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有利于检法两家在抗诉后的再审中达成共识。但具体化的条文也是对民事检察权的限制。因为,具体化的条文不可能穷尽切的可能性。第,明确了依据新的证据可以抗诉,将抗诉情形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情形统。根据原民诉法规定,依据新的证据是不能抗诉的。从抗诉的本质性来讲,只有法院在原审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检察机关才应当抗诉。这次立法机关将新的证据纳入了抗诉的和再审程序中出现该情形提出抗诉。因此,新法规定事实上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为审和再审出现该情形提出抗诉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检察机关办理不服审和再审裁判申诉案件的新抗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检察抗诉的影响积极影响第,细化和增加了抗诉的具体条件,更便于把握和操作。原法在认定事实方面的抗诉条件......”。
2、“.....只有那些经过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才例外地由接受抗诉的法院亲自审理。这就造成了非常特殊的上级抗下级审的怪现象。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检察抗诉的认识论文原稿。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成为检察院抗诉理由之前,两高多个司法解释都载有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裁定的为再审申诉和检察院抗诉理由。未经开庭审理肯定是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的,此次修改让其承担腐败所带来的机会成本,加大其腐败可能带来的风险,迫使其在承担风险机会成本与腐败收益之间做出理性的抉择申诉期限超过两年的,有可能存在法定延长情形新法改变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律为年的刀切式规定,增加了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因此,在审查申诉人的再审改判都极为不利。应该说,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在适用法律方面未作修改。民事检察抗诉的价值从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民事抗诉制度的目的看,民事抗诉制度显然能更有效保证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因为,首先,民事抗诉具有预防功能。民事抗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这种监督制度给法院的审判权设臵了个预先的风险监督机制,这种风险监督机制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定的压力,有利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应掌握的抗诉标准,应该是适用法律影响了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出现了不公正或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后果,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裁判。但是,即使裁判中适用法律的并未涉及裁判的实体公正,却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也应该视为达到了抗诉标准,检察机关也应抗诉。总的来说......”。
4、“.....抗诉条权力进行限制,则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侵害。但是对于涉及公益案件以及法官违法违纪的案件上,检察机关的权力又显得小了,如果不赋予或者扩大检察机关对公益案件的抗诉权以及对法官渎职行为的监控与制约权则会损害公共利益也不利于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及廉洁司法环境的形成。因此,笔者主张在此基础上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进行缩放,使之更合理有效的运行,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消极影响性的抉择消极影响从条文上看,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在适用法律方面没有发生变化。适用法律有很多种表现形式。例如,裁判中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当适用此条文却适用了彼条文,引用法律条文时出现失误等。法律没有对适用法律这抗诉条件的抗诉标准加以限制,但检察机关对所有适用法律的裁判都提出抗诉,显然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
5、“.....都没有诉讼法设立民事抗诉制度的目的看,民事抗诉制度显然能更有效保证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因为,首先,民事抗诉具有预防功能。民事抗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这种监督制度给法院的审判权设臵了个预先的风险监督机制,这种风险监督机制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定的压力,有利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持相当的理性与克制。其次,民事抗诉具有回复正义或矫正正义的功能。民事抗诉通过对法院审判案件提出抗的实体公正,出现了不公正或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后果,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裁判。但是,即使裁判中适用法律的并未涉及裁判的实体公正,却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也应该视为达到了抗诉标准,检察机关也应抗诉。总的来说,由于民事诉讼法中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抗诉条件仅有条简单的规定,抗诉条件和抗诉标准都极为抽象,而民事法律浩如烟海,民事纠纷也纷繁复杂......”。
6、“.....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在适用法律方面没有发生变化。适用法律有很多种表现形式。例如,裁判中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当适用此条文却适用了彼条文,引用法律条文时出现失误等。法律没有对适用法律这抗诉条件的抗诉标准加以限制,但检察机关对所有适用法律的裁判都提出抗诉,显然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无论从目前我国民事检察的实际力量还是抗诉的实际效果来看,都没有必要。作裁判的全部过程的监督,以及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的起诉权是限制说,这种观点认为,应将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限于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侵蚀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预。在目前中国这种司法环境下,保留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是必要的,但在对待只涉及当事人利益的案件上目前检察机关的权力显然比较大......”。
7、“.....如果不对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因此,在审查申诉人的申诉期限是否超过年的同时,还要注意审查有无法定延长的情形。如有,则是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之。初步明确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级别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制度,实行的是上级抗诉原则,即只有上级检察院才能抗诉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对于同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但是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案必要。我国学术界对检察院民事抗诉权的主要观点针对我国目前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学者们纷纷提出了批评和修改意见,学术界代表性的观点有种是取消说,这种观点认为,应当把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发动再审的唯途径,取消检察院的抗诉权是完善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在现阶段需要进步加强和完善是强化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的监督......”。
8、“.....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并对案件进行改判,不仅对裁判进行了有效的补救,而且在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再次,民事抗诉具有警示功能。通过抗诉监督,发现和查处司法腐败案件,让违法犯罪的法官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给潜在的腐败法官也是种警示,让其承担腐败所带来的机会成本,加大其腐败可能带来的风险,迫使其在承担风险机会成本与腐败收益之间做出量权,因而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有不恰当的情形,这种不恰当又是否影响了裁判的实体公正或损害了司法公正,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和抗诉标准,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抗诉这都是民事诉讼法没有解决,实务中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统的标准,对这问题的认识常常存有争议,这对抗诉工作的开展和抗诉后的再审改判都极为不利。应该说,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在适用法律方面未作修改......”。
9、“.....接受抗诉的法院为了减少本院再审案件的数量,非常愿意将其接受的抗诉案件交由下级法院通常是原审法院审理,只有那些经过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才例外地由接受抗诉的法院亲自审理。这就造成了非常特殊的上级抗下级审的怪现象。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检察抗诉的认识论文原稿。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应掌握的抗诉标准,应该是适用法律影响了案件裁判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检察抗诉的认识论文原稿,这样就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出现该情形提出抗诉。因此,新法规定事实上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为审和再审出现该情形提出抗诉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检察机关办理不服审和再审裁判申诉案件的新抗点。申诉期限超过两年的,有可能存在法定延长情形新法改变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律为年的刀切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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