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法治权威。涉外担保在国际金融贸易和投资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关涉外担保的法律问题也是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的。随着我国经济活动的日益繁荣活跃,有关涉外担保纠纷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加,因此我们亟需进步完善我国目前在涉外担保的立法以及实践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注释董勤我国对外担保诉讼中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研究从中银香私法上通行的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不论是依据法律规避还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此都不具有十分的说服力。比如,当事人并不是出于故意规避我国法律的目的而选择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调整他们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后由于疏忽或对我国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其涉外担保未经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此情形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避的要件的。再比如,对于当事人若未经我国浅析我国涉外担保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定了担保人为特征性履行方......”。
2、“.....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则倾向于适用受担保的主债务的准据法。在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涉外担保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确定与担保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时往往也依照担保人住所地这因素。以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湛江市第轻工业联合公司罗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例,广东省示支配合同关系的准据法。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而对于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具体问题,如合同争议的定义,以及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和范围则在规定中作了更进步的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者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原则在与该合同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了我国大陆的法律......”。
3、“.....各地各级法院在排除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而适用我国大陆的法律时所依据的理由以及结果大相径庭。例如,在当事人约定担保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而该涉外担保未经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时,在有些案件中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为理由排除境外法的适用,而有的案件法院则以法律规避为理由排除境外法的适用,有的案涉外担保合同作为种特殊的涉外合同,其在纠纷的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方面都有着相对特殊的规定。管辖权与诉讼当事人涉外担保合同作为涉外合同的种特殊形式,其纠纷的管辖权理应符合有关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般性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我国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主要有普通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以及应诉管辖。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涉外担保合同中的司法解释中。由于管辖权的些具体问题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还存在着不尽致的做法......”。
4、“.....但是者对涉外担保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涉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规章之中,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由国家外汇总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涉外担保是指中国前我国有关担保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但是者对涉外担保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涉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规章之中,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由国家外汇总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涉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担保法中第十条规定案件中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为理由排除境外法的适用,而有的案件法院则以法律规避为理由排除境外法的适用......”。
5、“.....甚至在有的案件中法院不说明理由就直接排除境外法的适用等等。审判实践中如此花门的理由与结果,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以及我国法律的实施是非常不利的,不仅给境内外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于我国涉外金融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涉外担保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还存在着个重要的问题,即当事人虽然约定了适用外国法,但我国关于涉外担保的强制性法规也必须得到适用,如担保法解释第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管理办法对于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等等。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虽然约定了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调整彼浅析我国涉外担保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
6、“.....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浅析我国涉外担保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续审理的案件,如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与香港新中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也存在我国法院仅对担保合同纠纷有管辖,而同时也对主合同纠纷行使了管辖权的案件,如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丰懋国际有限公司广东阳江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李孔流黄小江阳江市人民政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综上所述,在我国有关涉外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与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和担保法以及它们的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规定中进步明确了要结合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来确定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对于担保合同而言......”。
7、“.....在国际商会关于合同担保统规则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中规定了担保人为特征性履行方。而英国美国法国和奥地利对于国际担保合同,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担保法第章第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节第十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浅析我国涉外担保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在审判实践中,既存在我国法院仅受理担保纠纷,而要求当事人就主合同的效力责任等经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定后再继贸易和投资等领域的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涉外担保合同作为种特殊的涉外合同,其在纠纷的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方面都有着相对特殊的规定。管辖权与诉讼当事人涉外担保合同作为涉外合同的种特殊形式,其纠纷的管辖权理应符合有关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般性规定......”。
8、“.....我国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主要有普通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以及应诉管辖。目此之间的担保合同,但是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时,常常由于未能符合我国诸如上述有关涉外担保的强制性规定被法院排除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了我国大陆的法律。这里出现的个严重的问题是,各地各级法院在排除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而适用我国大陆的法律时所依据的理由以及结果大相径庭。例如,在当事人约定担保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而该涉外担保未经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时,在有些时,则倾向于适用受担保的主债务的准据法。在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涉外担保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确定与担保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时往往也依照担保人住所地这因素。以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湛江市第轻工业联合公司罗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例......”。
9、“.....因担保人住所地在中浅析我国涉外担保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而对于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具体问题,如合同争议的定义,以及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和范围则在规定中作了更进步的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者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原则在与该合同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未作选择的,适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引发的思考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宋晓从起新加坡案件谈我国涉外担保制度的几个问题山东审判第期赵相林国际私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版第页,第页,第页,第页,第页杜涛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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