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公司如果未通过决议产生新法定代表人并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法院无法强制工商行政部门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登记。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仅能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涤除登记事项进行公示,施的解除应及时全面,防止对已履行义务的相关责任人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损害。关键词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法定代表人执行难实证分析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案件的强制执行现状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案件是指案由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由担任涉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提出申请,要求涉诉公司变更或涤除其工商登记中法定代表人事项的执行案件浅析对老赖公司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完善论文原稿中,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立法与执行实践不相适应的問题。笔者在发挥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固有优势的前提下,结合当前立法趋势,遵循比例原则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2、“.....对措施所涉各方利益进行再平衡,提出建议如下是扩大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的范围。对老赖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董事执行董事以及有限责的浅析对老赖公司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完善论文原稿浅析对老赖公司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完善论文原稿。据此,公司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等公司高管基于职务,无论对内决策还是对外经营都与法定代表人居于相同或相似地位,对公司内部经营的了解程度以及对公司的支配力也不亚于法定代表人不在公司内担实践中,仅冒名型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存在可行的强制执行路径,因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公司登记材料造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要求工商行政部门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此实现涤除登记的目的其他类型的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案件均面临以下双重困境困境是强制执行与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
3、“.....在商业实践中,公司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等公司高管,以及不在公司内担任职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配合法人公章的广泛使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现象非常普遍,也得到了交易相对人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职务代理人在其职务范围内所具备的权利当前立法趋势,遵循比例原则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根据法定代表人制度发展的新隋况,对措施所涉各方利益进行再平衡,提出建议如下是扩大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的范围。对老赖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董事执行董事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可直接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建立程序保障制度。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作出前,应来的法益。这是人权保障理念在制度设计上的具体应用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指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4、“.....同时兼顾保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由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自身特点所决定方面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导向,另方面具有便捷经济的固有优势,这都要求在制度设计上优先考量执行目的实现,以效率行目的上的效率,同时兼顾保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由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自身特点所决定方面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导向,另方面具有便捷经济的固有优势,这都要求在制度设计上优先考量执行目的实现,以效率为先。完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需要遵循的原则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人身财产上的限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措施解除程序,措施的解除应及时全面,防止对已履行义务的相关责任人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损害。完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需要遵循的原则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人身财产上的限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5、“.....因此完善间接强制执行应当遵循人权保障理念,充分衡量各方利益,坚浅析对老赖公司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完善论文原稿法告知措施内容及后果,并设置申辩程序,给予相关责任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保障其程序参与权和听审权是完善救济机制。建立统的执行异议或执行复议制度,完善执行异议之诉,保障相关责任人的异议权,并规范措施解除程序,措施的解除应及时全面,防止对已履行义务的相关责任人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损害。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因此笔者认为,应将上述人员纳入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直接惩戒的范围。立法建议完善对老赖公司间接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相较于学界讨论较多的宏观层面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立法问题,本文旨在解决应对老赖公司过程中,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立法与执行实践不相适应的問题。笔者在发挥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固有优势的前提下,结应对老赖公司过程中......”。
6、“.....笔者在发挥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固有优势的前提下,结合当前立法趋势,遵循比例原则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根据法定代表人制度发展的新隋况,对措施所涉各方利益进行再平衡,提出建议如下是扩大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的范围。对老赖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董事执先。据此,公司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等公司高管基于职务,无论对内决策还是对外经营都与法定代表人居于相同或相似地位,对公司内部经营的了解程度以及对公司的支配力也不亚于法定代表人不在公司内担任职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基于自身身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应该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且上述人员均务,这必然会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定程度的侵害。因此完善间接强制执行应当遵循人权保障理念,充分衡量各方利益,坚持以下原则是比例原则。指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7、“.....其次选择对被执行人权益损害最小和对申请人及执行机关最经济的方式,最后不超过必要限度,即对被执行人权益的损害不超过实现执行目的持以下原则是比例原则。指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首先确保执行目的的实现,其次选择对被执行人权益损害最小和对申请人及执行机关最经济的方式,最后不超过必要限度,即对被执行人权益的损害不超过实现执行目的带来的法益。这是人权保障理念在制度设计上的具体应用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指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优先考虑在实现董事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可直接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建立程序保障制度。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作出前,应依法告知措施内容及后果,并设置申辩程序,给予相关责任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保障其程序参与权和听审权是完善救济机制。建立统的执行异议或执行复议制度,完善执行异议之诉......”。
8、“.....并规浅析对老赖公司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完善论文原稿人不在公司内担任职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基于自身身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应该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且上述人员均经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因此笔者认为,应将上述人员纳入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直接惩戒的范围。立法建议完善对老赖公司间接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相较于学界讨论较多的宏观层面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立法问题,本文旨在解现部分执行目的。从制度发展角度,在商业实践中,公司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等公司高管,以及不在公司内担任职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配合法人公章的广泛使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现象非常普遍,也得到了交易相对人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职务代理人在其职务范。目前的执行实践中......”。
9、“.....因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公司登记材料造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要求工商行政部门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此实现涤除登记的目的其他类型的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案件均面临以下双重困境困境是强制执行与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根据中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可直接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建立程序保障制度。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作出前,应依法告知措施内容及后果,并设置申辩程序,给予相关责任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保障其程序参与权和听审权是完善救济机制。建立统的执行异议或执行复议制度,完善执行异议之诉,保障相关责任人的异议权,并规范措施解除程序,职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基于自身身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应该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且上述人员均经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因此笔者认为,应将上述人员纳入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直接惩戒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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