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始终是大难题,而作为特殊群体的侦查人员,在实践中要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审查更是难上加难。我国长期以来也未能建立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侦查人员是否应出庭作证也直存在争议。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可以说是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定的法律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亦对侦查人员出庭进行作证作了相关说明。至此,有关侦查人员是否应当出庭进行作证的争论似乎可以尘埃落定。然而,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经常通过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来替代其出庭义务。大多数的情况说明又不属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大证据种类之,却在司法实践中几乎达到畅通无阻的境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人员出庭的规定仍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甚至将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之中阐述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修改成了出庭说明情况。司法实践中,不仅各地司法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尽致......”。
2、“.....心理上往往也难以接受,侦查人员要出庭作证极其困难。所以,探索与国内情况相致具备实际操作性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这对于司法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情况说明替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弊端中国式的情况说明最大的特点就是侦查人员不需要出庭进行作证,仅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文本材料,然后在庭审时由控辩双方对这些书面的情况说明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即使辩方提出程序违法刑讯逼供的意见,也容易因无相反证据而不被法庭采信,法庭仍会采信侦查人员所提出的情况说明来做出判决,其是否要出庭来作证,基本不影响审判活动。这种以情况说明来替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做法,存在诸多弊端。侦查人员不出庭,辩方在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抗辩时,又无法有效地与侦查人员进行对质,不能通过法庭质证辩论来攻击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影响对情况说明内容真实性的评价......”。
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才能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从而亲身感受自身的侦查行为在法庭上可能遭受的各种诘难,进而促使侦查人员反思其侦查行为。而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代之以简便的情况说明,不仅容易产生惰性,也使得侦查行为游离于法庭审判之外,始终得不到有效的规制。目前,大多数出庭公诉的检察官都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教育,专业素质水平较好,但在被告人翻供或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抗辩时,面对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单枪匹马作战的检察官尤其是年轻检察官,难免会措手不及。侦查人员若不出庭作证而仅是出具情况说明,必然会影响到公诉质量,最终可能影响到追诉犯罪目标的实现。情况说明被采用情况。作者随机抽取所在法院年至年审理的件刑事案件卷宗。经统计,共有情况说明份,平均每件就约有份,内容包罗万象,几乎每个刑事案件都有情况说明。对这些情况说明,除了个别未予列明......”。
4、“.....但在采信的裁判文书中却难有具体分析阐述,只是简单予以列明。在抽取的件案件中,辩方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有件,但仅有件侦查人员有出庭作证,据了解,这件侦查人员能够出庭还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领导沟通协调后的结果,其余件均以情况说明替代其出庭义务。学者的统计数据。黄维智曾针对情况说明作了实证调研,其从市检察机关两级公诉部门办理的近件案件中随机抽取了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发现每件案件都有情况说明,共计份情况说明,平均每件案件约有份。这些情况说明主要是关于抓获经过自首立功查找未果不能鉴定辨认比对原因等的说明,其中关于抓获经过及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就占到了,关于抓获经过几乎是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出现。黄维智同时指出,实践中针对辩方提出的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使用情况说明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情况说明取代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证据的形式。实践中,若要求侦查人员说明情况......”。
5、“.....司法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直难以从侦查中心模式向审判中心模式转变,在定程度上与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的设臵是分不开的。自从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的决定,提出,有条件的地区,逐渐推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者是政府的副职兼任省级市级县级公关机构的主要领导后,很多地方都是直接由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负责人,使得公安把手在事实上成为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被臵于行政权之下,法官难以强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虽然目前很多地方这种由地方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系统把手的惯例已被打破,但受到这种体制长期的影响,法院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以此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进行作证。侦查人员经常以领导同意为托词,而公安负责人又往往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让侦查人员出庭进行作证,就连法官本身,对待其出庭进行作证的态度,也是比较消极的......”。
6、“.....否则侦查人员出庭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形成了种松散的分段式的侦诉侦审关系,根本无法约束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思想观念和心理上的障碍我国自古就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思想,在这种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下,侦查人员认为其当然地不能与受刑事追诉的被告人平起平坐,在其思想理念之中,自身都是进行询问的发起者和主角,假设在公共场合成为被质问的对象,显然会让侦查人员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沦为审判权之下的证人,这不仅是降低身份有损形象,也不利于以后侦查工作的开展,所以,在本能上,侦查人员对于出庭进行作证存在反感心态。而且,在具体的实践之中,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对侦查人员来说往往意味着该案诉讼活动的结束。若侦查人员出庭进行作证,那么,在刑事诉讼之中的活动范围上,侦查人员就需由法院在开庭审判之前的侦查继续延展到法院庭审的最终结束,为此......”。
7、“.....这就致使本来就较为缺失的侦查力量变得更加地短缺。所以,作为侦查人员,在面对对其工作有疑问或不认可时,心理上往往也难以接受,往往被侦查人员说成是在吹毛求疵,实践中是否出庭作证常以侦查人员意愿为前提,以侦查部门许可为基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异象与规制论文原稿。情况说明被采用情况。作者随机抽取所在法院年至年审理的件刑事案件卷宗。经统计,共有情况说明份,平均每件就约有份,内容包罗万象,几乎每个刑事案件都有情况说明。对这些情况说明,除了个别未予列明,基本得到了采信,但在采信的裁判文书中却难有具体分析阐述,只是简单予以列明。在抽取的件案件中,辩方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有件,但仅有件侦查人员有出庭作证,据了解,这件侦查人员能够出庭还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领导沟通协调后的结果,其余件均以情况说明替代其出庭义务。学者的统计数据......”。
8、“.....其从市检察机关两级公诉部门办理的近件案件中随机抽取了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发现每件案件都有情况说明,共计份情况说明,平均每件案件约有份。这些情况说明主要是关于抓获经过自首立功查找未果不能鉴定辨认比对原因等的说明,其中关于抓获经过及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就占到了,关于抓获经过几乎是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出现。黄维智同时指出,实践中针对辩方提出的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使用情况说明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情况说明取代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证据的形式。情况说明替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弊端中国式的情况说明最大的特点就是侦查人员不需要出庭进行作证,仅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文本材料,然后在庭审时由控辩双方对这些书面的情况说明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即使辩方提出程序违法刑讯逼供的意见,也容易因无相反证据而不被法庭采信,法庭仍会采信侦查人员所提出的情况说明来做出判决,其是否要出庭来作证,基本不影响审判活动......”。
9、“.....存在诸多弊端。侦查人员不出庭,辩方在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抗辩时,又无法有效地与侦查人员进行对质,不能通过法庭质证辩论来攻击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影响对情况说明内容真实性的评价,辩方的质证权和辩论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才能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从而亲身感受自身的侦查行为在法庭上可能遭受的各种诘难,进而促使侦查人员反思其侦查行为。而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代之以简便的情况说明,不仅容易产生惰性,也使得侦查行为游离于法庭审判之外,始终得不到有效的规制。目前,大多数出庭公诉的检察官都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教育,专业素质水平较好,但在被告人翻供或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抗辩时,面对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单枪匹马作战的检察官尤其是年轻检察官,难免会措手不及。侦查人员若不出庭作证而仅是出具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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