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法规虽然并无直接使用逐次先后等表示时间顺序的词语,明确允许债权人分别单独起诉连带债务人,但法规文本自身也未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债务人之间存在单向担保法第条成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保证合同,既可能作为主债务合同文本的部分,也可能是债权人与保证人所单独签署的份保证协议。但无论存在形式如何,债权人均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根据保证协议的约定,依据担保法第条,选择向部分或所有连带保证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保证具有独立性,虽然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人之间形成主从关系,依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在成立上范围与强度上移转上变更与消灭上,具有从属性但是保证债务并不是主债务的部分,而是独立于主债务的单独债务。因此,债权人对每名连带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对每名连带保证人提出个以履行保证责任清偿全部债务为与保证人之间......”。
2、“.....债权人先依据保证合同将连带保证人诉至法院胜诉后,又依据借款合同将债务人诉至法院,虽然两个诉中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也不同,但案件事实相同,同样违反事不再理原则。浅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的事不再理问题论文原稿。肯定说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诉讼标的的法律性质由借款合同确定的,而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的法律性质是由者之间的保证合同确定的,因此诉讼标的不同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不是同类型的合同,因此两份合同产生的诉讼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性质也不属同种类浅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的事不再理问题论文原稿此,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债权的客体为给付。这种请求权的来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依据民事实体法产生的给付法律关系。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3、“.....给付之债中,给付行为是债的标的,它客观上表现为债之标的物的移转。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债的标的为买方应支付的货款与卖方应交付的货物在借贷合同中,债务人的债的标的是作为贷款人应偿还的本金与利息。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是从属合同,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立的,它与主债权是个整体。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必然无效。因此,连带保证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围再理原则,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司法执行便利的角度来看,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债权人就同笔债务先后分别起诉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并都获得胜诉判决,方面就个债务关系产生了多起诉讼,加剧了讼累另方面,两份生效判决中被告均对同样金额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可能导致重复执行。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基于不同的原因事实产生债务关系......”。
4、“.....又依据借款合同将债务人诉至法院,虽然两个诉中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也不同,但案件事实相同,同样违反事不再理原则。浅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的事不诉讼标的的法律性质由借款合同确定的,而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的法律性质是由者之间的保证合同确定的,因此诉讼标的不同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不是同类型的合同,因此两份合同产生的诉讼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性质也不属同种类。由于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均对主债务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因此,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人,而是互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人,既可以并参加诉讼,也可以分别先后起诉。也有人指出,债权人分别起诉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时,前诉与后诉的案件事实不同。连带保证人提供的担保是合法有效的且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或其他连带债权人与连带保证人之间,依据担保法第条成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
5、“.....既可能作为主债务合同文本的部分,也可能是债权人与保证人所单独签署的份保证协议。但无论存在形式如何,债权人均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根据保证协议的约定,依据担保法第条,选择向部分或所有连带保证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保证具有独立性,虽然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人之间形成主从关系,依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在成立上范围与强度上移转上变更与消灭上,具有从属性但是保证债务并不是主债务的部分,而是独立于主债务的单独债务。因此,债权人对每名连带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对每名连带保证人提出个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该法规虽然并无直接使用逐次先后等表示时间顺序的词语,明确允许债权人分别单独起诉连带债务人,但法规文本自身也未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
6、“.....是连带债务的法定类型之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对等的给付义务,因此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在保证中不发生义务履行的顺序问题。我国民通意见首先确立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可以成立连带关系。将我国担保法第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与上述其他大陆法地区民事实体法对连带债务的规约的事实与保证人之间的诉讼则基于保证合同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约定。主债务合同通常是借款与货物买卖合同,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具体有不履行延迟履行给付义务以及瑕疵履行连带责任中的保证人既可能共同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能分别先后为主债务合同提供保证,保证期间的起始点可能各不相同。先诉与后诉涉及的债之标的物数量也会存在差异,债权人在先诉中得到部分清偿,又从后诉中得到部分清偿,亦或者两次诉讼均没有得到全部清偿。因此,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案件事实存在区别......”。
7、“.....既是审判人员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也是解释法律活动。法律规定的文字为重复起诉,既没有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的依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规范性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意见中确立的重复起诉审查标准,我们认为以金钱债务为标的物的典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先后分别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因如下债权人首先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在获得胜诉判决却无法通过执行获得全部清偿时,才会起诉剩余的债务人或保证人。因此,后诉中总是存在着先诉尚未起诉的当事人。如上文所述,债权人同主债务人和每名保证人之间,处于连带债务关系中,享有独立的实体法请求权。因此,作为给付之诉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对视后诉为重复起诉,即使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不同。笔者认为,案件事实相同说限缩了构成重复起诉的法定必要条件......”。
8、“.....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中的精神。重复起诉的判定标准案件事实是否相同,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不是重复起诉的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条的规定,两起先后发生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的法定必要条件为是诉讼当事人相同是诉讼标的相同是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性互相否定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后诉才视为对前诉的重复起诉。鉴于司法实践中该解释设定的标准仍比较概括,最高人民法院进步细化了重复起诉的判定标准判断浅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的事不再理问题论文原稿相比较,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与履行方式,不存在任何差别。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断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成立连带债务关系。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缔结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成立基础债务关系。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债务时......”。
9、“.....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基于给付金钱或货物为内容的主债务合同,在债务人违约时享有个独立的请求权,可以提出个以清偿全部债务为内容的诉讼请求。浅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的事不再理问题论文原稿。,案件事实相同说也不能成立。因此,债权人只要遵循担保法及其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有关规定,及时起诉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就不存在事不再理的适用问题连带债务的诉讼标的连带债务,是以同给付为标的,依当事人之明示或法律之规定,各债务人间发生连带关系的复数主体之债务。无论是从债的当事人数量出发,还是从债之关系的数量来看,连带债务都是多数主体之债。按照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的民事法律中对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依法享有先后逐次分别起诉各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方人数为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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