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多的提示仲裁裁终局的特点,或对仲裁裁终局作出清楚的阐释,提醒当事人仲裁的特点,这对增强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定是大有裨益的。解决仲裁机制运行公信力问题的探讨和建议仲裁法修改的期盼第,修改仲裁法时,应对仲裁机构性质定位明确。将仲裁法中相互冲突的立仲裁机构的公信力。第,仲裁规则中应要求仲裁员会仲裁员放弃与法律无关的社会职务。仲裁员种程度上与法官样,应该是司法保守型和谦抑型。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应该是积极参与政治的代表,其专注点是需要积极地提出议案和利益诉求,两者之间存在定冲突,因此应当通过仲裁协会的章程规定仲裁员不能同时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公信力是仲裁与诉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对仲裁机构公信力的影响论文原稿会以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为会员,在民间仲裁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仲裁协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否设有仲裁协会......”。
2、“.....第,仲裁规则中增加首任和独任仲裁员的特别要求。鉴于首任和独任仲裁员的特殊地位,应当通过章程规定,担任仲裁员年后并参加了件案件的仲裁后,甚至更要求司法执业经验在年以上仍然尊重仲裁庭的裁决,但是给仲裁庭个委内部咨询研究案件和采纳专家建议的合法机制。仲裁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虽然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但是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的选择,因此在当事人选则仲裁时,或者仲裁委对外推介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时,更多的提示仲裁裁终局的特点,或对仲裁裁终局作出清楚的阐释,提醒当事人仲裁的特点,这对增过司法程序进行的,但信访和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依然是我国民间反映问题甚至纠正的条重要途径。而当行政机关明确回复其与仲裁委员会并无隶属关系时,仲裁当事人又常常感觉到特别遗憾和不可思议。第,仲裁法应当增加仲裁秘书的回避制度。国际上已有关于仲裁秘书回避的规定......”。
3、“.....其次是仲裁机构的运行难以摆脱行政机关的干预,部分地区仲裁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甚至参照公务员待遇,财政上也是按照行政上的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这种运行机制必然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所以仲裁机构的定位客观上直在行政化与民间化之间摇摆。即使从仲裁当事人的需求角度出发,在我国法治环境并不成熟中國仲裁机构的性质直处于行政化与民间化的中间模糊地带。虽然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尽管此规定的民间化价值取向甚为明显,但实践中有人认为该法条在字面上并没有明确说明仲裁机构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因此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仲裁机构随意定性。尽管仲裁法的颁布是我国国内通过仲裁开庭或者其他途径流传给仲裁当事人,必然产生对仲裁员和仲裁合议庭的不信赖......”。
4、“.....第,非常设的仲裁庭缺乏对案件充分论证的时间。仲裁法对仲裁员的选任做了比较严格的要求,比如执业年以上的律师,工作经验年以上的法官等,之所以如此要求,是通过年限的设臵来保证当选仲裁员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但客仲裁秘书更是全程参与,掌握案件进程为保持仲裁案件与仲裁机构历史上做出的仲裁先例裁决保持致性,仲裁员更常常就仲裁委的历史判例询问仲裁秘书,仲裁秘书可以在定程度上影响仲裁员的内心判断。因此当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缺乏仲裁秘书的回避事项时,这种制度的缺失会影响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裁决的信赖。仲裁舍议庭非常设机构的困惑仲裁合议庭不是常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尽管此规定的民间化价值取向甚为明显,但实践中有人认为该法条在字面上并没有明确说明仲裁机构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5、“.....尽管仲裁法的颁布是我国国内仲裁制度由原来的行政仲裁向统的民间性仲裁过渡的里程碑。但我国仲裁委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对仲裁机构公信力的影响论文原稿仲裁制度由原来的行政仲裁向统的民间性仲裁过渡的里程碑。但我国仲裁委员会的运行上确实受到了行政机关的影响,首先是仲裁机构的组建依赖于行政机关,根据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第条,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用房等。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对仲裁机构公信力的影响论文原稿果是另件仲裁案件的代理人,虽然律师仲裁员能区分自己作为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但对于仲裁当事人而言,认为些仲裁员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旦位在仲裁委代理过案件的仲裁员以裁决者的角色出场,仲裁当事人会质疑该位仲裁员能否客观中立的审理案件,进而质疑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6、“.....对仲裁委员会定位的需求也处于行政化和民间化的摇摆之间。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中有方是行政机关的时候,另方则最担心行政权力干预仲裁。当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与行政机关无关时,双方基于对仲裁局终局限制的担心,往往又希望建立个类似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投诉机制,希望通过行政管理来纠正其认为的仲裁裁决。虽然仲裁案件观上,执业到达此年限的律师往往具有定的社会知名度,代理的案件和参加的社会活动会比较多,旦如此,对案件的分析和论证的时间就会减少,而仲裁庭成员之间,相互合意个案件,往往需要多次约定时间,才能合意成功,这无疑降低了效率。第,仲裁合议庭的律师仲裁员容易给仲裁当事人造成角色错位的误解,如果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有律师仲裁员,而律师仲裁员如设机构,这是仲裁的基本特点,也是仲裁法的明确规定......”。
7、“.....但是其缺点也显而易见,第,非常设的仲裁庭容易产生仲裁员相互之间不认可的情形,法治思维及裁判能力需要系统性的法律训练和积累,个临时组成的仲裁庭缺乏相互之间的交流和认同,在裁判中容易产生仲裁员之间相互不信任,这种不信任的信息如会的运行上确实受到了行政机关的影响,首先是仲裁机构的组建依赖于行政机关,根据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第条,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用房等。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对仲裁机构公信力的影响论文原稿。仲裁庭为非常设机构,基本全靠仲裁秘书居中协调安排。仲裁庭内部合意,监督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但信访和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依然是我国民间反映问题甚至纠正的条重要途径。而当行政机关明确回复其与仲裁委员会并无隶属关系时,仲裁当事人又常常感觉到特别遗憾和不可思议......”。
8、“.....虽然仲裁法第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对仲裁机构公信力的影响论文原稿的合法机制。仲裁委员会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其次是仲裁机构的运行难以摆脱行政机关的干预,部分地区仲裁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甚至参照公务员待遇,财政上也是按照行政上的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这种运行机制必然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所以仲裁机构的定位客观上直在行政化与民间化之间摇摆。即使从仲裁当事人的需求角度出发,在我国法治条款进行调整,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民间化性质,坚决去除行政化。保证仲裁机构不受行政机构的影响,防止行政权对仲裁的干预。第,仲裁法应当增加仲裁秘书的回避制度。国际上已有关于仲裁秘书回避的规定。如荷兰仲裁法在规定仲裁员回避时同时规定仲裁庭的秘书可因同样的理由而被提出异议。我国仲裁法亦应增加类似规定......”。
9、“.....更的共同追求,在中国目前的法治土壤中,中国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显著区分于民事诉讼机制和西方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中国仲裁机构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已经影响了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在仲裁日益成为民商事争议解决途径的当下,早日解决仲裁机构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确实是当务之急仲裁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虽然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但是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在司法执业过程中没有可能影响公信力的职业行为时,才能担任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通过仲裁机构内部的约束,增强仲裁机构的公信力。第,仲裁规则中增加对仲裁员资格的限制,比如仲裁员不能再聘任自己的仲裁委员会代理案件。虽然仲裁员在担任代理人时能够自我区分,自我约束。但这种规定主要是避免当事人对仲裁员既当裁判员和又做运动员的指责,有利于建强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定是大有裨益的。解决仲裁机制运行公信力问题的探讨和建议仲裁法修改的期盼第,修改仲裁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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