事项缺少时的效力立法规定的仓单记载事项中,哪些是欠缺会导致仓单无效的绝对记载事项这问题存有争议。日本学者在早期认为欠缺任记载事项都会造成仓单无效,但之后的判例和学说均以为仅表明寄托物个性和数量的内表明寄托物个性和数量的内容为绝对记载事项这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台湾有学者认为,除有保管期间和保险事项外,其他均为绝对记载事项。也有学者认为......”

4、“.....应解释仓库营业人的署名及足以表示物品同性及交付场所的事项是绝对必要记载事协议并移交有背书的证券即可。我国担保法对仓单设质是否需要背书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票据法中规定了汇票出质应当背书质押字样,仓单质押也应适用该规定。仓单质押的定性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而在实践中,者的区别主要是设立方式和实现方式的差异。仓单质押的许多未尽的规则都可以参仓单质押属于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仓单下的记载事项应当有所区分。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种记载事项,这些记载事项应区分认定。比如,表明仓储物性质的事项保管场所等应属于绝对记载事项......”

5、“.....保仓单质押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容为绝对记载事项这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台湾有学者认为,除有保管期间和保险事项外,其他均为绝对记载事项。也有学者认为,既然没有欠缺绝对记载事项使仓单无效的明文规定,应解释仓库营业人的署名及足以表示物品同性及交付场所的事项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他均为可记载事项本文主要通过对比日本商事立法和台湾地区的立法,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梳理了仓单质押法律关系,探析仓单质押的法律问题。仓单质押的定性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而在实践中,者的区别主要是设立方式和实现方式的差异。仓单质押的许多未尽的规则都可以参照动产质押,尤其是随着仓单押性质之辩梳理与评析此为日本学说的通说......”

6、“.....占有仓单与占有物品效果相同,因而仓单质押属于动产质押。依日本商法典的精神,交付提单于有受领运送运送物权利的人时,其就运送物所得行使的权利与运送物的交付有同效力。这里的同效力应指包括所有项,其他均为可记载事项。仓单质押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摘要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成立的质权。随着市场的发展,仓单质押业务的积极意义越来越突显,但目前调整仓单质押法律关系的立法还不完善,仓单质押还存有许多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如仓单的性质仓单质权的设立和实现方式动产质押,尤其是随着仓单融资作用的突显,这分歧已趋于融合。仓单质押设立中的问题仓单记载事项缺少时的效力立法规定的仓单记载事项中......”

7、“.....日本学者在早期认为欠缺任记载事项都会造成仓单无效,但之后的判例和学说均以为仅险事项等宜规定为可记载事项,允许事后观念填补。背书质押的效力依据各国立法,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出质仅需要交付,其他无记名证券以外的有价证券设质需要当事人设定质权的合意证券之交付及背书。如德国规定,对票据或其他得以背书转让的证券设定质权的,只需要债权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权和质权在内的物权。商法典虽未明确规定仓单质押的性质,但在第百零条规定了准用条款,寄存凭证和设质凭证具有与提单相似的处分证券的性质和交付证券的性质,故当所有人转让已寄存的物品时,向受让人或质权人交付寄存凭证及设质凭证的行为与实际交付物品本身效力相同......”

8、“.....对于货物本身不享有权利,除非由于合同方当事人未付保管费用才享有对货物的留臵权,但此种留臵权不得对抗善意的仓单受让人。对于货物的权利始终归属于仓单的持有人,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了仓单项下的货物,仓单持有人对于仓库的保管人的请求权也是基于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仓单质于仓单主要有种立法例。是单主义,即只需要填发存入仓单,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均采用此种立法模式。是两单主义,又被称为复单主义,即同时填发入库仓单和设质凭证是并用主义,即寄托人可以选择请求填发单或两单日本采取并用主义。如,依据日本商法典,日本采用单券与复券并存的方式,明持有人享有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的证券......”

9、“.....仓单上记载的权利义务和仓单本身是融为体的。仓单本身价值有限,仓单质押的意义不在于将仓单本身,而是仓单上记载的权利,故不宜认为是动产质押。目前,仓单在实践中的担保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仓单义,即只需要填发存入仓单,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均采用此种立法模式。是两单主义,又被称为复单主义,即同时填发入库仓单和设质凭证是并用主义,即寄托人可以选择请求填发单或两单日本采取并用主义。如,依据日本商法典,日本采用单券与复券并存的方式,根据存货人的请求交付仓储物的有与提单相似的处分证券的性质和交付证券的性质,故当所有人转让已寄存的物品时,向受让人或质权人交付寄存凭证及设质凭证的行为与实际交付物品本身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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