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对其受损失予以补偿的系列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规范中,拆迁行为得以进行的前提是取得国家机关批准的拆迁许可证。而国家机关做出批准该拆迁行为是种以国家名义批准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无须征得被拆迁人的同意,是国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作为被拆迁人对国家机关批准的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协商的余地,其必须服从,并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进程中房屋拆迁量急剧加大,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些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经济实力,盲目大拆大建,群众不能及时回迁不公正地拆迁,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滥用行政权力,拆迁程序不规范随意拆迁。尤其是滥用强制拆迁,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甚至发生恶性事件......”。
2、“.....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或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臵。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查封产,同时也是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乃至其它人权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量急剧加大,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些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经济实力,盲目大拆大建,群众不能及时回迁不公正地拆迁,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滥用行政权力,拆迁程序不规范随意拆迁。尤其是滥用强制拆迁,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甚至发生恶性事件......”。
3、“.....而国家机关做出批准该拆迁行为是种以国家名义批准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无须征得被拆迁人的同意,是国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作为被拆迁人对国家机关批准的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协商的余地,其必须服从,并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更不得故意拖延无理取闹,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可以说,房屋拆迁在本质上是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是国家运用公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是种复合型的权利。它在私人与国家之间私人与私人之间建构起双重的社会关系。就私人与国家的关系而言,私有财产权意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权利的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不能任意地干涉和侵犯并负有保护的义务和职责,这划定了公权力的界限和范围,并排除了权力进入的可能性。就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
4、“.....它表现为法监督或者判例的方式予以改变。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重要性,通过宪法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国家公权力和其它私人的干涉。注释成功治拆迁之痛南方周末年月日第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人民出版社肖北庚走向法治政府知识产权出版社美詹姆斯布坎南韩旭译财产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崔之元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税务研究林来梵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法学罗能生论产权伦理的内有财产起到关键作用。对于政府既是运动者又是裁判者的双重角色,学界已做了很多讨论,在房屋拆迁中,政府也同样扮演了这两种角色,即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的运动者,同时又是裁定这拆迁行为是否是合理拆迁的裁判者,这也违反了任何人不得为自己的法官这古老原则。因此,通过对公共利益的严格界定将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纳入有效的监督之下,也为公民捍卫自己的私有权利提供了明确的理由。所以......”。
5、“.....因此,房屋拆迁中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是必要的,也是有待及时解决的,在解决过程中,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核心就是要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著名的思想家哈耶克说过今天,自由的最大危险来自于有能力有经验的行政管理者仅仅关心他们自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事物。房屋拆迁中发生的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事件大多是借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的,而公共利益是个高度抽象弹性极大的概念,因此,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程序进行,被拆迁人不知道拟开发项目的情况拆迁资金的筹集情况拆迁人的权利与义务房产公司与受托拆迁公司的合法资格及动迁人员个人的授权范围等。而现实中又不太可能要求被拆迁人掌握所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他们的知情权严重受到损害,这种信息不对等使得被拆迁人处于种被动地位,其房屋拆迁遭受经济损失也就不足为奇了。现行制度的弊端与完善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城镇建设和发展过程不能不牵涉到城市居民利益......”。
6、“.....财产权整体上起着对人的生活控制权之作用,缺乏财产权的人民根本不可能有意志自由,也难能享有其他的基本人权。社会生活这规律昭示人们作为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的宪法不能忽视财产权,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与不保障的律背反成为社会主义立宪者必须面对的现实。我国宪法在平衡这矛盾与冲突时,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论文原稿。权利的新型产权伦理产生。并且增加了关于征用征收补偿的规定,给予公民私有财产权以宪法保护,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但是,宪法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无法回避很多实际问题,譬如私有财产权究竟包括哪些权利如何遏制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对正当的私有财产和权利可能造成的侵害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救济所以,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仍然需要修改......”。
7、“.....私权利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往往是脆弱的,难以抵抗的,这在房屋拆迁中也不例外。首先,以公共利益掩盖商业利益,由于法律法规只是在泛意上规定,房屋拆迁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而未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也就为些拆迁公司政府部门钻法律漏洞提供了时机。其次,在安臵补偿上对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明显不够,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补偿金额规定为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能仅是简单的个法条,它需要有与之配套的法律来保障实施,需要建立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证宪法精神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真正贯彻。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除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外,还应有第层次的民法保护,第层次的单行法保护等。结语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宪法中所规定的财产权保护条款,改变了过去我国私有财产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的状况,意味着种以权利为基础......”。
8、“.....应该是个科学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界定,否则,基层些部门往往会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理由或借口来征收或征用,侵害群众利益。鉴于此,般认为可以将公共利益限于以下范围机关和军事机关能源水利供电供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其它由政府兴办的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这既能防范政府部门滥用公共利益之名,也能摆正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位臵,对保护发展需要拆迁,没有拆迁就没有发展。但是,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城市居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城市拆迁改善了城市环境和部分群众的住房条件,但绝不能以牺牲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不能把拆迁建立在对私有财产的侵害上。矛盾和纠纷不少是因为对城市居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和不尊重而出现。拆迁户和开放商拆迁户和政府的冲突来自权利不对等造成的利益争议,而焦点问题并不是拆迁本身,而是拆迁补偿问题及房......”。
9、“.....对此执行不到位,目前许多地方通行的做法仍是政府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方式及标准,未进行房产评估,不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或者进行协商但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户数或比例较高情况下,不进行听证,只向被拆迁人做最后通牒而不与商量。再次,信息不对称。房产公司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惟目的,加上政府部门的有意不作为或者其人力能力有限,在拆迁过程中,很难促使房产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法律规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论文原稿资格。财产权整体上起着对人的生活控制权之作用,缺乏财产权的人民根本不可能有意志自由,也难能享有其他的基本人权。社会生活这规律昭示人们作为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的宪法不能忽视财产权,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与不保障的律背反成为社会主义立宪者必须面对的现实。我国宪法在平衡这矛盾与冲突时,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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