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司法定资本制度的重思论文原稿。这种意义上的法定资本制是与英美法系国家章定资本可以分次发行的授权资本制度相对应的。与多数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相比,公司法改革前我国的法定资本制体现了更鲜明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其,它规定了世界上最高的注册资本即法定资本数额要求。其,它不仅要求股本在公司成立时次认足,还要求次性缴足,不允许存在已经认购但未缴纳的资本。法定资本制朝底竞争的同时,年,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问世。这新版本作为部授权性的法律对公司资本制进行了系列的改革,主要体现为取消票面价值,不再区分声明资本和资本盈余,废除由声明资本设定的公司资本底线。取消对作为公司股份合格对价的限制。董事会不必再去确定所收到的财产的价值,他们只要确认将要发行的股票所获得的偿付是足够的。除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同意或在揭开公司面纱负直索责任外......”。
2、“.....因此,公司必须确定并维护债权人所信赖的资本额,以其作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这就是资本信用理论。然而,这理论却存在固有缺陷首先,法定资本只是个人为的数字,是个与经济现实无关的法律创设。在美国,随着法律限制的逐步放宽,公司通常将声明资本仅定为公司资本总额中很小的部分,它对债权人没有实质意义。我国虽然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但这限额的具体数额却直是个备受争议护。他们通常会坚持合同限制,从而实际上结束公司分派资产的自由。因此,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法定资本制并未起到切实的作用。这结论使我们不得不重思法定资本制存在的合理性,从而寻求对公司资本制度固有功能的更为合理的解释。对公司法定资本制度的重思论文原稿。这种意义上的法定资本制是与英美法系国家章定资本可以分次发行的授权资本制度相对应的。与多数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相比......”。
3、“.....因此,我国法定资本制的改革应当以对这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的反思为出发点,从根本上消除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制理念,排除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不当干预,还公司资本制度以私法自治的本来面目,从而促成规范公司资本规则的性质由强制性向任意性的转变公司信用为资产信用而非资本信用。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公司资产信用就是净资产信用。债权人在实践中不依赖公司资本获得保护债权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根据经济既然公司法是由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共同构成的,那么构成公司资本制度的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利润分配都是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的。这协商的结果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组织权力分配及内部利益主体的关系等关涉公司制度基础的设计,而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博弈。其结果最能满足当事人自身的需要,法律没有必要进行干涉......”。
4、“.....即规范公司资本制度规则的性质由强制性为主逐步向任意性为主转变。公司资本制度向着赋予企业更灵活更大的自治空间的方向发展。规范公司资本规则性质定位寻求两国共同的方向规范公司资本规则的性质如何是强制性还是任意性对这问题的回答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方向的确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要回答这问题,首先应对公司法规则的性质进行说明。对于公司法规则性质的论证,大致可以分为种学说强行法说任意法说折衷的情况时,就不能允许公司参与者完全任意地按其设想构建公司关系,而需要制定些强制性规范来保护社会或第人的利益及那些因为信息不充分而草率行事的投资者。基于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带来的以上风险,为平衡法益,在传统信用安全理论及大陆法系社会本位立法理念的指导下,法律强制性要求股东必须支付定数目的资本,并在公司运营中得以维持,以担保债权的实现。法定资本制的制度构成基于上述理论基础......”。
5、“.....与美国相比,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在还不够彻底,但两国改革的方向是完全相同的,即规范公司资本制度规则的性质由强制性为主逐步向任意性为主转变。公司资本制度向着赋予企业更灵活更大的自治空间的方向发展。规范公司资本规则性质定位寻求两国共同的方向规范公司资本规则的性质如何是强制性还是任意性对这问题的回答对公司人自身的需要,法律没有必要进行干涉。在当事人协商中存在的不完善信息和外部化问题都不是公司资本制度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公司法分别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构成特点,通过对公司信息披露和诸如董事与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等等公司治理问题进行适当强制性规制加以解决。因此,规范公司资本规则的性质应当是任意性的。从强制性向任意性的转变是两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6、“.....笔者同意折衷说的观点,认为公司法也不完全由任意性规则构成。因为在公司内部,还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不完全是要求致同意的契约市场交易。而且,即使承认公司完全是合同的联结,也得不出公司法就必然是任意法的结论。在存在外部化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就不能允许公司参与者完全任意地按其设想构建公司关系,而需要制定些强制性规范来保护社会或第人的利益及那些因为信息不充分而草率行事的投资者。与股票的票面价值密切相关。在个同时发行了有面值股份和无面值股份的公司中,公司的声明资本为公司发行的无面值股所指定的声明资本部分与有面值股的票面价值之和。事实上,在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上,我们也并未将改革仅局限于资本形成制度。其他修改还包括股东现物出资形式要求放宽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条件放宽法律对公司转投资限额的规定取消。与美国相比,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在还不够彻底......”。
7、“.....但与此同时,也要考虑其实施的效果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事实上,债权人在实践中也更愿意按照自己做出的商业判断通过合同解决公司信用问题。在美国,尽管各州法律对股息分派标准均有限制,但债权人并不依赖法律所提供的保护。他们通常会坚持合同限制,从而实际上结束公司分派资产的自由。因此,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法定资本制并未起到切实的作用。这结论使我们不得不重思法定资本制存在的合理性,从而寻求对公司资本制制度的概念和强制性规则得以建立。学理界将其归纳总结,统称为法定资本制。然而当审视在同理论基础上建立的美国和我国的法定资本制时,我们却发现他们所包含的概念规则及最终形成的制度内涵是全然不同的。美国的法定资本制在美国,法定资本制包含系列的概念声明资本票面价值无票面价值资本盈余库存股份。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声明资本的确定。声明资本是股东认缴资本的在公司清算时才能被分派的资本......”。
8、“.....要回答这问题,首先应对公司法规则的性质进行说明。对于公司法规则性质的论证,大致可以分为种学说强行法说任意法说折衷说。笔者同意折衷说的观点,认为公司法也不完全由任意性规则构成。因为在公司内部,还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不完全是要求致同意的契约市场交易。而且,即使承认公司完全是合同的联结,也得不出公司法就必然是任意法的结论。在存在外部化或信息不对称制度构架应当在统立法理念的指导下进行,制度改革也必须以观念转变为前提。因此,我国法定资本制的改革应当以对这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的反思为出发点,从根本上消除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制理念,排除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不当干预,还公司资本制度以私法自治的本来面目,从而促成规范公司资本规则的性质由强制性向任意性的转变事实上,在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上,我们也并未将改革仅局限于资本形成制度......”。
9、“.....对公司法定资本制度的重思论文原稿。既然公司法是由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共同构成的,那么构成公司资本制度的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利润分配都是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的。这协商的结果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组织权力分配及内部利益主体的关系等关涉公司制度基础的设计,而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博弈。其结果最能满足当事对公司法定资本制度的重思论文原稿额,是个历史的数字。它已完全失去了标志公司真实信用的意义。公司信用为资产信用而非资本信用。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公司资产信用就是净资产信用。债权人在实践中不依赖公司资本获得保护债权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根据经济需求可以独立做出对公司信用的判断。债权人的需求多种多样,法律无法对公司信用的判断标准做出统的规定。虽然有些对债务人的限制可能为多数债权人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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