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协议效力及真实性如何认定,对此,现行法律有两部对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均未对借用印章的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对方当事人借用其他单位印章与第人签订协议,且印章所有人未履行合同也未享受合同权利,也未向借用人收取管理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印章所证明合同的效力及真实性问题。根据上述权威观点,笔者认为,在般的情况下,印章真实可推定为协议真实印章对协议真实性的证明效力论文原稿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权威观点,笔者认为,在般的情况下,印章真实可推定为协议真实,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协议本身是虚假的......”。
2、“.....即不能单纯地以印章真假作为协议真假的依据,亦不能直接以印章真假確定印章所有人即为力,故印章的当事人对本就无效的合同不应承担责任,因其对于合同无效无过错,其印章管理不当行为不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故其无需对于合同无效承担责任,相对人的损失赔偿由盗窃者和其个人承担。特殊情况下的印章效力问题单位员工私自加盖的印章效力单位的工作人员私自加盖单位印章,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责任的基础。同样,印章所有人也不应先履行合同义务,再向盗窃者追偿,该观点也违背刑事犯罪等追偿理论,实际相对人是直接被害人,其应直接向盗窃者追究责任。而印章所有人的保管不善责任,只在因此造成合同无效前提下承担少部分的过错责任。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在全面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结合证据......”。
3、“.....不代表印章所有人无责任。在盗用的情况下,在印章的所有人对印章的保管上存在过失,协议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时,合同因印章非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所盖,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基于合同无效的过错原因,应按照过错责任要求印章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以保护相对人的其管理不当造成印章丢失,从而使相对人受损失,其应承担合同责任。笔者认为单纯从合同效力确定应当适用第种观点,而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可以适当考虑第种观点。盗窃印章而加盖在协议上必然不适用表见代理。因为盗窃行为是私自使用他人印章,未经对方同意,其本身不具有代理人权限。相对人无足够理由可以相信其具上,还是法院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证明效力。研究印章对协议真实性的证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把握与处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4、“.....般均依据印章的真实性认定该有印章的该协议真实,协议当事人为印章所有人,从而确定协议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归章而加盖在协议上必然不适用表见代理。因为盗窃行为是私自使用他人印章,未经对方同意,其本身不具有代理人权限。相对人无足够理由可以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故该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为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但仅因对方有印章,不能单纯地认定就拥有代理权,其证据依据不足,不能形成表,其印章管理不当行为不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故其无需对于合同无效承担责任,相对人的损失赔偿由盗窃者和其个人承担。第种观点是认为应根据印章所有人对其印章被盗窃是否有过失的情况,有过失则应承担合同当事人责任,无过失则无需承担责任......”。
5、“.....由于印章是与人身相分离的人造物。因印章对协议真实性的证明效力论文原稿代理权,故该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为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但仅因对方有印章,不能单纯地认定就拥有代理权,其证据依据不足,不能形成表见代理所需要的足够理由。因而仅有印章,没有其他代理手续,无法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而印章真实并非印章所有人的协议真实表示,故协议应不真實即无有人对其印章被盗窃是否有过失的情况,有过失则应承担合同当事人责任,无过失则无需承担责任,从而利用公平原则保障各方的权益。由于印章是与人身相分离的人造物。因此印章的所有人与印章操作人极易分离,注册备案的印章是个单位的唯具有效力的印章,因而单位印章与单位具有确定性。经备案的印章应加强印章管理,也违背刑事犯罪等追偿理论......”。
6、“.....其应直接向盗窃者追究责任。而印章所有人的保管不善责任,只在因此造成合同无效前提下承担少部分的过错责任。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在全面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结合证据,权衡利弊,考虑到必要的合理性的综合因素,对印章所有人印章保管是否有过错,从而属。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方面的意志,印章对协议的真实性具有显著证明效力。但是,并非所有的印章均对协议的真实性有证明效力。最高院的最新判例就阐明了印章真实不代表协议真实的观点,根据新的理解,笔者在本文着重阐述几类特殊情况下的真实的印章对协议真实性的证明效力问题。第种观点是认为应根据印章代理所需要的足够理由。因而仅有印章,没有其他代理手续,无法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而印章真实并非印章所有人的协议真实表示,故协议应不真實即无效......”。
7、“.....摘要在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印章加盖在文件或是协议上的效力,无论在大众认印章的所有人与印章操作人极易分离,注册备案的印章是个单位的唯具有效力的印章,因而单位印章与单位具有确定性。经备案的印章应加强印章管理,因其管理不当造成印章丢失,从而使相对人受损失,其应承担合同责任。笔者认为单纯从合同效力确定应当适用第种观点,而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可以适当考虑第种观点。盗窃认其应承担协议无效的过错责任。另外,若合同无效的原因不是因为盗窃印章无代理权造成的,其合同约定的内容本身无效,或者合同无效是由真实的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该合同是否有效与合同的印章无关,则无论有无合同印章均不影响合同效力......”。
8、“.....因其对于合同无效无过错印章对协议真实性的证明效力论文原稿的管理,因其管理不善,造成印章轻易地被盗窃者窃取与他人签订合同,也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但是笔者认为不应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印章所有人与盗窃者无共同的意思表示,其作为受害者,不应承担盗窃者的合同责任,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同样,印章所有人也不应先履行合同义务,再向盗窃者追偿,该观。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印章对协议真实性的证明效力论文原稿。但是协议无效与印章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是两种概念,不代表印章所有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协议本身是虚假的......”。
9、“.....即不能单纯地以印章真假作为协议真假的依据,亦不能直接以印章真假確定印章所有人即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在该情况下,否认协议真实应采取严格主义,综合所有证据确认协议的真实性和确定协议当事人。印章对协议真实性的证明效力论文原稿同的当事人。而在该情况下,否认协议真实应采取严格主义,综合所有证据确认协议的真实性和确定协议当事人。上述协议仅有印章是正常交易的情况下的确定,若是相对人故意用空白合同编造合同,该合同为虚假合同,则该协议不应有效力。借用的印章效力合同法实施后,经济合同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均予以废止。但在现行的议效力及真实性如何认定,对此,现行法律有两部对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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