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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体系下对登记对抗制度的理解(论文原稿) 论我国物权法体系下对登记对抗制度的理解(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2-08-20 17:55:50

《论我国物权法体系下对登记对抗制度的理解(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男,汉族,安徽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物权法。特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其原因在于特殊动产仍属动产,应适用物权法第条。交付为生效要件在实务中得到肯定交付说得到相关机关肯定,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认为考虑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相较于般动论我国物权法体系下对登记对抗制度的理解论文原稿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登记对抗主义是指物权变动自当事人合意时生效,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其优点在于既保证交易的便利性,亦使当事人自行斟酌是否登记,保障自己物权效力......”

2、“.....论我国物权法体系下对登记对抗制度的理解论文原稿。物权法确立了地役权以及机动车的登记对抗制度,可看出登记对抗主义在我国呈扩张趋势,如何在我国既有法律框架内解释这制度便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登记的效力问题学理上关于登记的效力主要交付所取得的物权享有的安全感就越小,迫使当事人进行物权变动登记的压力也就越大。但第人范圍过大,无异于强制当事人进行物权变动登记,这与我国在特殊动产领域采取登记对抗制度的初衷之尊重意思自治相悖。第人范围过小,则当事人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效力几第人的范围问题从文义解释出发第人范围应属善意第人......”

3、“.....不可忽视该法条设立时目的所在。物权法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采登记对抗规则,是为考虑当下我国登记制度体系有待完善,登记成本较高,若概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将增加交易观点貌似可以解决第人的权利来源问题,但其违背了物权的物权原则与物权的支配性对世性,是有鼓励原权利人多重买卖之嫌。依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作出物权移转意思表示,物权移转即发生,仅因未登记,欠缺公示手段,无法对抗善意第人,其可以未经公示为由,否而类似种否认权,第人可主张当事人间物权变动对其不产生影响。总结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效果为善意第人在当事人仅交付取得物权而未登记时获得法律赋予的否认权......”

4、“.....该制度正义性在于衡平真实权利人与善意第人之间利益。真。然观点债权效果说混淆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若未登记当事人间仅产生债权效果,与物权法中动产交付时物权发生变动的规定有矛盾。观点貌似可以解决第人的权利来源问题,但其违背了物权的物权原则与物权的支配性对世性,是有鼓励原权利人多重买卖之嫌。依登记制度的初衷之尊重意思自治相悖。第人范围过小,则当事人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效力几无受第人否认风险。当事人不可避免地会怠于登记,这也与我国在物权法十条中设立登记对抗的初衷适当保护交易安全,为完善登记制度奠定基础不符......”

5、“.....笔者持上述第种观点,它满足了真实权利人与善意第人之间利益的衡平需求。对抗之意并非指第人取得物权,而类似种否认权,第人可主张当事人间物权变动对其不产生影响。论我国物权法体系下对登记对抗制度的理解论文原稿。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第人主张说。物权变动未登记的,在当事人和第人关系上均产生物权变动,但第人否认时,物权变动不影响第人。然观点债权效果说混淆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若未登记当事人间仅产生债权效果,与物权法中动产交付时物权发生变动的规定有矛盾。虑当下我国登记制度体系有待完善,登记成本较高......”

6、“.....将增加交易成本。是尊重意思自治,实现交易迅捷兼顾交易安全鼓励当事人积极登记,为成熟的登记制度体系奠定基础。法律除个案中实现公平与正义,也起着划分社会生活权利与义务界限的作实权利人权利丧失的正义性为其对虚假权利表征形成具有定责任,主观上具有过失。因为相较第人而言,由当事人承担其权利瑕疵的排查义务更具可行性,更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法律赋予当事人完善其物权变动效力的手段登记,而当事人怠于登记,其就应承担怠于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作出物权移转意思表示,物权移转即发生,仅因未登记,欠缺公示手段,无法对抗善意第人,其可以未经公示为由,否认物权移转对其的影响......”

7、“.....它满足了真实权利人与善意第人之间利益的衡平需求。对抗之意并非指第人取得物权,客观范围。主观要件方面,若采恶意排除论将致第人范围过小,大大加重第人在交易中的调查责任。论我国物权法体系下对登记对抗制度的理解论文原稿。第人主张说。物权变动未登记的,在当事人和第人关系上均产生物权变动,但第人否认时,物权变动不影响第人用。第人的范围的划分,体现法律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第人范围越大,当事人通过交付所取得的物权享有的安全感就越小,迫使当事人进行物权变动登记的压力也就越大。但第人范圍过大,无异于强制当事人进行物权变动登记......”

8、“.....登记的效力问题学理上关于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以下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定的缺陷。第人的范围问题从文义解释出发第人范围应属善意第人。善意如何理解探究法条真正含义时,不可忽视该法条设立时目的所在。物权法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采登记对抗规则,是为考殊动产的登记对抗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选择了特殊模式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登记对抗主义是指物权变动自当事人合意时生效,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其优点在于既保证交易的便利性,亦使当事人自行斟酌是否登记,保障自己物权效产与不动产,特殊动产的价值与流动性都有自身的特点......”

9、“.....登记则为增强物权效力的公示手段。笔者对登记持补强登记论。登记应理解为对因动产交付后所取得物权的种效力与范围的补强。以登记该公示手段加强其物权变动的公信力,避翻已成立的物权变动关系,破坏了交易秩序稳定。还有学者认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唯有登记才能公示。其对特殊动产的对抗要件与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了混淆,将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人理解为登记可对抗任何人。根据物权法所确立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要件,是有以下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定的缺陷。关键词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物权变动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张源尧,男,汉族,安徽人,上海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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