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楊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杨立新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求是学刊,周迁凤论人工智能致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洁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东方法学,。论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论文原稿。笔者认为,具体界定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主体要分情况讨论的智能化程度不高,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以产品缺陷为主因,以产品责任制度可以解决部分侵权责任。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问题。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产品实现高度智能化,其行为的可预测性越低,被侵权人完成举证的难度增加,这显然不利于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应对人工智能高度自主化的发展趋势,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可以构建差别化责任规则。通过对人工智能产品实论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论文原稿须的......”。
2、“.....认定产品责任时也很重要。对我国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就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进行立法当前,人工智能产品越来越多深入我们的生产生活,界定人工智能的民事侵权责任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是势在必行的。欧美等国都对规制人工智能构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可以充分学习并借鉴他们的优秀经验,对人工智能的产品生产标准侵权责任制度进行规范。在立法过程中,要特有对消费者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等,当人工智能产品存在上述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损害时,就需要承担产品责任。但是在实践中,要适用产品责任,被侵权人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人工智能作为新型高科技术,其工作原理和内部算法是复杂的且不公开的,被侵权人很难真正有效说明产品是否存在合理范围以外的危险,但是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他们了解人工智能技术,容易证明技术存在局限,从而可以依据产品相应侵权责任的责任类型......”。
3、“.....或者说是因人工智能自己犯错造成侵权,让生产者承担责任有违公平,被侵权人也会面临无法得到赔偿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替代责任较为适宜。人工智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产品责任,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当人工智能产品造成损害时,要认定产品责任是否成立,核心在于对人工智能换而言之,人工智能产品的行为由其独立实施的行为。由此产生个问题就是,是否要从法律层面赋予人工智能产品以独立法律人格从而让其直接作为侵权责任主体这对传统法学理念提出了重大挑战。产品责任通过前文研究,人工智能产品属于物的范畴,那么当人工智能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发生侵权时,可以适用产品责任理论进行归责。我国规定的产品责任的主体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且不以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过错为前提方法学,。论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论文原稿。换而言之......”。
4、“.....由此产生个问题就是,是否要从法律层面赋予人工智能产品以独立法律人格从而让其直接作为侵权责任主体这对传统法学理念提出了重大挑战。因此,人工智能的行为不是程序员控制的结果,而是学习算法做出的决策。过错责任原则难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侵权人主观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的。人工智能产过强制保险设立基金等方式,保障赔偿责任的承担。在现有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制度创新目前大多数人工智能产品的智能化程度不高,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以产品缺陷为主因,以产品责任制度可以解决部分侵权责任。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问题。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产品实现高度智能化,其行为的可预测性越低,被侵权人完成举证的难度增加,这显然不利于保障被可以证明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缺陷,从而要求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构建人工智能产品的完整安全标准是必须的......”。
5、“.....认定产品责任时也很重要。对我国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就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进行立法当前,人工智能产品越来越多深入我们的生产生活,界定人工智能的民事侵权责任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是势在必行的。欧美等国都对规制人工智能构建了相应的法对于人工智能产品来说,合理范围以外的危险是批量制造的人工智能产品的部件失灵产品设计方案系统自身存在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等,当人工智能产品存在上述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损害时,就需要承担产品责任。但是在实践中,要适用产品责任,被侵权人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人工智能作为新型高科技术,其工作原理和内部算法是复杂的且不公开的,被侵权人很难真正有效说明产品是否存在论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论文原稿品的侵害行为是由其独立自主做出的,传统侵权理论中的主观过错要件在适用时难以诠释......”。
6、“.....要求人工智能产品的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准则似乎欠妥。另外,因为人工智能产品的高度自动化智能化,人工智能实现了无人化的操作。论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论文原稿。因此,人工智能的行为不是程序员控制的结果,而是学习算法做出的决策。负担的强制性的保险机制。注释张聪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张童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研究社会科学,楊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杨立新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求是学刊,周迁凤论人工智能致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洁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讲,责任人和行为人之间存在的种特定联系,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伤害,由责任人来代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责任类型......”。
7、“.....或者说是因人工智能自己犯错造成侵权,让生产者承担责任有违公平,被侵权人也会面临无法得到赔偿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替代责任较为适宜。人工智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产品责任,产品存在的缺侵权人的利益。应对人工智能高度自主化的发展趋势,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可以构建差别化责任规则。通过对人工智能产品实行审批制度,人工智能产品在流入市场前记录产品信息,作为判断人工智能系统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从而解决责任认定问题。如果达到安全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流入市场后造成损害结果,由生产者承担责任存在不合理。那么为充分保障被侵权人可以得到救济,可以建立由生产者销售者和管理人共同律法规,我国可以充分学习并借鉴他们的优秀经验,对人工智能的产品生产标准侵权责任制度进行规范。在立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人工智能责任承担和新兴技术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
8、“.....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人工智能产品的直接管理者,如果管理人确实尽到了注意义务并且证明人工智能产品存在缺陷,就依据产品责任来认定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责任。合理范围以外的危险,但是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他们了解人工智能技术,容易证明技术存在局限,从而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的免责条款实现免责。如此来,不利于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人工智能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产品责任认定与否的关键。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例,假如安全标准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最小反应距离为米。当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任损伤时,如果受害人与汽车的距离大于米,那么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当人工智能产品造成损害时,要认定产品责任是否成立,核心在于对人工智能产品的缺陷的理解。产品质量法指出产品缺陷包含两种类型,分别为合理范围以外的危险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危险。其中......”。
9、“.....导致使用者无法了解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论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论文原稿权时,可以适用产品责任理论进行归责。我国规定的产品责任的主体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且不以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过错为前提,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个责任主体。而对于人工智能产品而言,产品的设计研发是人工智能产品生产的核心环节,设计研发中编写的算法或者输入的数据存在问题也可能会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这也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因此对于生产者的定义,应该包括设计者。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指的是通常来,即由人工智能产品自身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还是人工智能由于自我判断有误而对社会或个人造成伤害。人工智能的民事侵权责任主要体现为人工智能由于自身行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具体细分又有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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