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特定的方式履行自然法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对神的外在礼敬帮助困窘之人等。这种约束是直存在的,只不过是在触发到特定事件的开关时,相对应的约束才会发挥作用。第种情况是所处的境况造成的行为,因为自然法的约束力恒在,履行义务的必要环境并非同样永存,例如人类的日常交往和生活。这些行为本身并不是自然法的命令,视所处环境的情况而形成。第种传统是天赋知识,天赋知识即与生俱来的。洛克认为这种途径并不能认识自然法,他通过个问题来反证其观点第,如果自然法作为个整体在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那么,为什么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不尽相同第,如果自然法作为个整体在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那么,为什么原始部落与受教育的人在美德方面相差甚大第。如果自然法作为个整体在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那么,为什么愚人和疯子没有关于自然法的知识洛克通过这个问题......”。
2、“.....即天赋知识不是人类认识自然法的途径。第种途径是传统,即人们通过各种信息或教导而获得的间接知识。在洛克看来,自然法作为种法则,是无法经由传统的途径被认识的。第,因为自然法始终无所不在,而传统总是变化多端,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我们从他人那里学习到的传统总是不同的。第,传统是派生的,是依赖于信息发布者的权威和对信息发布者的信任,而自然法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的法则,并不依赖于其他人。第,洛克认为,通过传统来认识自然法这说法本身就是个悖论。假设人类通过传统来认识自然法,那么自然法的起源就只有两种可能性来自人或者神。若自然法的来源是人,则所有的人都可以认识自然法,无论其出生先后,这就与传统本身相矛盾。若自然法的来源是神,神启示人类知晓是通过实体法,与自然法相矛盾。因此,传统也不可能作为人类认识自然法的途径。如若没有法则,人与人之间就不可能有社会交往或结成联盟......”。
3、“.....正是由于自然法的存在,社会法律政府形式契约效力才得到约束,如果没有自然法,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将不复存在,那么人类社会也就无法形成。人类社会的存在,证明上述两种因素的存在,进而可以证明在人类社会中有法则的存在,而这个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法则就是自然法。在这论述中,洛克使用了反证法,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论证自然法存在。洛克认为,假设法律不存在,那么也就不存在和罪责的说法假设自然法不存在,那么人类社会中的善与恶也将同时消失。善也好,恶也罢,其本性都是永恒确定的,假设自然法不存在,那善与恶也不会存在。正是因为善与恶对与错的对立存在,才恰恰证明了自然法也是永恒存在的。并且,善与恶的概念的存在,也证明了善恶的存在,进而证明自然法是存在的。从洛克的上述论证中,我们得以了解,自然法本就存在自然之中。洛克认为上帝是存在的......”。
4、“.....即上帝的命令。自然法是存在的,与生俱来的,是人们得以认识它的前提,在此前提下,洛克又进步阐述了自然法能否被人类认识的问题。自然法能否被人类认识人类依凭本性认识自然法的前提是,人类恰当运用了自然所赋予的那些能力,即理解能力理性和感官认知力。人类认识自然法,只能通过种认识途径天赋知识传统和感觉经验。浅析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中的认识与约束论文原稿。普遍同意可分为实在同意和自然同意。实在同意产生自种契约,这种契约并非为自然法强加于人类,而是人类出于其共同的利益和方便所确立的,例如自由贸易。自然同意分为关于道德或行为的自然同意关于观念的自然同意和关于第原则的自然同意,不是人类由于种契约的影响产生的,而是出于自然的本能而达成的种普遍同意。洛克认为,自然法不是从人类的行为中被揭示出来的,而是从人类最深刻的思想中被揭示出来的......”。
5、“.....而我们所认识到的自然律令道德法则与那些人类无法败坏的原则是由上帝和自然缔造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洛克早期的自然法思想并不能摆脱神学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将洛克所说的上帝当做自然规律去理解。地域时间等因素的不同,会导致风俗的不同,风俗不同导致了人类对何谓正当何为善的观点迥异,例如在国家被认为是合法的事情,可能在另个国家法律中就要受到惩罚。人类对何谓正当何为善的观点迥异就导致自然法绝不可能从人类的普遍同意中被发现。假设人类对种观念存在致的普遍的同意,但无法证明这种观念就是条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是依凭本性被认识的而非他人的信念。普遍同意可能根本无关自然法,因为这种普遍同意绝非建立种义务的充分理由。观念致即所见略同是因其本质的原则。在洛克看来,自然法是可以被人类所认识的,但并不是从人类的普遍同意中被认识。人类通过本性认识自然法......”。
6、“.....从而可以接收到来自至高无上的上帝的意志,进而认识自然法。在洛克的早期自然法观点中,既有理性的分析,同时也带有定的神学色彩。如若没有法则,人与人之间就不可能有社会交往或结成联盟。人类社会的形成有两个因素是部明确的国家宪法和种确定的政府形式是契约的履行。正是由于自然法的存在,社会法律政府形式契约效力才得到约束,如果没有自然法,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将不复存在,那么人类社会也就无法形成。人类社会的存在,证明上述两种因素的存在,进而可以证明在人类社会中有法则的存在,而这个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法则就是自然法。在这论述中,洛克使用了反证法,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论证自然法存在。洛克认为,假设法律不存在,那么也就不存在和罪责的说法假设自然法不存在,那么人类社会中的善与恶也将同时消失。善也好,恶也罢,其本性都是永恒确定的,假设自然法不存在,那善与恶也不会存在......”。
7、“.....才恰恰证明了自然法也是永恒存在的。并且,善与恶的概念的存在,也证明了善恶的存在,进而证明自然法是存在的。从洛克的上述论证中,我们得以了解,自然法本就存在自然之中。洛克认为上帝是存在的,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神圣意志的命令,即上帝的命令。自然法是存在的,与生俱来的,是人们得以认识它的前提,在此前提下,洛克又进步阐述了自然法能否被人类认识的问题。自然法能否被人类认识人类依凭本性认识自然法的前提是,人类恰当运用了自然所赋予的那些能力,即理解能力理性和感官认知力。人类认识自然法,只能通过种认识途径天赋知识传统和感觉经验。浅析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中的认识与约束论文原稿。第种传统是天赋知识,天赋知识即与生俱来的。洛克认为这种途径并不能认识自然法,他通过个问题来反证其观点第,如果自然法作为个整体在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那么,为什么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不尽相同第......”。
8、“.....那么,为什么原始部落与受教育的人在美德方面相差甚大第。如果自然法作为个整体在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那么,为什么愚人和疯子没有关于自然法的知识洛克通过这个问题,反面论证了人类对自然法的认识并不是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的,即天赋知识不是人类认识自然法的途径。第种途径是传统,即人们通过各种信息或教导而获得的间接知识。在洛克看来,自然法作为种法则,是无法经由传统的途径被认识的。第,因为自然法始终无所不在,而传统总是变化多端,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我们从他人那里学习到的传统总是不同的。第,传统是派生的,是依赖于信息发布者的权威和对信息发布者的信任,而自然法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的法则,并不依赖于其他人。第,洛克认为,通过传统来认识自然法这说法本身就是个悖论。假设人类通过传统来认识自然法,那么自然法的起源就只有两种可能性来自人或者神。若自然法的来源是人......”。
9、“.....无论其出生先后,这就与传统本身相矛盾。若自然法的来源是神,神启示人类知晓是通过实体法,与自然法相矛盾。因此,传统也不可能作为人类认识自然法的途径。洛克将自然法的约束力分为种情况永远被禁止的秉持种情感外在的行为举止和所处的境况造成的行为。永远被禁止的情况是指任何时候,当任何个人任意为之都是犯罪,例如偷盗谋杀等,这些大多会被规定于实体法之中,不会因为场景时间等因素而变化。秉持种情感的情况指的是个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抛弃这些心灵的品行,或者与之背道而驰,例如敬畏神灵孝敬父母等。这主要是对人类思想道德层面的约束。外在的行为举止这情况指的是在特定的场景中,以特定的方式履行自然法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对神的外在礼敬帮助困窘之人等。这种约束是直存在的,只不过是在触发到特定事件的开关时,相对应的约束才会发挥作用。第种情况是所处的境况造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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