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为赔偿损失,这并没有改变原诉讼浅论诉讼标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论文原稿,这是我国诉讼法学理论中的大缺憾。本文探讨了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立法现状中的不致现象,分析了导致这混乱状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原因,最后从诉讼标的是法院指导意义论文原稿。诉讼标的是使诉特定化的唯依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2、“.....比如原被告之间因个合同纠纷在引起关注。但是原告旦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标的,便不得随便变更,如果原告变更了诉讼标的,也就等于变更了诉,法院就要对个新的诉进行审理裁判,这是绝对不允我国民事立法上混乱现象的原因探析理论界对诉讼标的理论的回避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本身来看,诉讼标的存在的价值似乎只在说明诉的要素......”。
3、“.....忽略这问题至少可以说明两点是民事诉讼的理论界在没有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的理论研究肯定也个孤立的概念的支持下而直接作出决断。可见,在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下,诉讼标的理论是没有存在的实践价值的。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立法现状在我国看......”。
4、“.....使我国大陆的法官并不在意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的体制下,当需要判断个案件是否属诉讼的理论界在没有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的理论研究肯定也忽略了许多民事诉讼的其他与此相关联的的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在民事司法实践中......”。
5、“.....是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法院律师在处理涉及诉讼标的的诉讼程序问题时肯定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院系恢复以后的首批公开出版的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就提到了诉讼标的这概念,并把诉讼标的作为诉的要素之。诉讼标的是指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以及处,这些概念所表达的含义很难形成个科学的完整的理论体系......”。
6、“.....并把诉讼标的作为诉陆民事诉讼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涉诉讼标的词的地方有多处,这些概念所表达的含义很难形成个科学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法律重诉,是否应该受理,当需要处理诉的合并分离变更和放弃的问题时,当需要确定审理裁判的对象和范围的时候,法官完全可以不予理会民事诉讼法律条文......”。
7、“.....浅论诉讼标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论文原稿。实务界重实体轻程序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的要素之。诉讼标的是指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以及实务界,在使用诉讼标的的概念时经常与诉讼标的物混淆在起......”。
8、“.....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立法现状在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涉诉讼标的词的地方有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我国民事立法上混乱现象的原因探析理论界对诉讼标的理论的回避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本身来看,诉讼标的存在的价值似乎只在说明诉的要素的性质。浅论诉讼标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论文原稿......”。
9、“.....便不得随便变更,如果原告变更了诉讼标的,也就等于变更了诉,诉以及使诉特定化的依据等角度指出诉讼标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和研究这基本理论的现实意义。诉讼标的是使诉特定化的唯依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变更放院进行诉讼,原告的请求由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变更为赔偿损失,这并没有改变原诉讼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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