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行为人不能赔偿,从而造成了无法挽回的较大损失,对其定罪处理,也正是罚当其罪的体现。当然,我们并不排除可能存在的因赔偿能力的巨大差距而带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上都广受争议......”。
2、“.....既然不成立犯罪,又何来以钱赎罪。其次,这种过于激进的观点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试想下,如果没有这项规定,赔不赔都没什么影响的话,有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过失。而过失犯罪必须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因此,此处的无能力赔偿数额万以上的实质是该罪成立的萝卜加大棒政策......”。
3、“.....给他个选择的机会,要么让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要么承担刑事责任。无论从受害人角度还是果要件,也就不成立犯罪。既然不成立犯罪,又何来以钱赎罪。其次,这种过于激进的观点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试想下,如果没有这项规定,赔不赔都没什刑法的基本精神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
4、“.....而过失犯罪必须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因此,此处的无能力赔偿数额万以上法律出版社,参考文献王作富刑法论衡北京法律出版社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甘雨沛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摘要关于审理交通肇也谈交通肇事罪中的不能赔问题论文原稿从整个社会的角度,都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
5、“.....笔者对此难以认同,因为首先,它没有弄清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事罪的成立条件。该项规定基本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和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首先,从其立法原意上看,这项规定是值的肯定的,它具有很好的功利效果,即所谓的并不排除可能存在的因赔偿能力的巨大差距而带来的极端情况。这就需要我们的司法人员本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6、“.....如果交通肇事么影响的话,有哪个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还愿意赔偿被害者的损失这恐怕是受害者也不愿意看到的吧。笔者对此难以认同,因为首先,它没有弄清楚交通肇的实质是该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同,它本身具有可代替性。只要行为人对该损失作出了足够赔偿......”。
7、“.....本文主要从立法原意法益保护等方面论证本解释是符合我国人给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既不能赔偿,又不让他承担刑事责任,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不平等了。注释张明楷刑法学第版北京法律出版社陈忠林刑法散得集北京也谈交通肇事罪中的不能赔问题论文原稿损失......”。
8、“.....从而弥补自己的过失,挽回损失。如果行为人不能赔偿,从而造成了无法挽回的较大损失,对其定罪处理,也正是罚当其罪的体现。当然,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属无效解释,应当废除另种观点则认为这项规定不合理,但可以通过司法人员的解释,变成成合理的......”。
9、“.....该项规定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来的极端情况。这就需要我们的司法人员本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对赔偿问题做出更为合理的处理。如果交通肇事人给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既不能赔偿,又不刑法的基本精神的。不论肇事者是穷是富,他最终都是给别人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点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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